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针对消费领域的诸多焦点问题,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1、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可投诉举报
【原文】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
·解读·
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漏常常困扰着消费者。对此,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份资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通讯信息、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新《条例》,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如实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若经营者违反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须明码标价
小辉和几个朋友选择了一家特色饭店聚餐,点单时服务员并没有拿来菜单,而是根据人数和顾客喜好自己搭配,并称这是该店特色。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有权要求饭店提供明码标价的菜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
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情况。
小辉在超市买了一盒酸奶,标识的零售价是16.9元,可结账时发现这盒酸奶需支付25.6元。小辉立刻联系了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解释:“16.9元是会员价,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小辉认为,这是超市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类似于该超市的这种行为,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令禁止。
针对当前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等现象,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来规范经营者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明确交易主体,经营者应当告知其真实身份。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三,明确经营者的告知形式。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应当清晰、明白,对消费者的询问,答复应当真实。第四,提供凭证并载明有关交易内容。根据新修订的《条例》,经营者应当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并需要按照消费者要求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
4、网购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借故拒绝
小辉通过某大型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双鞋子,收到试穿后觉得尺寸不合适,便联系商家申请退货。但商家以“已拆封、无质量问题”为借口不予办理。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有权无理由退货。
业内人士建议,在网购等交易申请退款进行中,若双方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买家也可以选择“要求客服介入处理”,让网购商城的客服人员来帮您处理交易。若遇到情形恶劣的卖家,消费者要保留好对话记录、快递单号和订单号等信息,如退款无法办理并超过7天,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5、预付式消费,可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随着特许加盟经营快速兴起,新修订的《条例》对这类新消费模式下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也作出特别规定。新《条例》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6、手机流量没用完,运营商不得当月清零
小辉定制的手机套餐每月享有2G流量,但有时候这么多流量当月用不完。根据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小辉可以选择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
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针对流量收费不公平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针对计费不透明、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7、未签合同弃购商品房,全额退还认筹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关系百姓安居的房地产业,是出现消费纠纷最多的行业之一。为有效解决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遇到的问题,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首先,对商品房销售中预收的费用处理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其次,针对期房销售经常出现前期宣传的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针对商品房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等现象,新修订的《条例》要求,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