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诉讼:?最高法裁判观点:?网络购物纠纷,买受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龙南市信息公开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马冉冉购买的货物系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武汉市汉阳区,故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汉阳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辖40号

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阳区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淘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汉阳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当事人均适用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汉阳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淘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云区法院)审理。

2018年5月7日,白云区法院以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认为汉阳区法院移送管辖不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毛冉冉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争议而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在网络购物中,通常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销售者、消费者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淘妆公司、毛冉冉和天猫公司之间分别形成平台服务合同关系,淘妆公司和毛冉冉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系由天猫公司拟定,毛冉冉、淘妆公司注册成为淘宝会员时均须同意该协议,且天猫公司对该格式条款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故天猫公司、毛冉冉和淘妆公司均须受该协议约束。该协议第十条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条款的内容看,其适用的范围仅指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而所产生的争议。

本案中,毛冉冉因所购产品质量问题并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并不受前述管辖条款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马冉冉购买的货物系通过物流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为武汉市汉阳区,故汉阳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汉阳区法院将本案移送白云区法院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2017)鄂0105民初369号原告毛冉冉与被告广州市淘妆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THE END
1.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要旨110网律师20、郭叶律师主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我国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已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管辖规定,我了法院可予受理。(2004年第7期P32页)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4012.html
1.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网购合同...https://m.66law.cn/laws/2279003.aspx
2.网络合同管辖法院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则根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https://m.64365.com/tuwen/etujn/
3.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地域管辖的51个裁判规则01、通过微信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http://m.sdjyslawfirm.com/nd.jsp?id=194&id=194
4.未实现交付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哪家法院来管辖?本案中韩某要求被告两公司继续履行,那么被告两公司作为履行一方,其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即为合同履行地,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095795
5.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4卷内容摘要: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需要稳定、良好的法治环境,而跨境电子商务买卖合同具有跨境性、虚拟性、意思表示的即时性及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使得传统的管辖权标准适用受阻。且纵观国内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则对此类特殊合同争议进行规定、提供解决方案。针对此类司法困境,可以考虑从侧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切入,...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815563
6.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起诉商家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由被告所在地及消费者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 法条指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http://www.cqlsw.net/business/theory/2023122542850.html
7.最高法发布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汇编当前,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编辑团队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关的典型案例按照发布日期梳理其典型意义、裁判要点,共计6批14例,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限时免单促销违约等方面,以...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1210/20/73297193_1107083514.shtml
8.仅以信息网络作为订立合同沟通工具,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履行地...合同的沟通工具,应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 【裁判要旨】 《民诉法解释》第20条对以信息网络方式所订立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基于该类交易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买卖双方对彼此的身份信息不了解,一旦发生争议,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合同履行地往往难以确认,造成无法确定管辖法院...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834417826&efid=clXDigViNwnDJWibrJtP9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