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查收!在巴中狗证怎么办理?哪些犬只能养?

去哪办理?怎么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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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项请往下看!

办证材料

1、填写《巴州区公安分局限养区犬只准养审批表》,前往所在社区居委会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2、巴州区公安分局限养区犬只准养审批表(文末下载表格打印)

3、犬只正面照1张,A4纸彩色打印(示例图片文末查看)

4、犬只免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租房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办证地点

各辖区派出所

办证流程

1、准备好办证材料,携带犬只前往办证地点(办理民警需要检查狗狗是否符合办证条件,所以请带上自己的狗狗前往办理)。

2、办证民警检查办证材料、核查犬只状况。

3、核查通过,民警当场登记办理并发放《巴中市巴州区犬只管理准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办理并说明理由。

温馨提醒:如果要给狗狗顺利办理“身份证”,首先要给狗狗做好免疫措施哦!此外,大型、凶猛类等不符合准养条件的犬只将不予办理,办理犬只准养证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

只准许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包括: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夏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叭儿犬等24个品种。

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被狗咬伤怎么处理

1、清洗

被咬伤后,马上用肥皂水和流动清水反复清洗伤口,至少15分钟。

2、消毒

用碘伏或酒精消毒伤口。被动物咬伤(未伤及静、动脉的情况下)不要包扎伤口。

3、就医

若受伤严重,尽快去医院做进一步处理。

4、打疫苗

被来路不明的狗咬伤,尽快注射狂犬病疫苗。受伤严重的,还需打狂犬病血清或狂犬病免疫球蛋白。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越早越好,同时要全程、规范接种狂犬病疫苗才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的免疫力。

从2022年8月30日起

巴中正式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都有哪些规定

请往下看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养区范围

我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车站、码头、广场周边、机场为犬类限养区。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许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三、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证(标示),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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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夹江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夹江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夹江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322/8077031125002013.shtm
3.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法律法规第一条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422740.html
4.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6/28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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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避免宠物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眉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遛放犬只。 http://bwc.scstc.cn/list/one/ac2NjdGMubkV0fDEwNT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