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人注意了!关于规范阆中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来了...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城区犬只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域

我市保宁、沙溪、七里、江南及各乡镇场镇建成区,限养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

二、准养及禁养目录

限养区内个人可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但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三、免疫和登记制度

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个人申请养犬的,须到辖区动物防疫部门为犬只注射疫苗,取得免疫证明和标志,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领取标志牌。

四、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限养区内,应将犬只拴(圈)养于居民生活区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宅)院内,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带犬只外出时,须在犬颈部悬挂准养和免疫标志,以备查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戴嘴套;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三)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严防严控犬只攻击行人游客行为发生。当犬只伤害他人时,犬主应主动将受害人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违法养犬处理

(一)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配合,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登记养犬、免疫和年检的,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责任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对犬主处以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年检手续。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养犬人限期整改或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代为清除费用,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在规范犬只管理执法工作中,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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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大学犬只管理规定成都大学犬只管理规定 成都大学文件 成大校保字[2005]7号 成都大学犬只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规范我校犬只管理,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及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https://bwc.cdu.edu.cn/info/1008/1125.htm
2.夹江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夹江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doc,夹江县城区(限养区)犬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9/0322/8077031125002013.shtm
3.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成都市政府法律法规第一条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https://code.fabao365.com/law_422740.html
4.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犬只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http://www.law-lib.com/lawhtm/1996/28005.htm
1.事关养犬!成都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包括犬只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犬只管理服务、养犬行为准则、危险犬只管控以及法律责任等,其中适用范围明确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犬、警用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退役工作犬按...https://www.sctv.com/news/detail?id=1778664096075198466
2.四川科技职业学院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饲养犬只的管理,营造良好育人环境,避免宠物伤人、扰民、疫病传播、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眉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犬只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遛放犬只。 http://bwc.scstc.cn/list/one/ac2NjdGMubkV0fDEwNT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