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维修;出卖人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或者委托他人维修。在修理期间造成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第二,如果房屋面积与协议不符,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的合同中,按约定处理;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率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率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不予支持。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率大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出卖人应当将面积误差率小于3%(含3%)部分的房价及利息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率大于3%部分的房价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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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肖石荣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后从事公安工作4年,2014年6月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肖石荣律师在公司治理、民商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丰富的经验,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核心,本着高效、专业的工作态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可当事人的认可。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