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正当性与实现机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颁布30年来,我国首次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三章的题目是“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在消保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种实现机制。国家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以及如何实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些内容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国家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理论基础)

这一问题涉及到国家对公民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何种责任,即公民和国家的关系。启蒙思想家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阐述奠定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论基石: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就在于其是否保护了个人利益——安全、财产、平等、自由等,是否增进了社会功利——公共利益。国家与公民的这一逻辑关系正是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根基之所在。时至今日,国家的正当性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这一看法已成共识。个人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个人权利决定了国家责任和义务,也决定了国家追求目标的正当性、使用手段的合法性以及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

二、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功能

经营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都是社会个体所享有的权利,法律为什么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特殊的专门保护?因为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个人弱势地位明显,存在诸多自我保护障碍。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以及消费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一些近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了“消费者主权”的概念,强调消费者在社会生产中的支配地位: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中,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由生产者自身决定,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决定。“消费者主权”思想为消费者权利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最初的四项权利(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意见被听取的权利),到六项权利(增加了方便救济的权利、消费者受教育权),再到八项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生存权、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这些权利被认为是依据“经济的公平正义”,以“生存权”为起点和目的的基本人权,即公民权利;它脱胎于民事权利,更多地表现为经济社会权利,它注重实质平等和可持续发展,强调国家和社会对作为弱者的消费者提供积极扶助和帮助的责任。由于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当然地涉及全体国民的利益,从而使得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维度。

三、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客观要求

从现实看,实现消费者权益仅靠个人力量是非常有限的,而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消费者个人无法比拟的优势,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与调控其他社会关系一样,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也是三类:立法、执法和司法。不同的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国家实现机制体现出特有的属性:其以社会为立法本位,以惩罚性赔偿为调整手段,以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立法内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形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消费者权益自我保护的种种障碍迫切呼唤“国家”这一最大的公共组织担负起更大的责任。

四、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机制

2013年,我国对消保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然而十年过去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较多,尤其是随着网络消费和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不断凸显,此次《条例》的出台,在国家保护消费权益实现机制方面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更为具体的要求和举措。

(一)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

指导的含义较为抽象,如何理解?笔者认为这是《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站位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主权”这一经济学理论背后的逻辑和含义,要从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消费环境建设、消费与税收、绿色消费、可持续消费、人民生活幸福等方面综合考虑,进一步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按照“让人民群众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去做好指导工作。

(二)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要持续激发有潜能的消费,使生产和消费良性循环,有赖于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而长效机制的建立,莫过于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我们要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疑难问题及时立法,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是仅靠一部消保法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国家从私法到公法、实体法到程序法以及标准的制定等全方位多环节入手,构建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断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除了离不开国家立法,更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严格执法包括两个维度:一是规制行政,即通过行政权力主动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二是援助行政,即通过教育、宣传、调解、支持诉讼等方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帮助。

公正司法是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消费者争议时,要让每一个消费者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明确赋予和区分了消费者的行政投诉与举报权利

消保法第39条关于消费争议的五个解决途径中,第三项仅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到底向哪些部门投诉则没有具体规定。《条例》则进一步明确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进一步赋予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反映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从而将“投诉”和“举报”作为两个不同的条线明确区别开。投诉是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之一,属于上面所说的援助行政,即有关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为消费者提供进一步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和建议。而举报则属于规制行政的范畴,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的线索进行调查,核查属实后,对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企业采取罚款、没收、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还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四)鼓励依法投诉举报,禁止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

国家依法赋予消费者行政投诉、举报的权利,该权利为消费者争议解决提供了行政保护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权利应当正当行使,不得滥用。消保法对消费欺诈规定了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和500元最低金额;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了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和1000元的最低金额,目的是弥补消费者维权成本,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但是确有一些消费者将法律的规定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滥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超出合理需要范围,反复、多次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然后以投诉举报方式迫使商家妥协;有些职业索赔人甚至会捏造食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并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这种以恶制恶、从他人的违法行为中牟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任其泛滥将极大损害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不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

(五)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

消费者权益保护并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完全独立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都有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商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海关、金融、公安等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避免相互推诿,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的局、处、科室之间亦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从而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效。

(六)持续推进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等制度先后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之中。实践证明,依托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创新了传统监管理念、监管手段,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能,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新支撑,也为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注入了新动能。

(七)消费者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

消费者受教育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也是消费者的一项义务,需要包括政府部门、媒体、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大中小学校、专家学者等众多机构和主体共同努力,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努力掌握各类消费知识、法律知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维权能力,最终成为文明、健康、绿色消费、理性维权、自立自强的消费者。同时,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THE END
1.10.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社会监督的原则。 2.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https://www.jianshu.com/p/11a6320e5d62
2.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条例》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宗旨和总体思路。《条例》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争议解决规则等方面,全方位、多层次布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要求。https://m.gmw.cn/2024-04/11/content_1303709429.htm
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docx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docx 20页VIP内容提供方:189***6037 大小:24.79 KB 字数:约8.9千字 发布时间:2022-10-20发布于四川 浏览人气:256 下载次数:仅上传者可见 收藏次数:0 需要金币:*** 金币 (10金币=人民币1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docx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https://m.book118.com/html/2022/1013/7050146143005002.shtm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版)教材教辅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副主任,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主要著作:《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实践》、《快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表论文:《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的比较研究》、《替代国制度不合理性法理探析》、《关于我国“三包”制度的思考》、《产品质量法的利弊分析》...http://www.cuplpress.com/index.php?m=book&a=detail&id=6282
5.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自评估报告(精选3篇)(1)年度,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综合得分为分,评价结果为级。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为进一步践行银行的社会责任,根据《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精神,我行制定了《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银行来信...http://www.360doc.com/document/24/0722/07/79930059_1129365736.shtml
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与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消费者...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3/id/294530.shtml
2.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内容有哪些?导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内容有哪些? “顾客就是上帝”这是很多商家或服务业的理念,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不利于消费...https://www.64365.com/zs/846489.aspx
3.保护消费者权益(精选十篇)1.4 法律对违法经营者惩罚的力度不够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第49条具有惩罚性, 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所谓的“双倍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 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efhwyn8.html
4.消费者保护权益心得体会(精选28篇)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https://www.jy135.com/xindetihui/748819.html
5.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总结(通用25篇)为了广泛深入宣传20xx年“xx”年主题,全面掀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的新高潮,进一步推进xx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西夏工商分局、xx区消费者协会联合草拟了《xx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的通知》,上报xx区政府,以政府名...https://www.yuwenmi.com/fanwen/gongzuo/2842701.html
6.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篇(全文)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重要消费群体, 消费对象等等都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与此同时,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各类不同的消费欺诈, 消费者获取信息缺失, 霸王条框, 不合理费用征...https://www.99xueshu.com/w/ikeyfpelu0q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