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经2011年11月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一)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二)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6.特许人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期限?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商业特许经营投诉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的特许人;
(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已经被公告备案;
(四)应该在备案时披露的信息没有披露或提供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的;
(五)实际履行的合同文本与备案登记的文本不一致;
(六)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以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登记备案;
(七)商务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反《条例》应由商务主管部门投诉受理的情形。
9.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理的投诉,在实践中还有那些常见的商业特许经营投诉?
(二)以特许经营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
(三)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四)利用特许经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等涉嫌欺诈的;
(五)其他特许经营违法涉及犯罪行为的。
10.上述非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由哪些职能部门受理?
(一)、(二)项属于工商部门受理;(三)项属于质检部门受理;(四)、(五)项属于公安部门受理。
11.备案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
(一)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
(二)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
(三)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12.商业特许备案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使用此规定。
14.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进行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5.特许人未按规定报告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情况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16.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欺骗或误导,应如何处理?
17.特许人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合同文本的,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1.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上题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3.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收卡企业各指什么?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4.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0日。
5.发卡企业应按照哪些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6.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哪些信息?
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7.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
8.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作何要求?
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9.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几年以上?
5年。
10.哪些情况下购卡应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11.单张记名卡和单张不记名卡限额分别为多少?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12.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在有效期上分别有什么规定?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13.对于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用途有什么规定?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14.对于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有什么规定?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15.哪些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分别有什么规定?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16.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哪个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
17.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备案的,应如何处罚?
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8.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如何处罚?
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2日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2.《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是通过哪些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是提出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加强促销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规范促销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四是规范促销商品的价格行为,防止价格欺诈;五是明确促销商品的质量保证责任,确保消费者选购安全商品;六是针对一些特殊促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七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法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在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哪些部门来承担?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6.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备案,应报请哪个部门?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7.促销商品是否应当纳税?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应当依法纳税。
8.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应受到什么处罚?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9.《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10.《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零售商和供应商是指哪些企业?
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供应商是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
11.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公平交易行为?
(一)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但具有可归责于供应商的事由,或经供应商同意、零售商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二)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三)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但是零售商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撤柜的除外;
(四)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
(五)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12.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二)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13.《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涉及哪些监管部门?
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五个部门。
14.《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有哪些规定?
(一)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最长期限。《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帐。
15.如果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如何处罚?
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6.如果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如何处理?
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17.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动态监测,是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拍卖业管理
1.拍卖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正。
(二)《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拍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哪个部门是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4.商务部对拍卖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商务部组织制定有关拍卖行业规章、政策,指导各地制定拍卖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建立拍卖业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与管理;对拍卖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业管理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并将规划报商务部备案。
(二)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审核许可;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三)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
6.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履行哪些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7.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变更,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设立拍卖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9.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10.拍卖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1.拍卖师资格由哪个单位进行考核?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12.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理?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什么是拍卖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14.什么是拍卖竞买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15.什么是拍卖买受人?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16.如果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应收取多少佣金?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17.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8.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19.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如何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0.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典当业管理
1.典当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12月5日公布并施行。
2.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3.典当业的治安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多少?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典当行业监管中各有什么职责?
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7.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时,应把握哪些监管要求?
(一)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二)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应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若干家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
(三)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具备相应的出资实力。
(五)优先发展经营规范、实力雄厚、资本充足、信用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法人企业设立典当企业。
(六)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企业,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8.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开始典当经营活动?
不可以。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9.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者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以及违反有关资产比例管理规定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预扣当金利息,或者超过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的,省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管理,有哪些行政处罚权?
(一)对典当行开展禁止经营业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机构派驻业务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市级商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罚?
典当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废汽车回收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何时颁布实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6月16日公布施行
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分别是什么?
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7.报废汽车回收行业许可证应向哪个部门申领?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8.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个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9.报废汽车回收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并由国家商务部予以公布。
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有怎样的规定?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11.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有哪些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12.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公安机关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有哪些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应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9.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应作何处罚?
应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手车管理
1.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2.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来负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4.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履行哪些程序?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关于二手车备案,有什么具体规定?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原油市场管理
1.原油市场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原油经营企业的管理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负责起草原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原油销售及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原油销售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原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原油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部门?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原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原油经营企业歇业结束后,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6.注销原油经营资格需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原油经营资格注销申请,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
7.注销原油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在《原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原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8.撤销原油经营资格有哪些程序?
对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的原油经营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应将已撤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9.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0.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变更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11.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须办理哪些程序?
原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1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原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3.原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原油销售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14.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将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商务部。
15.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外商投资设立原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原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原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原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原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原油市场主管处室)。
16.外商投资企业原油经营业务申请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7.在哪里可以查询原油经营企业有关信息?
成品油市场管理
1.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的审批或管理如何分工?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审批企业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和仓储经营资格,并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部门?
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4.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部门?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地市级(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许可。
6.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省市,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
8.外商投资企业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批时限为多长?
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核。
10.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1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向哪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办理时限为多长?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商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为企业补办新的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零售企业应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6.成品油年检由哪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17.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严令禁止哪些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如有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9.什么情况下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直销行业管理
1.什么是直销?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2.直销企业依法可以取得哪些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3.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4.申请人如何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5.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哪些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洗染业管理
1.《洗染业管理办法》中洗染业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
2.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在本条例中的职责是什么?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标准和综合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工作等方式,规范洗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3.经营者如何报备?
新建或改、扩建洗染店、水洗厂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美容美发业管理
1.美容美发业的监督管理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容美发业的管理与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在信息、标准、培训、信用、技术等方面开展服务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2.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向谁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
1.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依据、管理职责是什么?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6月9日颁布,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家电维修禁止性经营行为有哪些?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同时,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不得使用和销售质量、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3.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家电维修经营者实施禁止性经营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
1.家庭服务业管理依据、管理职责是什么?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2年12月8日颁布,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2.家庭服务业的范围是什么?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家庭服务业禁止性经营行为包括哪些?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