这个孩子能带给我一个幸福完整的家,
就是让我倾注所有,我也心甘情愿。
”
神色可疑的“母亲”
从云南昆明开往山东济南的K492列车上,乘务员发现了一名神色可疑的中年女子,面对怀中一直哭闹的孩子,她完全没有爱抚和哺乳的行为,不像是孩子的亲生母亲。
女子名叫徐华(化名),前一天晚上8:00多从贵州省贵阳站上车,她说此次她前往安徽省合肥市,是要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
合肥市铁路公安处合肥站派出所的民警发现,孩子脸上还存在黄色脱皮的油脂,显然没有经过精心照料,孩子尿湿了,徐华也没有及时给孩子更换裤子。
经过医院检查,徐华所谓的剖腹产伤口,是多年前的旧伤,徐华一直在撒谎。
“领养”孩子,维系家庭
孩子确实不是徐华亲生的。徐华今年43岁,上一段婚姻结束时,14岁的女儿归了前夫。徐华曾做过一次流产手术,导致她终身不能生育,肚子上的刀口就是那次手术留下的。
徐华比现任丈夫年长,徐华说丈夫8岁的儿子对自己有抵触情绪,为了维系婚姻,即使丈夫反对,她也坚持要养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徐华还表示,只要能养一个孩子,所有的抚养费、教育费都由她一个人承担。最终,丈夫同意了。
徐华曾走过正规收养途径,但是由于自己没有稳定工作收入,且丈夫还有一个儿子,导致自己不符合收养条件。
后来,经过私下多方打听,徐华注意到一个出生40多天的男孩。孩子的父母由于经济压力过大,要将孩子送养。徐华不顾阻拦,只身一人远赴孩子父母生活的地方,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
孩子沦为商品
这个被送养孩子,已经是陶旭(化名)和李梅(化名)的第三个孩子了。
在得知李梅意外怀上孩子时,陶旭就有了把孩子送养的想法。一开始,李梅坚决反对,但这并没有让陶旭改变主意。
陶旭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好了买家。双方约定价格为88800元,需要陶旭和李梅配合办理好孩子的出生证明,交易才算完成。然而,孩子出生后,医院发现,登记的孩子生母姓名,与孩子实际亲生母亲姓名不相符,医院拒绝出示出生证明,此次交易也就没有达成。
陶旭并没有因此放弃送养计划。后来,徐华的求子信息,辗转到了陶旭的耳朵。徐华诚意十足,表示为了孩子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一番协商后,徐华以163000元,外加一个金手镯和金项链的交易价,从陶旭和李梅的手中抱走了孩子。
在徐华被带到合肥站派出所后,徐华的丈夫将此事告诉了陶旭和李梅。于是,在与徐华交易后的第5天,陶旭和李梅匆匆赶到安徽合肥,想要把孩子接回去。
在到达派出所之前,陶旭和李梅先去了一趟徐华家,把所有的现金,以及手镯和项链都还了回去,试图把事情压下来。然而,孩子不是自由买卖的商品,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最终,陶旭、李梅和徐华,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合肥市铁路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由于还在哺乳期,李梅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Q1:我国法律在收养和送养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A1:送养和收养是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孩子的平安大于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需要有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是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第三,生父母有特殊的困难,导致自己没有办法抚养孩子。
那么作为收养人来说,也有具体的条件。第一,没有子女,同时又有能力抚养和教育孩子;第二,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三,年龄必须满30周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送养人和收养人的具体规定。
Q2:我国法律关于卖自己孩子的行为,有什么样的规定呢?
A2: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意见》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首先,要严格区分民间送养和出卖亲生子女,这两种行为的法律界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侦查办案的整个过程中,参考各种细节加以区分。其次,要警示那些做父母的人,孩子的生命是最神圣的,所以我们在民间送养这种行为方面,也要知法、懂法,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