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社会捐赠额从2006年的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过1000亿元。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和热情。如何打造慈善公信力,让慈善真正运行在阳光下,成为不可回避的命题。
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问责的重要方式。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我国首部慈善法,并决定于9月1号起正式施行。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和程序,随后三大条例修订稿也将信息公开以专章形式列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由之前的软约束升级为硬约束。
信息公开需要更多社会主体参与
信息公开内容层次需要突出重点
除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外,慈善法还将政府与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了区分。比如,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税收优惠、资助补贴、购买服务、检查评估和表彰处罚等;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包括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面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然而,目前政府和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内容仅仅对条目进行了罗列,并未区分层次。
信息公开需要建立闭合工作机制
赫茨琳杰提出的DADS框架—公开(Disclosure)、分析(Analysis)、发布(Dissemination)、惩罚(Sanction),为我们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操作指引。对这一框架的解释是:没有分析,信息的透明度就失去意义;没有对大众的信息发布,二者就无效用可谈;只有这三者而没有制裁措施,整个体系就会失效。这几个环节之间环环相扣,彼此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完整链条。
在开放数据的基础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加工,使信息呈现出更容易识别的结果,是信息公开的重要环节。按照慈善法的要求,我国由民政部建立统一、免费、公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组织信息。但是这种官方平台通常只能实现被动查询。在这个问题上,美国部分组织搜集政府有关慈善组织的信息,并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以及在网站上公开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目前我国也有一些行业组织致力于慈善信息公开,但由于没有办法从政府渠道获得数据,普遍存在数据的权威性和公开程度有限的问题。因此,建议政府增加信息平台的开放性,与更多的信息平台,尤其是民间平台进行对接和合作,扩大信息的发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