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到林木资源丰富的金鸡乡、二塘镇巡回开庭审理了两起滥伐林木案件。
案例一:从“破坏者”到“修复者”
被告人李某于2023年2月份向覃某、黄某购买位于武宣县金鸡乡下仁元村的一片尾叶桉树。同月,覃某将该片林地的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好后交给李某,李某在明知部分公益林林地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对该片林木进行砍伐并出售。
经核实,李某请工人砍伐该块林地的尾叶桉树林地有部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李某此次砍伐林木的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34884元。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林木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武宣法院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从“森林资源破坏者”转变为“森林生态修复者”,有效修复了森林生态,对被告人李某依法适用缓刑。
案例二:无证砍伐自家林木也可能违法
被告人覃某在二塘镇小林村民委一山腰上种植有一片约5亩的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覃某于2022年11月份雇请砍伐工将该片杉木砍伐出售。
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