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协议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合作建房协议,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职务/职称: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该套住房位于市路街(院)巷号栋层号,户型为房厅,住宅总建筑面积㎡m2,住宅户内建筑面积m2(其中享受面积m2,超标面积m2),公用面积m2。

装修情况:

第二条经省、市房改办核定,该套住房建设成本总造价为元,乙方集资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为元;超标准面积在20m2以内m2按房改市场价元/m2计元,20m2以上m2按房改市场价加价30%计元,共计元;公用部分出资额为元。甲方资助额为拾万仟佰拾元(¥元)乙方控制面积出资额占建筑安装成本的比重为%;乙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甲方拥有该套住房%的产权。

第三条甲方负责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为乙方领取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住房保修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因乙方人为损坏房屋,维修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修期后乙方住宅户内建筑面积范围内所发生的养护维修费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设施的正常养护由用户共同分摊;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因素损坏的,由建房单位负责修复。

第五条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除本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筑安装成本全额集资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建筑安装成本费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乙方参加集资合作兴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第六条住房产权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届满时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l、

2、

3、

4、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改办、房产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经办人:

病人出院并不等于治疗完全终结,为使出院病人的院外康复和继续治疗得到科学、专业、便捷的技术服务和指导,保持治疗过程的连续性,我院进一步推进出院病人随访工作,作为医院医疗服务的延伸和新治疗的起点,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科研意义及潜在的经济效益。

更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平台。

1随访的目的及意义

1.1随访的目的:用于医疗行政管理、与对某一时期内来医院就诊的病人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医院、社区医疗保健部门内医务工作者的意见、及对医疗、保健方面的要求、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管理条例,及对医疗工作的评价,改进医疗作风,医疗条件做参考。

1.2临床意义:促进卫生知识宣传,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有助于人们养成良好地卫生习惯,并能够动态观察患者病情,了解病人出院后的治疗效果、病情变化和康复情况,指导病人如何用药、如何康复、何时回院复诊、病情变化后的处置等专业性的指导。

1.3科研价值:高水平、高档次的论文成果要求临床信息分析和基础资料统计。长期大量的、丰富的医学数据,通过整理、统计分析、科学总结取得成果后的针对性的指导临床,真实评估新技术的应用疗效和科研发展。

1.4社会效益:对患者和家属心理疏导和康复指导,体现人文关会,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医院的知名度、信任度和满意度。

1.5经济效益:根据患者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医疗服务,树立医院品牌形象,增加复诊人数,提高就诊率,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利于创收。

2随访的方式

3随诊的方法

根据随诊制度,首先进行筛选确定随诊范围,所有出院后需院外继续治疗,康复和定期复诊的患者均在随诊范围,建立随访卡片,专人负责各种通讯方式联系、问询准确的结果,卡片登记并录入微机,终身随访,长期保存。

4随访内容:

4.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入出院日期、诊断、治疗方案、手术名称、手术日期等一般资料和反馈信息、日期。随访记录的积累,会为医院建立丰富的信息库,科学分析以便为医院科研、保健提供有力参考。

4.2一般生活护理:目前我们方视的主要对象是手术病人,特别是一部分老年人,主要提供一般生活护理,协助其做到生活自理。

4.4康复指导:主要针对骨折病人的功能锻炼,慢性病患者,以及康复期或维持性治疗的患者。通过康复指导,预防和控制并发症,延缓进展,改善生命质量。如糖尿病、高血压等的检测与注意事项,术后功能锻炼,残障患者的生活指导,延缓推行性疾病进展的措施,癌痛的观察与控制等。

4.5康复评估和指导:定期检测血压、脉搏、体重等生命要素,在观察和询问服务对象躯体、心理和社会因素变化的基础上做出专业健康状况评估,指导饮食、作息、生活、行为等,必要时提供去专业机构进行检查与治疗的建议。

4.6听取病人意见:目的是要真正了解病人、家属以及社会对医院服务的真实评价。有时,误解就因为差一句话,受了委屈就让病人讲出来,化解矛盾。

4.7吸引病人参与到管理中来:把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出来,院周会重点讲评,反馈到科室,慢慢形成了处理机制,已成为促进医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4.8医生丢下的,随访人员拾起来:在回访中,对病人反映的不满,首先分清是病情所致,还是沟通、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既保护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又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用真诚打动对方,用专业知识释疑解惑。

4.9卫生知识宣传: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小画册、宣传单等,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庭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和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

5随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1从业人员数量不足,总体素质需进一步提高。存在知识老化,独立工作能力不强,工作中过度依赖医院内标准的真实环境等。

5.2农村、偏僻山区家访的覆盖面小。

5.3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随诊率,特别是家访随诊数,扩大随诊覆盖面。

6改进措施:

6.1通过系统教育和定期培训,提高随诊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随访人员做到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独立工作能力强,善于沟通交流,便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6.2医院还应加大投入,对农村、偏远山区多送温暖,问医送药,方便群众。

6.3充实医务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提高随访率。

6.4除阅读病历资料外,还应多于临床科室沟通,全面了解病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家庭关系、经济条件、文化程度、个人爱好等,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为病人提供有效的服务。

7讨论:我院通过推进出院病人随访工作,不断增加了就诊人数,降低了投诉率,不仅使医院管理服务进入了持续改进、良性发展的轨道,并且将医院的健康教育延伸到了病人家中,向社会打开了一扇了解医院、医务工作的窗口,在化解矛盾、改进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找到了一条新途径。

参考文献: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诗人杜甫的名句让众“房奴”唏嘘已久。在商品房价居高不下且日益见涨的现实中,住房已经成为压在都市人身上的一座极重的大山。

自2003年12月北京市民于凌罡通过网络发起倡议以来,个人合作建房的星星之火蔓延至北京、上海、深圳、温州、郑州、南昌、沈阳等大中城市,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方案纷纷出炉,成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之外的另一种住房模式的探索。只是探索之路布满荆棘,至今还未有个人合作建房全程操作成功的案例。

“我们的目标就是为广大‘郑漂族’提供适合居住、价格低廉的住房”。中基地产法人代表魏仁昌告诉《新世纪周刊》。

“郑漂”发起成立公司

10月14日,在郑州前两波个人合作建房的尝试宣告失败后,拥有1DO万元注册资金的中基地产挂牌成立,公司位于郑州花园路一栋写字楼内。租来的办公间里,仅有两张桌子、一台电脑。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中基地产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地产咨询及策划。

“房东听说我们是搞个人合作建房的,把房租降了不少。”中基地产总经理、发起人王华说。

27岁的王华是河南滑县人,在郑州已经工作5年了。眼看着郑州的房价不断上涨,王华的心一直在往下沉:每月2000元左右的工资,结余有限。没有房子,王华总觉得无法张口和女朋友说结婚的事。

2006年,王华曾经参与过郑州几位市民发起的个人合作建房倡议,但是后来感觉操作者的思路和运作模式不够成熟,中途退出了。但他对这种崭新的模式及其诱人的房价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年年初,当他得知温州有人成功获取个人合作建房的所需用地后,希望再次被点燃。

王华随即约请在郑州工作的几个滑县老乡商讨此事。5月份,他们召开了第一次可行性论证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9月,他们邀请温州合作建房发起人、2006年中国地产十大新闻人物赵智强参与筹划,宣布温州郑州/卜人合作建房协作联盟成立暨郑州个人合作建房网开通。

“中基地产是在温州郑州个人合作建房协作联盟基础上成立的。以往合作建房失败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没有一个合法操作的平台。不成立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连和银行签托管协议都不好操作。”王华说。

中基地产现有6位股东,全部是在郑州工作多年却没有住房的“郑漂族”。一方面他们买不起房产商出售的商品房,另一方面,因为户籍限制等原因他们又没有资格购买政府提供的相对便宜的经济适用房。

“我们对房产市场消费人群进行了划分,房产商针对的是中高档人群,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针对少数特定人群,那么这两个都覆盖不了的人群怎么办中基地产个人合作建房项目针对的就是这部分望房心切的‘夹心层’。”魏仁昌说。

该项目总说明书中将参与人资格规定为年满18周岁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中国公民。报名时,每张身份证只能登记一个号码,期间有市民拿两张以上的身份证要求替朋友报名的情况,这就产生有人恶意排号、卖号的隐患。

“很难排除有些报名者故意隐瞒实际的情况。除了依靠参与者的自律、自觉外,我们还设立了举报机制,如果有成员被举报居住条件宽裕,核实后,该会员的资格将被取消。同时,中基地产还将和房管部门合作,由房产局抽查、审核参与者的实际住房情况。”王华说。

借鉴温州合作建房模式

中基地产的运作方式主要拷贝“温州模式”,结合郑州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了流程改造:先成立公司作为建房主体接受市民报名,再指定银行设立账户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拍地建房,然后支付房地产公司委托费用、按约定分配房源。

11月1号,中基地产通过网站和短信宣布,取消300元报名费,只收取10元资料费。

王华坦承,初期收取300元,是希望报名者慎重对待自己的选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也是温州的操作方式。但很多参与者对此有怀疑,甚至有人认为中基地产借机圈钱。

“如果继续下去,个人合作建房将陷入信任危机,中基地产不能让已步入正轨的合作建房走下坡路。”魏仁昌说。

外界质疑的另一个问题集中在:中基地产没有取得地块怎么能吸引参与者掏钱而没有大家的集资又怎么能取得价格不菲的地块呢面对先有鸡还是先生蛋的难题,中基地产的想法是,如果地块面积小,总费用不是太高,参与者自己有能力拿到;如果地块较大,价位较高,他们将考虑吸引温州资金的支持。

“资金愿意投资的前提是要求有回报。我们可以将项目建成后的商铺使用权出售给温州方,价格当然会比正常的市场价低很多。如果地段好的话,商铺应该会很抢手,这样我们的筹资渠道会很多,不一定非要使用温州资金。”魏仁昌对吸引资金信心十足。

“合作建房专用账户是银行特设的重点账户,该账户资金不能提现,只能用于支付合作建房土地保证金等支出。支出时需要发起人和参与者代表都加盖印签才能提现。每动一笔钱时,都有银行的及时语业务短信告知所有参与者,所以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即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魏仁昌说。

进入拿地环节,中基地产计划委托有资质的房产公司以招拍挂的方式竞争地块,他们争取合作的对象是实力不强的中小房产公司。

“事实上舆论夸大了合作建房对房产商的冲击,两者针对的消费人群不同,房产商不见得要围追堵截。而且拿地并非只有招拍挂这一种,我们可以接手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开工的某块建设用地,通过正规的程序,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这

就像房产过户一样。”魏仁昌说。

郑州房产界一位人士认为合作建房很难冲击到当地房市。他说,2007年郑州预计开发900-万平方米住房,个人合作建房即使成功,建筑面积难超20万平方米,算入平均房价里,影响微乎其微。

诸多问题需要面对

房地产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领域。个人合作建房除了资金和拿地等关键性工作,尚有诸多问题需要面对,比如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和技术细节及管理期间的枝节等等,成立公司只是搭建了一个平台,一场前途未卜的攻坚战才刚刚起始。

中基地产的6位股东来自各个行业。魏仁昌本身就是建筑行业出身,他很熟悉业内的种种操作。王华来自于网络行业,他创建了“郑州个人合作建房网”,及时公司通告,收集参与者意见,提供地块和建房信息供大家投票选择。他们中的三位已经辞掉原来的工作,专门操作合作建房项目。

进入房屋建设环节后,中基地产将公开招标,筛选、委托房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两者成立项目部,参与者全程予以监督。同时,还将委托独立的监理机构参与监管,保证工程质量。

“设计户型和面积采取所有参与者投票的方式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住房建设涉及规划、土地、房管、勘察、设计、消防、人防、环保等诸多部门,中基地产会逐渐招聘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慢慢齐全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安全。”魏仁昌说。

合作建房项目的总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设成本、国家规定的税费、管理费四部分。管理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中基地产的运作管理费用,按项目投资总额的3%收取;另一部分是委托房产公司的佣金,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收取。

他还表示,这个项目主要是满足参与者基本的住房需求,尽量缩小规模,这样压力小,好操作。进入拿地程序后,中基地产将低调运作,从公众视野中消失。

政府态度对合作建房的成败影响巨大。之前,郑州市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个人合作建房组织拿地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政府不设置障碍,在如何规避风险方面,政府可出台措施给予建议和监管。

“从程序上看,个人合作建房和普通房产商开发类似,只是合作者一开始就参与介入,过程透明,挤压了一部分成本,没什么问题。关键在于管理方面,发起人要负起一管到底的责任,不能因为中途出现问题而遗留下烂摊子。”中国人民大学房地产信息中心执行副主任谭峻说。

“中基地产合作建房项目的意义,在于探索政府福利政策和地产商品化开发以外的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问题的新途径,是对现有房产市场的有益补充。只要能达到这个目的,并且符合国家规定,操作方式可以很灵活,就像坐车到火车站,可以坐2路车,也可以坐5路,只要到达目的地就行了”。魏仁昌说。

关键词:集资房;转让效力;解决对策

2008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李娟丽诉张波案2审理认定《集资房转让协议》有效,一审与二审相同;同年,在重庆合州李良勇诉彭中树案中,法院认定《集资房转让协议》无效。集资房的案件出现的越来越多,但判决总是没有统一,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出现的问题一样,依据的法律一样,审理的法院和法官不同,最后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一、集资房的性质和特征

集资房是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产物。2004年5月13日,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2006年8月18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联合《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通知的出台,对于以后的集资建房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此前建设的单位集资房,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对集资房的产权及转让效力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有时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这些规定的出台,让集资房的定性有了比较明晰的判断,对于我们分析集资房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提供了大量的依据。

二、集资房转让协议的性质

三、集资房转让协议效力研究

(一)认定集资房转让协议有效

1、双方签署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自由意思的体现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民事活动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遵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签订协议的主体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完全可以预见其行使民事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因追求利益的下降,而对约定反悔,否则势必会助长一种违背诚实信用、随意悔约的不良社会风气,这和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稳定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相悖,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2、对于集资房转让中协议签订时仅仅是一种集资房“资格”或“指标”转让。对于这种资格,在法理上可归为一种可期待物权,属债权,而债权作为典型的民法范畴,完全遵守私法的原则,在法律没有强制限制的时候可依法转让。由此协议的性质可定性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受私法原则的调整,在私法领域,并没有对此明确限制,因此应认定转让协议有效。[1]

(二)认定集资房转让协议无效

1、对于房屋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项禁止转让的情形,其中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禁止性条款对集资房转让效力给出了法律依据。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这里明确强调了房屋的买卖收到严格的限制。与此同时,对于《物权法》中提到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仍然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条件的限制。[2]集资房作为商品适用房的一种,理应收到其限制。

四、集资房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对于集资房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中,在签订转让协议是双方对于所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和签订协议后的法律后果应当会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当转让人不履行协议的约定是可以看作是一种不履行违约,而这种不履行违约并不是履行不能的问题,而是不愿履行的问题。这就完全违反了平等双方在签订时的意思表示,如果我们认定协议无效的话,对买受人造成很大的不公平。同时,如果认定协议无效的话,买受人就得不到任何的其在签订协议时所预期的利益。买受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所预期的利益,是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利益是非法的,在私法领域,其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合同法的目的出发来看,其目的的核心便是履行约定,或保护合理的预期。合同法推动和鼓励自由和自愿交易,通过认定这些交易有法律效力来保护这种交易,集资房转让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当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合同法的目的功能也应当对其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姜海霞,集资房转让协议效力探究[J],新乡学报,2009年12月第23卷第6期。

[2]裘小薇,集资房买卖法律纠纷与风险防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月第25卷第1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1996〕59号)收悉。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以各购房户代表的身份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主”)签订联合建房协议,由个人出资并负责雇请施工队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个人将分得的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这实际上是个人先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将房屋销售给各购房户。因此对个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其营业额为个人向各购房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另一方面,个人与地主的关系,属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的行为。对其双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17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合作建房税收分析

一、什么是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首先应明确建成房产的初始产权归属,以确定税收主体关系。房产初始产权是以立项文书上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准,即:谁立项,谁报建,初始产权登记给谁。

以立项单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由出地方立项,房产初始产权归属出地方。出资方分得的房屋,视为出地方将部分房屋与土地转让给出资方。此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明确规定不属于合作建房。

(2)由出资方立项,房产初始产权归属出资方。由于出资方不拥有土地使用权,其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前,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税法上对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合作建房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的实质是出资方先从出地方手中收购土地,再将建成的房屋转让给出地方,不属于合作建房的范畴。

(3)出地方与出资方联合立项。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分配房屋,出地方与出资方各自将分得的房屋办理权属。此种情形属于税法规定的合作建房形式。

二、合作建房的合作方式

通常来说,合作建房有以下两种模式:

(1)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不成立合营公司。房屋建成后,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屋;也可由出资方使用若干年,然后房屋土地全部归属出地方。

(2)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成立合营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建成后,或按约定比例分配房屋,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方式参与分配。

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的税收问题及举例

1、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不成立合营的开发公司,按前述分析,应由出地方与出资方共同立项,分别计缴各项税收。

例1:甲公司提供10000㎡土地,成本价为1000万,评估价为1800万,2011年8月与乙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乙公司提供2000万元资金。协议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各按50%分配房屋。甲方分得房屋后,将一半房屋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另一半自用。乙开发公司将分得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3000万元。

分析:甲公司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属于典型的非货币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交易价格应以公允价值计价。

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本例中甲公司转让土地的价格应以评估值减去土地账面成本的差额计算土地转让营业税。

(1)转让土地的营业税:(1800—1000)×50%×5%=20万元

(2)转让土地的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048号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故暂不计算土地增值税。

(3)销售房屋的营业税:1500×5%=75万元

(4)销售房屋的土地增值税:甲公司将分得的一半房屋进行销售,此部分房屋需要计算两个环节的土地增值税,一个是此部分房屋对应的土地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一个是房屋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故:

A、土地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1800×50%/2—1000×50%/2—20×50%/2=195万

增值率195/250=78%

土地增值税=195×40%—250×5%=65.5万

B、销售环节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1500—(土地成本1800×50%/2+开发成本2000×50%/2+开发费用(2000+1800)×10%×50%/2+营业税75)=380万

增值率=380/1120=34%

增值税=380×30%=114万

(5)契税:甲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屋,不交契税

(6)所得税={(转让土地所得额(1800—1000)×50%—20—65.5)+(销售房屋所得额1500—1800×50%/2—2000×50%/2—75—114)}×25%=168.375万。

乙公司:房屋建成后,分配一半房屋给甲企业,其实质是将房屋销售给甲方,换回土地使用权,故房屋建成后,将房屋分配给甲企业,乙开发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土地的成本,其应交的税金如下:

(1)分配房屋取得土地的营业税=1800×50%×5%=45万

(2)契税(假定当地契税税率为4%)

关键词:房地;个人合作建房;法学思考;经济风险

中国房价之高既是“中国一绝”,又在地球上“独树一帜”,特别是特大城市的房价远远超出普通民众的购买能力。中国房价既成为中国人的心头之痛,又让政府非常“恼火”,推出一次比一次更严厉的调控手段,每次都是史上最严,希望通过“政府之手”将房价“打压”下来,但每次房价都事与愿违屡创“新高”,目前虽然在持续调整,甚至采取了众多的“救市”措施(例如:松贷、降准、降息、降税和降首付等),但市场对此并不“买账”,普通老百姓仍然“买不起”。据此,热心人士试图发起“合作建房”以降低房价,虽然出发点相当好,可以帮助中低收入人士拥有住房,但有城市管理者出于法律障碍和政策问题迅速“浇灭”还没有“着火”的个人合作建房。事实上,基于共同目的以合作方式筹措资金完成房屋建设的个人合作建房,对个人合作化和相互依赖程度高,直接或者间接表现为“个人合作”离不开个人直接参与,在数年的“合作”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法律障碍,甚至还会带来相当多的经济、法律和社会风险,非常有必要法学思考之。

一、个人合作建房的主体思考

二、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思考

个人合作建房与其说是形式上的“合作”,还不如说是没有法律保障、随意性很大的个人热情“组合”,其中合作人的个人信用、个人责任将影响“合作”的具体进程,尤其是重要发起人变动可能随时终结合作建房行为,众多合作参与人完全无法取得住房“回报”。个人合作建房(基本上是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具有强烈“合作”因素,多人共同“合作”是最主要特征,这些不确定性导致合作主体遇到较大风险责任时随时退出“合作”,“合作行为”将面临巨大威胁,毕竟合作人之间信任关系并不十分牢靠,彼此间没有投入过多的合作财产,一旦“合作分裂”将导致无人承担风险。可见,个人合作建房并不是单一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独立建房行为,既不同于自然人建造房屋,又不同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开发商建造房屋,它的“合作”方式简单,缺乏合作人的信用和财产担保保证,导致合作程度不高,随时可能“合作分裂”。

三、个人合作建房的契约思考

四、个人合作建房的思考

五、个人合作建房的权利思考

一般认为,合有是总有和共有之间的中间状态,亦称为共同共有,是数人根据共同关系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其特点在于:1.各共有人享有管理权能,包括处分权,但应受共同关系所成立的共同目的的约束,原则上要共有人全体同意;2.共有人享有收益权能,各共有人享有应有部分;3.各共有人虽有应有部分,但在共同关系终止前,共有人不能自由处分,并且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财产。[14](P.333)据此可知,个人合作建房在权利运行过程中不能构成合有,作为所有参与人的共有人并没有真正的管理权能,一般只由少数发起人在行使;其实,个人合作建房并不能形成共有关系,不过是一种简单的基于某种目的“合作”行为而已,无共有关系不可成为合有;在请求分割财产上,个人合作建房不存在共有关系。

六、个人合作建房的风险责任思考

个人合作建房随时伴随着不可预测风险,既可发生于各参与人内部,又可发生于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外部。从学理上说,风险的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为物的风险,二为债的风险。物的风险是指标的物因意外灭失的风险,债的风险又分为给付风险和对待给付风险。在合同领域,风险又称为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造成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是指这种风险由谁承担的制度。[15](P.538-540)可见,到个人合作建房领域中的最大“风险责任”是对外部相对人造成债的风险,其次是在建房过程中形成内部风险。

外部风险责任是在从事建房过程中合作建房方与外部不特定相对人交易时,建房方不能确定主体结构隐藏风险,即既不是自然人主体,又不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主体,更不是法人组织,一旦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时,相对人请求建房方履行债务难以找到合适的债务人,而日常主持工作的少数发起人可能以“合作建房”为由拒绝之,声称由所有合作参与者共同承担,将风险责任转移给相对人方,受损失的将是众多无辜的相对人;宏观方面将影响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效率,最后结果是不特定相对人不愿意与合作建房方完成新一轮交易,合作建房的处境和生存环境会“雪上加霜”。

同时,合作建房项目不能顺利竣工完成时,特别是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相对人的债务,他们会追加一般参与人作为共同债务人,这对于合作建房者中的一般参与人来说承担了巨大风险,这就是个人合作建房的内部风险。另外,少数发起人违反诚实和谨慎义务会给合作建房方造成巨大损失,一般参与人先期投入得不到回报,将与少数发起人产生利益矛盾,如何协调他们的利益冲突是其内部风险责任的重要方面。此时,一般合作参与人处于相对弱势的不利地位,没有掌握重要的关键资料信息和资金;发起人也是自然人,根本无法对一般参与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既不能依法人的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利益,最大程度降低股东的风险责任,又不能依据自然人或者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保护相对人利益,这将成为制约个人合作建房的重大风险责任因素。

综上,个人合作建房的法律道路并非坦途,既存在法律上的冲突障碍,又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也会面临众多无法克服的法律风险,更会引发无穷尽的法学思考。从事实角度来说,个人合作建房是客观存在,具有一定的事实可行性;但从法学角度来说,个人合作建房却难以跨越法律门槛,无法找到充足法律依据和没有法律智障的新途径。

[1]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全弟.民法总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

[3]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五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7]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8]高富平.物权法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9]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0]胡利明.论房地产区分所有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11]周.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12]谢邦宇.罗马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3]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代建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改善居住条件,拟新建一栋自住房,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组织施工,请乙方负责完成房屋建设,乙方自愿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双方经充分协调,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建设地址:。

二、承包方式:包建设、包加工、包制作、包安装、包安全、包验收合格。

三、建房规格:。

四、房屋标准:1.住房面积原则上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该户人口数为人,应建平方米,超出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为准;2.如甲方属于五保户,则不大于平米;3.房屋建设包括门、窗基本安装、水电的安装(包工包料),达到基本入住标准。

五、工程建设日期:年月日,需在年月

日前竣工。

六、双方责任

2.甲乙双方自行与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安信用社签订代扣协议,乡人民政府按施工进度情况分期拨付相应危改进度款到甲方账户,再由保安信用社代扣到乙方指定账户。代建房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一户一档材料完善后,乡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把剩余的款项全部拨付到位,如果代建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验收不合格,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程,否则将扣取一定的工程款。

4.乙方要安全施工,因安全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向乙方索要该补贴资金。如甲方参与住房建设,甲乙双方自行协商工钱。

6.房屋通过验收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决绝入住。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八、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留存一份。

附件:房屋建设草图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住宅合作社中低收入者房地产住房问题

一、前言

房屋是人民群众遮风避雨、安居乐业的重要场所,是人民生活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可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膨胀,房价高涨,导致人民群众买房难、一房难求的状况日益严重,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抑制房价,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很多人仍处于房屋大战的水深火热之中。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解决人民住房问题显得尤为必要,综合国内方面,借鉴国外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成功经验,发展住宅合作社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二、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一种新型的建房组织,是一种居民为解决住房问题自行组织、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行建设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自愿性、合作性、民主性和非营利性的特质,能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具体来讲,住宅合作社具有以下优点:

(一)成本低,价格低

房地产开发商的建房资金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等途径取得的,自0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上调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开发商的财务费用也随之增加,巨大的财务费用最终还是落到购房者身上。而住宅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是向社员募集,较少向金融机构借贷,即便向金融机构借贷,也可享受利率优惠政策。

(二)无盈利,充分满足住房者的需求

房地产开发商建房的出发点是追求利润,因而其开发的住房,无论是在结构还是面积等方面,都是被盈利所左右,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为卖方市场时。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建房,是社员自己为自己建房,民主决策、管理,每个社员都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所以在房屋的户型设计、价格等方面会更符合自身的需求和承受能力,建筑材料也会选择符合标准的,不会出现危及住房者人身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住得更放心、舒心。

(三)政策优惠

国家通过颁布各项政策、立法来鼓励和支持住宅合作社的发展,肯定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比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合作建房可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限制,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划拨建设用地?国家对用于社员居住的合作住宅,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减免优惠,地方人民政府也相应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根据现有的政策,住宅合作社享有优厚的待遇,合作住宅的用地实行国家划拨;合作建造的住宅免交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社员第一次集资建房免交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入住后自住期间也不用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住宅合作社可行性分析

住宅合作社具有以上众多优势,不仅得到了广大中低收入者的青睐,而且也得到了国家的认可,国内外也有很多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成功案例,尤其是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住宅合作社已发展得相当成熟,成为他们解决国民住房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由此可见,住宅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是有效率的、优化的,在我国发展住宅合作社以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是切实可行的。

(一)国外成功案例

英国首创合作建房,随后德国、法国、瑞典、西班牙等国家也相继发展各种类型的住宅合作社。从1844年英国一个名为罗虚代尔的住房合作社成立,到现在为止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建立了10万多个合作建房组织。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德国,合作建造的住宅占全国新建住宅总数的30.9%;2006年,世界人均住房拥有量最高的国家之一的瑞典差不多2.1个人就拥有一套住房;西班牙的私人住房拥有率高达90%。

爱沙尼亚的合作建房还得到了国际合作组织的帮助,爱沙尼亚仅有150万人口,但合作建房的人口相当高,现在至少有45%的人口都是居住在合作建造的房屋里。

除以上国家之外,还有很多国家都在积极发展住宅合作社,以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比如美国、法国、新加坡、丹麦等,尽管类型不一、模式不同,但住宅合作社都成为他们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措施,并且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二)国内发展情况

1986年7月,我国第一家住宅合作社——“上海新欣住宅合作社”成立;1996年成立了合作住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合作住宅促进会。近年来,以于凌罡为代表的住宅合作社倡导者和践行者掀起了合作建房的新热潮,在北京、上海、南京、成都、武汉等城市不断发起各种模式的住宅合作社,其中有不少成功案例。

北京城建住宅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合作社建造房屋近30万平方米,为2600多户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截止2001年,南京职工住房合作社完成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帮助近5000户困难职工实现安居乐业。2000年,北京有42家住宅合作社,建造住宅200多万平方米,解决了3万多户家庭的住房问题;内蒙三市从1997年开始,建成合作住房至少99万平方米,解决了8万多户家庭的住房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底,全国已有七千多家住宅合作社,解决了近200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意义

(一)对社会的意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住房是人类的基本生活条件,它关乎着人类的身心寄托和社会的和谐。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民众居无定所,势必会影响居民个人、家庭的生活,进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团结。住宅合作社能以较低的价格给中低收入者提供住房,解决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无疑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的功效。

住宅合作社的民主实践能够增强民众的民主意识。合作社的基本治理思想就是自我管理、民主管理。这种民主思想不仅体现在住房的设计、建造等过程,也存在于住宅建成后的小区管理,在这些过程中便会不知不觉增强社员的民主意识和能力,而且社员积极参加小区的日常管理,有助于邻里间的沟通与交流,加深彼此的感情,促进社区的和谐。

(二)对房地产市场的意义

1、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平衡,促进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住房供给结构严重失衡,房产开发商为追求盈利,将购房者锁定在中高收入以上的人群,大量开发大户型、精装修房,每年开发的中高档价位项目占70%~80%;但占人口60%~70%的、有着对住房强烈渴望的中低收入者才是住房市场的主导需求,这种严重不平衡的住房供应结构不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住宅合作社致力于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自建自住满足居民对住房的个性化需求,有利于提高住房市场的资源配置率,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平衡。

2、打击投机倒把,打破房地产商的垄断局面,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竞争机制缺位,市场竞争主体单一。在房地产市场上,不论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均交由开发商经营,长期以来形成了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局面。在房地产市场上购房者始终处于被动的不利状态,如果某些投机商哄抬房价,使房价加快增长,人们也只有接受,毫无还手之力。相对垄断的房地产市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造成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还消弱了行政手段调控的效果。住宅合作社完全不同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模式,它是居民为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自发组织、自建自住的一种住房模式。它无比的优越性必然会吸引一部分人,尤其是难以承受高额房价的居民通过其解决住房问题,改善住房市场单一的供给状况,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投机商的投机倒把,打破房产商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对居民的意义:实现安居乐业,减少家庭矛盾;实现资产积累

房屋是人类生存的寄托,是人们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尤其是对一个家庭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一个家庭没有一个安定的居所,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家庭矛盾。住宅合作社就是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问题而组织发展起来的,它绕过开发商这一环节,加之国家的优惠政策,能使社员以降低的价格获得住房,实现居者有其屋,减少家庭矛盾的产生。

建造的住房也比租房有优势:自己的房子住着更踏实,有一种家的归属感、满足感和安全感;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随心装饰、布局房间;而且在当今房价居高不下的状况下,可以保值增值,实现资产的积累,虽然可能在转让价格上受限,但它仍是固定资产,可以当做遗产留给下一代。而租房是一种纯消费,不管你租多久,都不会拥有产权,房子永远是别人的,房东让你搬走你就得搬走,频繁的搬家会使人身心疲惫。

(四)对政府的意义:减轻政府压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更好的实现政治目标

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保障性住房仅仅只覆盖了低收入阶层和最低收入阶层,忽视了那些中低收入阶层。发展住宅合作社,积极引导“夹心层”人群合作建房,可以使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难问题得到解决。在原有的住房保障体系上,将住宅合作社纳入社会住房保障范围,多渠道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目标。

(五)对我国法律体制建设的意义

发展住宅合作社对我国的合作社法律体系和相应的司法、执法体制建设也有着很大的意义。在发展住宅合作社的过程中,随着案例的增加、经验的积累,经济、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实践规则都会随之建立,理论研究也会不断深入,进而推动国家的立法工作。虽然行业不同会有一定的差异,但都是合作社,在理论基础和部分实践上是相通的,可以互相借鉴,所以住宅合作社的理论、实践和立法经验可以推及各行各业,从而促进我国合作社法制的总体建设。

[1]王丽.关于在我国发展住宅合作社的探讨.建筑经济,2005,(12).

[2]张秀敏,沈杰.合作建房可行性的探讨.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4).

[3]沈宏超.国外住房合作社的经验与启示.城市发展研究,2009,16(2).

[4]陈岷.论住宅合作社的功效.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2).

[5]王献玲.住宅合作社与和谐社会建设.理论前沿,2007,509(20).

[6]谭禹,辛章平.住房合作社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城市发展研究,2010,(6).

关键词:输电线路;维护

引言

输电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输送和分配电能的任务。随着厂、网的分开,其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但因其大多处于郊外、丘陵、山区等广阔地域,所处环境异常复杂,所以维护难度非常大。近几年,沿线附近的厂矿、建筑、林带、公路及其防护林的增多,造成输电线路的通道环境不断恶化,通道内的树木、房屋、线下施工以及人为的外力行为对输电线路的威胁也越来越严重。电力输电线路通道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难解之结。由于电能产、供、销一次完成的特殊性质,电力设施一旦遭到损坏,其影响的不仅仅是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企业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它将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分析原因、吸取经验,因地制宜的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好线路通道安全,是当前减少和杜绝输电线路运行障碍、提高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迫切需要。

1输电线路运行维护现状

1.1输电线路所面临的通道问题

据统计,因线路通道内植树、建房、施工造成的线路跳闸是电网线路跳闸次数增加的主要原因,其已成为输电线路跳闸次数居高不下的症结。目前,输电线路所面临的通道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1.1输电线路的运行隐患

输电线路的运行隐患主要是通道内及防护区周围的树木、房屋、各类施工以及人为的无意或蓄意破坏。这是全省乃至全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共性问题。但因涉及部门及单位较广,仅仅靠供电企业能解决的问题是极其有限的。特别是涉及绿化、规划的问题则必须由政府出面协调才能解决。

1.1.2输电线路通道被侵占

输电线路通道内违章建房、建厂、堆物、取土等现象屡禁不止。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线路巡视人员在巡视线下厂区内设备时屡屡被拒之门外,维护人员在正常工作时被当地村民阻截干扰、扣留工具甚至于强行索要财物的情况也已发生多起,线路维护工作环境日趋恶化。

1.1.3新建和在建的输电线路遗留问题

新建和在建的输电线路普遍存在跨房、跨植被现象,给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困扰。由于基建前期协调工作特别困难,与当地村民的施工赔偿矛盾如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就会使一些违章建筑和线下树木问题在线路投入运行前得不到及时处理,而新建的线路通道内建筑和新种植的树木又会不断出现,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给线路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埋下多处安全隐患。

1.1.4《电力法》、《森林法》及树线间的矛盾

⑴多年来,国家对《森林法》的宣传相对较早、较多,使人们自觉执行《森林法》的意识不断得到加强,而对《电力法》的宣传力度则远远小于《森林法》。⑵高压线下及附近的树木、林带的管辖权不属于电力部门,所以只有在因树线矛盾造成大的停电事故后,电力部门才能够彻底砍伐或者修剪线路附近树木。否则,就算有再大的安全隐患,也很难引起树木管理者和树木所有者的重视。

1.2现阶段维护线路通道所采取的措施

经多次调研得知,目前输电线路在维护通道问题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较多,但其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点:

⑴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放宣传材料、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⑵在沿线厂矿、居民区张贴电力设施保护警示标语、线路杆塔上装设安全警示牌。⑶对有妨碍线路通道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下发《安全告知书》、签订《安全协议书》等形式。⑷发放《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告》宣传册。⑸无奈之下对通道内树木高额赔付后进行砍伐等。

2输电线路维护实施所遇到的问题

2.1协调困难

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向输电线路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放线路通道内禁止植树、建房及反外力破坏宣传材料,还未遇到太多的障碍,而签订《安全告知书》、《安全协议书》却比较困难,经走访及调研发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2.1.1因土地承包造成的协调难

现在农村的土地基本上都承包给农民个人了,而个别人种地的积极性并不太高,于是便将土地层层转包了。所以,当我们巡视人员发现线路通道内出现如种树、盖房、取土等外力隐患时,往往费尽周折,却找不到业主。即使找到了,经常也会以种种理由拒签《安全告知书》、《安全协议书》。

2.1.2因施工承包造成的协调难

2.1.3村民索取高额赔偿造成的协调难

一些村民为了一己之私不服协调,置人身与电网安全于不顾”,不管是先有线路后有树,还是先有树后有线路,他们都态度蛮横地百般阻挠电力部门砍伐线下树木,并漫天要价,谋求高额赔偿。少数“钉子村”、“钉子户”更是因为通道内树木砍伐问题不惜与电力通道维护人员发生激烈冲突,电力线路维护工作举步维艰。

2.2人员短缺对输电线路运行维护的影响

2.2.1对线路巡视的影响

2.2.2对协调联系的影响

3对当前输电线路运行与维护的若干建议

3.1解决输电线路通道问题的建议

3.1.1成立线路通道维护联合工作体系

3.1.2加强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寻求支持

3.1.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

与新闻媒介长期合作,利用典型事件和时机,广泛持久的宣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共同爱护、共同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3.1.4加强沟通与合作,拓宽护线新渠道

⑴建立警电联合护线机制,严厉打击涉电犯罪。

⑵构筑强有力的电力设施保护队伍:①借助线路所处地区各县电业局的地域、人力优势,实行线路通道和电力设施属地管理,并逐级签订承包责任书,实现方便、快捷的本地预防、本地维护、本地管理。②借助其他兄弟部门的地域优势,共同协调和管理通道维护工作。

⑶筹措建立沿线地区群众护线机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⑷主动与各乡(镇)政府沟通,呼吁村民不在电力线路防护区内植树和建房。

3.2开拓思路,探索输电线路运行新方法

3.2.1从运行维护人员自身着手,提高整体护线水平

3.2.2多层管理,提高线路维护效率

将部分区域较远的输电线路协商交付当地县级线路运行部门代为维护和管理,解决因路途较远和人员短缺造成的巡视和维护不便。

3.2.3以服务农民、服务农村为突破口开展通道维护

充分利用线路巡视过程中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宣传,把线路安全和植树活动的科普知识送到田间地头,以服务农民、服务农村的植树活动为切入点,来达到服务于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目的。使村民深切意识到线下植树和建房不但对电力部门的设备安全有影响,更关系到农民自身的生命安全,那是拿多少钱也换不来的。

3.2.4利用特殊时期开展通道维护

3.2.5提高线路通道维护的超前意识

3.2.6持续做好线路通道维护的宣传

完善线路沿线通道保护的标志牌、警示牌,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对有可能出现新增通道隐患的区域尤其要做好警示和必要的防护处理。

3.2.7做好对新架、在架新线路的通道维护宣传

在新施工线路架设初期,沿线大力宣传电力线下严禁植树、建房的法律、法规。从施工之初到线路投运,利用乡村公示栏、沿线装设标志牌等长周期的不间断宣传来加深村民对线下植树和建房危害性的认识。

3.3增加人员配置及新式工具的应用

3.3.1通道维护人员、车辆的及时补充

补充线路巡视及通道维护人员数量和车辆,保证线路巡视时班组随时有专职通道维护人员与车辆待命,以便及时处理线路通道内可能出现的各种隐患,提高通道维护的效率。

THE END
1.房屋买卖纠纷释疑房屋买卖纠纷释疑 著名投资家给奋斗者的人生启示,投资者成败课 ¥15.60 (7.88折) 降价通知 定价¥19.80 8.0 11人评分精彩评分送积分 ...支持7日无理由退货 当当发货&售后 正品保障 支持当当V卡 支持礼品卡 礼品包装数量: - + 图文详情 短评(11)90.90%好评 guili 6分 一般。存在一些论述...http://product.m.dangdang.com/9339789.html
2.买卖业务流程ppt课件带客户看房技巧极力介绍房屋的优势(采光 楼层 价位 通风布局,13,业主出售二手房的流程,买卖业务流程ppt课件,14,业主出售二手房的流程,业主出售房屋流程图,业主出售二手房的流程业主出售房屋流程图,15,产权因素,产权性质是否完整,过户会产生的相关税费,产权有无纠纷(被限制或者查封),产权因素产权性质是否完整,16,业主...http://m.zhuangpeitu.com/article/252894329.html
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价值取向与重要规则吴华萍律师律师文集我认为,这种情形中的房屋差价就是以相同条件再行缔约的机会利益损失。如果我是承办法官,我倾向于判赔房屋差价。主要考虑在于,商品房在中国是非常特殊的商品,最高法院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专门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并将其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此外,商品房在中国人的生活...https://www.lawtime.cn/article/lll105682827105687921oo410376
4.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专注办理重大疑难房地产纠纷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债权纠纷案件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走私普通货物逃税等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划许可、抵押担保、未登记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重置补偿、公司股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金融证券、反垄断、...http://www.zhaiquanlawyer.com/
5.我买房子已经五年了,最近听朋友说,买商品房还能退税吗?我想知道我...房屋买卖 2023-04-11 08:38:10 1.51万人浏览 * 遭遇法律难题?点击 快速获取解决方案 咨询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法律分析:买房子的税可以退,但要满足退税的条件,比如个人或夫妻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https://wap.findlaw.cn/wenda/q_33945356.html
1.如何看待并处理房产交易中的相关问题?这类问题有哪些解决办法...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可能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涉及法律、财务,还可能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了解并掌握处理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 首先,房产交易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合同纠纷。合同是交易的基础,任何一方对合同条款的误解或不遵守都可能导致纠纷。为...https://house.hexun.com/2024-11-20/215659704.html
2.当购房遭遇白蚁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诉讼解析陈再雄律师当购房遭遇白蚁 ---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的诉讼解析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6日,李女士通过中介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购买王先生位于市区一套二手房,购房款总计61万元;房屋室内及室外状况以现场考察为准,买方交付定金即视为认可,卖方将不承担今后该部分的争议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21年4月6...https://m.66law.cn/lawyers/s2d006450f9e2d_i1317662.aspx
3.车位权属范文9篇(全文)摘要:由于车位车库权属不明致使我国住宅小区车位和车库的纠纷不断。我国《物权法》第74条并没有对停车位归属以及业主权利范围作出定夺, 结合学界的各种观点分析, 得出《物权法》第74条存在弊端, 并提出将小区车位划分为不同种类加以确定, 同时要求在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 适当的向业主方倾斜, 以保护房屋买卖中当事...https://www.99xueshu.com/w/ikeybvumz15k.html
4.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子住权引发的“父告子”案尘埃落定前些年,小冯准备将房产卖掉,由此产生了纠纷。冯先生将小冯起诉至锡山法院,要求小冯停止对该套房屋的买卖或抵押行为,并请求法院确认冯先生对房屋有终身使用权。 锡山法院通报了此前未曾披露的细节,根据冯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的约定,当时将房屋给冯先生使用是为了让其有“一个落脚的地方”,而在这份约定中,冯先生除了拥...https://www.wxrb.com/doc/2022/11/01/216189.shtml
5.2023年村综治工作总结19篇在一些文件的整理、分期买卖合同的签署、银行按揭合同的签署及所需的资料(刚刚开通)、用户的回款进度、用户逾期欠款额、售车数量等等都是一些有益的决策文件,面对这些繁琐的日常事务,要有头有尾,自我增强协调工作意识,这半年来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着落,并学会了制定工作计划,有计划、条理地做事。https://www.unjs.com/gongzuozongjie/6399821.html
6.宋城集团舞台剧“举报”浙江高院院长案释疑8月12日中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书出现在浙江法院公开网。8月13日,杭州中院就此案进行判后释明。 50亩景观房产用地:591万元受让,1.655亿元转让 缘起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杭州市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署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土地让宋城集团...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8/id/1688664.shtml
7.购房合同买房(通用12篇)2008年3月10日,李某某(甲方)与张某某(乙方)签订了有关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中双方主要约定了李某某出售房屋之事其配偶王某某知情并同意,对此李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明。 同时双方还在协议中约定了为保证以后不再因“合同”而发生纠纷,甲方预留5万元保证金于乙方处,乙方将该保证金存于银行,利息归...https://www.360wenmi.com/f/files3u61x6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