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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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效解决幼儿教育小学化问题的策略

1.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与监督,全面提高幼师的素质地方政府部门与教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防止一些幼儿园为迎合家长和应试教育潮流而不顾幼儿发展规律开设小学课程的现象,同时加强对幼师质量的审核与把关,杜绝没有教师资格证的不合格人员上岗的现象。此外,要从根本上帮助家长和幼儿园认识到:

(1)幼儿园是以孩子天性为基础、促进孩子自由成长和发展的教育环境,幼儿园教育应实施以游戏为主要教育与活动方式、以身心健康发展与良好社会习得为目的的教育,帮助培养对幼儿一生发展都产生长远影响的良好行为习惯、健全的人格与心理以及其他非智力因素等。

(2)幼儿的学习是以具象思维为主、建立在自身生活经验之上的学习,因此幼儿园教育应以学生亲身参与取代教师教授,用亲自观察、触摸与体验取代抽象的思考,幼儿的成长不是教师教出来的,而是学生在参与中发展出来的。

2.培养家长正确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理俗话说,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的态度与观念对孩子潜移默化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很多家长由于自身学历与专业知识的局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和方式比较落后。比如他们认为孩子活泼好动是调皮,是不够乖、不听话的表现;认为孩子玩游戏是不优秀的表现,期望孩子能安静地坐在房间内学习,获得比较高的分数。这些错误的教育理念会影响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幼儿园时反而倾向于一些过早开设小学课程的学校,从而助长了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趋势,违反了孩子正常的发展规律与需求。

关键词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政府对策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1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合作办学的积极性不高。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谋求利益最大化,不可能主动为社会培养技能性人才,甚至是与自己竞争的人才。企业参加合作办学支出的费用不能列入成本,不能减免教育附加税,也抑制了企业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另外,由于校企合作办学开展力度不够,校外实训基地建设不到位,从而造成学生实训只能在教室进行,这种封闭的人才培养方式势必造成职业教育内容与企业实践脱节,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是职业教育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合作办学之所以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虽然我国《职业教育法》第20条和第28条规定了企业对于职工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但并未规定企业对于职业学校教育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未规定企业必须参与学校的课程设计以及教学活动等。因此,无法约束和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深度参与中职专业人才培养。

2政府完善中职物业管理专业校企合作办学的对策

2.1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为合作办学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职业教育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职业教育法律文件,缺乏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如地方法、行业法等,《职业教育法》很难真正贯彻执行到职业教育活动中。例如《职业教育法》中仅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这类原则性规定,而企业应当如何开展职业教育,并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违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这部基本法中不可能做出详细规定,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这方面我们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举世闻名,其法律基础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德国于1969年开始实施《职业教育法》,适用于全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还有《职业教育促进法》、《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法》、《手工业条例》、《实训教师资格条例》等,另外还有370多种职业培训条例,使得整个经济界各行各业有法可依。①

2.2加强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学生作为一名公民,无可争议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高校作为办学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之规定,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在公民权利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两种权利在行使时,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冲突。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

1.高校自治权范围的过分扩张

2.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自建国初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高等教育领域一直不曾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高校教育的管理均是依政策、上级指示而行。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也逐步制定了一些诸如《学位条例》、《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来得太晚,加之对学校的管理和学生的权利规定的过于笼统,甚至还有高校管理中的许多领域没有涉及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然造成各个高校自主制定一大批校纪校规来管理学生,一旦这种校纪校规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违法或不合理,势必会造成学生权利和利益的牺牲,从而引发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3.高校管理学生的程序违法或不适当

高校虽然享有学术自治权和许多法律法规授予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往往许多高校在行使管理和处分学生的过程中,由于程序违法而损害了学生的权利,从而造成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利益的冲突。如,高校宿舍管理人员在检查学生宿舍时不提前通知或无学生到场,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违法使用警械或非法拘禁,将违纪的学生在大会上或广播中公开批评等等。

4.高校为了自身的利益违规收费

二、冲突的表现形式

1.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

受教育权在我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而在现行各高校的校纪校规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很多,如:由于学生拖欠学费禁止学生参加期末或毕业考试,由于违纪动不动就开除学籍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等。以上高校种种不准参加考试、勒令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开除学籍的行为严重的背离了公民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

2.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让别人所知悉的个人私事。而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如:高校在处分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时,将其处分决定在校园公布或广播,以警戒其他学生勿犯类似错误;在助学帮困的工作中,高校往往将其贫困生的名单在校园中公示,让其学生监督或举报其是否为真正的贫困生;有的高校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还在校园的每一个角落,甚至在学生宿舍安装探头,来监视学生的一举一动。虽然这些学校的出发点或意图是好的,但其行为却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3.高校管理权与学生其他权利的冲突

近年来,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不仅体现在受教育权和隐私权方面,而且在高校管理权与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表达自由、宗教自由、秘密通信自由、正当程序权以及平等权等方面也存在不少的冲突。其原因主要在于,学校具有自主管理的教学规律,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师的讲学自由,其他学生的基本权利,必须在某种程序上限制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使。例如,高校不可能基于“平等权”,而在高考招生办不分地区,民族一视同仁按分数高低录取;高校也不可能基于“表达自由”任意让学生停课、集会、游行、示威以向学校表达不满。

三、如何预防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与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要求不相符合,因此,依托典型案例,分析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及其成因,对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保证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若干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

案例1: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19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初,田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学校虽然取消了田永的学籍,但并未真正执行,另外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程度的不符,因此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案例2:1996年初,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京大学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2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宣判北京大学败诉:撤销北京大学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案例4:2004年12月,四川某高校两名学生在教室接吻被教室监控设备拍下,学校勒令当事学生退学,学生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在成都开庭。经过一年的起诉、驳回、上诉后,于2005年12月5日两位学生接到终审败诉的判决。

二、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化:基于上述案例的透视

通过以上案例的透视,笔者认为,高校管理中主要侵犯了学生以下几种类型的权利:

(一)侵犯学生的民主管理权

(二)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三)侵犯学生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高校学生享有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教育法》提出了要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但并未就申诉制度的具体问题,如学生申诉的范围、内容、接受申诉的部门、申诉的程序、期限和时效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学生申诉权仅仅成为了一项“宣誓性权利”,并未在高校管理实践中得以落实。例如,在上述案例2中,刘燕文在不被授予博士学位后多次向学校申诉,但是校方各部门推三阻四,一直没有具体部门负责。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所谓学生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如在案例1中和案例2中,田永和刘燕文提起诉讼的目的,其实就是要求校方对其作出公正评价,要求校方解释为何自己在按照学校规定修完相应学业后却不能被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五)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然而,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由于高校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失范行为,学生往往被剥夺了原本依法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例如,上述案例3和案例4中,学校依据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校纪校规作出了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在我国,学生的学籍实质上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身份的认可,无学籍实际上就是没有官方认可的受过教育的经历,因而,在高校管理中以非法的方式剥夺学生的学籍是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

三、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屡屡侵犯学生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群体社会心理的强势影响

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叽臼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群体社会心理的存在会对群体中个体的行为产生持续的影响,人们的行为通常会不自觉的依附于社会群体心理。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师道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享有绝对的权威,故社会普遍存在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专制”的心理倾向;此外,社会心理还认为,学校对学生的严厉管教(甚至包括适当的体罚)是对学生有益的行为,是更好地把学生培育成才的良好途径。由此可见,高校在管理学生工作中,漠视学生权利,侵犯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时在社会心理层面反而得到了有力的支撑。

(二)组织体行为的自利化倾向

根据经济学原理,群体性组织存在的根本动力就在于把分散个体的交易成本内部化,从而提高组织体整体的运作效率。因此,组织体提高效率的根本之道在于内部交易采用命令规则,而非谈判规则。高校作为一个群体性组织体,具有追求管理成本最低化的内在冲动,乐意遵循组织体自身的存在规则,热衷于运用命令式的管理方式。据此可知,正是由于组织体行为的这种自利化的驱动力,使得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滥用其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采用“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

第二,高校管理权缺乏正当程序的约束,其频繁被滥用,致使学生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上述几个典型的学生状告高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或存在程序瑕疵,

[关键词]职业教育;职教法;法律法规;法律应用;教育改革

一、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教育存在的外部问题

(二)职业教育存在的内部问题

我国职业教育存在的内部问题主要有:①专业错位。一些职业院校的专业结构与企业、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不匹配。②基地薄弱。由于资金等问题的困扰,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薄弱。③课程滞后。一些职业院校的课程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无法培养当地企业需要的合格人才。④模式单一。职业院校教学模式沿袭传统的普通教育“三段式”模式的情况比较严重,忽视了职业教育的实践性。⑤生源不足。受国家连续扩招政策和初、高中毕业人数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一些职业院校纷纷展开“抢生源大战”。⑥教师问题。职教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匮乏。

二、解决职业教育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认真执行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人们上岗前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识

职教面临的外部问题之一是准入不严,资格无位。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企业用工自为由,降低招工准入门槛,造成就业准入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不力。我国《职教法》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①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的配合,如果企业能够只招收有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参加工作,这样职业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就会得到相应的保障。职业教育的普及率会得到提高,劳动者再就业和上岗前如果没有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就暂时不上岗不就业,这样就会保证每个就业和上岗的劳动者都接受过职业教育。现在中专招生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严格执行这项法律造成的。很多初中毕业生高考落榜后不来报读中专而是去打工,按职教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应该招收这些初中刚毕业没有经过职业培训的青少年务工。

(二)建设完善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1.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职业学校教育的优点是可以批量培养人才,它的不足是与实际工作脱节。职业培训的优点是针对性更强一些,不足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各具千秋导致在学校接受职业教育的劳动者可以拿到学历,但是技术水平达不到企业要求,在企业学习接受企业内部职业培训的劳动者技术达到企业要求了而没有学历。因此,我国《职教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①关于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措施方面可以借鉴瑞士的经验。瑞士中等职业学校多数实行学徒培训制。学徒每周1至2天在职业学校学习,3至4天在企业实习。近年来,行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学徒培训,建立专门的培训中心或实训车间。同时,企业参与决定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和考试内容,为学徒提供培训教师和工资。瑞士1/3的企业参与学徒培训,为学生提供职业咨询和实习机会。

2.协调发展职业教育体系

我国中专与其他教育的衔接不够好,接受初级和中级职业教育的劳动者缺少进一步深造的平台,如何让中专生毕业后可以继续攻读更高学位,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职业教育模式。台湾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的学生,并不去找工作而是继续升学要么去读四年制的大学,要么去读两年制的大专,大专和大学毕业之后可以参加工作也可以去报考研究所。台湾的教育体系如图1所示。

关于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衔接问题,“考虑到我国目前职业教育现状,采去‘3+3’模式(前三年在中职,后三年在高职),可以作为中高职连续的主流学制,而‘五年一贯制’,3+2、4+2模式可作为补充形式,不同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选择。”[1]

3.职业教育进中学普及职业教育

我国《职教法》第十六条提出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的课程,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这一条法律明确的指出了如何普及职业教育的方法,如果可以在中学阶段就普及职业教育,那么就可以基本上达到人人都接受职业教育了,因为现在除少数偏远落后地区之外,几乎所有孩子都读过初中。中学阶段增加职业教育一方面有利于职业教育的普及,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动者的技术能力。在我国经历过职业教育的劳动者,基本上是通过读中专,大专和大学也有少数是进入私人的培训学校学习,剩下那部分没受过职业教育的人群就是初中毕业后直接去打工还有高考落榜后转化为劳动力的,如果我们在中学阶段就进行职业教育那么就几乎没有职业教育空白了。在普及职业教育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瑞士的教育模式。瑞士《职业教育法》规定,在小学二年级就要开设各种手工课程,养成劳动兴趣和习惯。从初中二年级开始,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指导。在这样的环境下,没有人会因为选择了职业教育而感到低人一等。

我国可以采用这样的教育模式,初级和中级职业教育进中学,高级职业教育进大学。职业教育与中学教育结合,中学深入职业教育,职教中学化。这样的职教模式去掉了中专这个教育形式,就是说中专不必要单独存在,中专和中学合二为一。把现在的3+3结构的中学教育模式改为4+4的中学教育模式。就是说把原来的初中读3年,高中读3年改为初中读4年,高中读4年。初级的职业技术教育在初中阶段完成;中级的职业技术教育在高中阶段完成;职业高中取代中专教育。初中和职业高中均采用四年制的教育方法,在四年中初中生即学习初中课程也学习初级的职业技术;职业高中即学习高中课程又学习中级职业技术。实行双学历双证书制度,学生在中学阶段即学习基本的文化课也学习职业技术,毕业后颁发中学毕业证的同时发给相应级别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初中或高中毕业后可以直接参加中考或高考也可以直接参加工作。

(三)鼓励学校办企业、企业办学校大力发展工学结合

很多人在研究如何工学结合,其实工学结合的最好办法就是,企业办学校和学校办企业。《职教法》第十九条指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条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①第二十三条指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①以上条款从法律上肯定了学校可以办企业和实习场所;企业可以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校自己办企业的优点很多,学校只有走自己办企业的路子才能很好的解决学生实习和工学结合的问题。企业办学的优点是可以培养出自己企业真正需要的人才,促进和加快知识向生产力的转化。

注释:

①1996年5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论文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一、思想

20XX年,全镇教育督导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以教育法规为依据,教育督导监督、考核、检查、评价、的职能,把更新教育观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强化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校园文化建设督导评估工作的中心任务,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得以,全镇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思路

20XX年,镇中心学校将健全三项制度、三项督导、三个、改进三个、三个。

健全三项制度:督导检查评估的提前告示制度、结果通报制度、复查制度。

三项督导,即:

督政:督查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督学:督查学校要求、自身发展的情况;

督教:督查校长教改、管理教学、教师教学常规、课效的情况。

三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校园文化建设。

改进三个:强化督导评估的性(社会、家长反映的办学不规范问题督导);强化督导评估的质效性(直接督查各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强化督导评价的系统性(学校自评、校长述评、师生参评、中心学校综合评价的体系)。

三个:以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的为,把教育督导质量和到新;以法律、法规赋予的督导职责为己任,把教育督导机制创新到新;以自身建设,内涵发展为基础,把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到新。

三、工作要点

1、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茶园冲中心小学在20XX年创建县级合格学校,评估验收。

全镇各学校在合格学校建设阶段性的基础上,全方位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施“十大工程”: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职教资源整合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学校文化建设工程、规范管理工程、安全稳定工程、环境优化工程、强基固本工程。

“六大”:先进办学理念,办学规范化;优化教师结构,师资配备均衡化;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标准化;提升应用,教育技术信息化;发展,教育生态化;推行素质教育,教育质量优质化。

2、提升办学理念,教育长足发展。

学校办学理念是一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师生认可的价值观,是办学的思想和行动指南,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依据。镇中心学校将各学校创新工作思路,积累思想,提炼办学理念(从学校办学传统的积淀中升华;从办学积累的经验中提炼;从社会对教育的主流价值规范中新的哲学思考),并把它学校师生遵循的准则,办学发展的灵魂,努力教职工和全体学生的、向心力、核心竞争力,转变学校传统的办学观念和办学模式,鲜明个性的办学,为学校长足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今年,镇中心学校将组织教师参加县教育督导室、教育局举办的初中、小学两个学段的学校办学理念的论坛主题活动,还将组织校长参加“罗田名校长”评选活动。

3、健全督导机制,办学。

(1)标准化学校建设。在合格学校建设基础上,跟踪管理,组织回访复查,督促各学校办学条件,优化教师结构,科学配置资源,建设生态校园,素质教育,把我镇现合格学校建设标准化学校。

(2)示范学校管理。协助县教育督导室对我镇的市、县级示范学校跟踪管理督查,学校发展。各示范学校要实践办学理念,创新发展思路,学校管理和发展内涵,使学校先进办学理念的典范,科学管理的典范,规范办学的典范,教育事业发展的典范,示范学校辐射作用,工作计划《学校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3)努力培植我镇的“罗田名校”。在标准化学校、示范学校建设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力量和资源,培植1所集“学园、乐园、花园”于一体、管理有、课改有特点、教师有特技、学生有特长,在罗田内外有的一流学校。骆驼坳小学、骆驼坳中学、严家坳中学要的。

4、执法督查,规范办学。

确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规范办学,教育公平。镇中心学校将教育执法督查,督查内容包括:

(1)杜绝镇内各学校抢挖其它学优质生源;

(2)控制大班额;

(3)督促清理取缔班、实验班、快慢班;

(4)对学校开科开课和作息情况督查;

(5)对学校“阳光体育活动”情况督查;

(6)对学校教辅读物征订情况和学校收费督查;

(7)对全镇幼儿园(班)的办学督查。

5、文化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品位。

校园文化是学校的,是催生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生命发展的深厚土壤,是学校人文传统和优良作风的之源。各学校要努力提升办学品位,学校德育文化、教学文化、教师文化、学生文化、管理文化、生态文化、廉政文化建设。文化的濡染和熏陶,使师生感受到校园之真、校园之善、校园之美、校园之乐和校园之健,从而引领师生人格的,师生的幸福指数。

镇中心学校将协助县教育督导室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校校行活动,并将其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评选出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

6、专项督导,教育工作进步。

(1)教育教学教研专项督导,教育质量的提升。

(2)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督导,师德师风建设提升。

(3)安全工作专项督查。

(4)后勤管理与服务专项督导。

(5)职教、幼教、特教专项督导。

7、搞好年度考核,教育事业发展。

在20XX年考核基础上,征求各意见,考评机制,修订好《骆驼坳镇中心学校20XX年工作考核办法》《骆驼坳镇中心学校20XX年学校工作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好全镇20XX年的综合考评工作。

8、调查,教育督导质量。

教育督导宣传工作,教育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系列调研活动,一手资料,为当好参谋。努力教育督导下达的工作任务。

9、队伍建设,督导工作。

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思想道德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公认、年轻教师担任学校干部。教育工作督导检查,通报督导检查情况。镇中心学校自身建设。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学习,督导干部的政策和专业。干部作风建设,干部的创新和工作力,抓工作的,基层,服务学校,服务师生。

四、安排

一月:

1、制订20XX年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二月:

2、制订《中心校和学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3、制订《镇中心学校教育督导室工作考评细则》;

4、总结20XX年度合格学校建设工作,部署20XX年度教育督导工作。

三—四月:

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教研、规范办学、师德师风建设、后勤管理与服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6、协助督办并市、县示范学校复评;

五—六月:

7、校园文化建设专项督导,现场;

8、对示范学校、合格学校跟踪管理专项回访,学校标准化建设;

9、动员创建“罗田名校”,参评“罗田名校长”;

10、参加办学理念论坛,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11、参加市县示范学校校长会议;

七—八月:

12、教育工作热点、难点、调研活动;

13、督办全镇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14、督办全镇教师集训工作;

15、检查教育干部听课笔记;

九—十月:

16、开学工作检查;

17、协助教育执法、轮规范办学和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督查;

18、协助校园文化建设专项督导,评选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

19、评选“罗田名校长”;

20、协助职教、幼教、特教专项督导;

21、协助督办并市示范学校复评;

十一---十二月:

论文摘要:从理论上探讨了如何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有效防范,并按法律有关规定提出了对其进行处理的一些建议及措施。

1问题的提出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成因

2.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首先,从观念层面来看,体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学校体育管理人员、有关的教学人员,以及学生自身对这类问题的重视不够从而出现思想上的麻痹和疏忽,造成对教学中的一些关键环节的忽视,从而诱发事故发生。从大量的实例来看,很多体育教学伤害事故都与思想观念上的麻痹松弛有关。

再次,从器物层面看,我国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不断增加。教学的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随着各个大专院校不断扩招,有关方面对学校体育教学方面的投入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体育教学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学校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缺乏,器械陈旧,难以满足教学的需求。在客观上,这形成了诱发事故的潜在因素。

2.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

通过上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作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一,提高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意识。

第二,加强法制管理制度的建设。

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目前,这方面的工作重点应当放在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办法的研究和探讨上,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对学校和体育教师的权利及义务的范围,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伤害事故法律救济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界定,确保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能够得到有效的防范,以及在出现事故之后的处理程序有法规可以遵循;其次,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当着力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构建高效实用的管理运行机制。例如,当前国外已被普遍采用的风险管理体制,就是一种可行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管理模式。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不适宜剧烈运动的疾病,以便在安排有关活动时加以控制,并要求家长定期为学生做检查,以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

加强学生户外锻炼,增强学生体质。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应经常让学生到户外活动,使学生身体发育健康,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和教师要与家长进行沟通,共同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改善教学训练设施条件。

要力争有关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教学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学校体育教学的场馆改造与扩建,更新体育器材和设施,确保提高器材使用的安全系数,为体育教学和学生课余体育活动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

3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处理

3.1事故处理的方式

3.1.1医疗救护处理

指在学校发生体育教学伤害事故之后,及时终止或减少伤害发展的必要救助措施。医疗救护措施需要针对受伤者的不同要害部位及症状来采取,所涉及到的主要是生理卫生知识和医疗知识。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由专业的医务人员来实施。为了使某些损伤能够得到及时的鉴别和救治,体育教师也应适当了解一些医疗知识。

3.1.2责任追究处理

是针对主体所处法律地位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的方式,涉及到有关教育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及理论。在当前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实际处理中,由于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导致一些人认为这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没有做到“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清,必将会给学校和体育教学者的积极性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做出科学的界定,已经成了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

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应当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伤害事故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是说,学校方面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校方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几方面的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或者混合过错(校方和学生方都有过错共同致人损害)等情况下,校方的责任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应。

从法律上看,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校方有过失的法律责任比校方有过失时更容易分清。校方过失责任与其“注意义务”分不开,除了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事故校方可以不负责任外,校方还应当在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等方面对学生尽“相当注意义务”。学校只履行了教育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校方未尽“相当注意义务”,可认定为有过错。应当所尽“相当注意义务”,应当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不宜夸大或者缩小。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校方的过错致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虽然在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上采取“责任自负”的原则;但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学校可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履行职责有过错的责任人追偿。

论文摘要:产学研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研究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的改革建议,十分必要。

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产学研结合存在诸多问题,本分分析了国外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的有利经验,以期对我国高职院校的产学研结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对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的理论认识

在教育部高教司[2000]2号文件中,明确把“产学研结合”作为高职高专教育的6条基本特征之一。全国高校“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的召开,明确了:产学研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

(一)产学研结合有利于实现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

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技术应用性人才,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可以看出:仅依赖学校的条,学校的教育教学难以培养出企业急需的人才,必须通过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与企业紧密结合,依靠企业的参与来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把以课堂传授间接知识为主的教育环境与直接获取实际经验和能力为主的生产现场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只有将教育资源和企业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有效利用,才有利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产学研结合有利于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产学研合作,能够引入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导学校科学而准确地确定自身的角色和功能,转变办学思路和理念,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人才,促使高职院校各项工作的改革;通过产学研合作,根据企业提供的人才需求计划,可以很好地预测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整专业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通过产学研合作,可以弥补教学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自身的办学实力。

(三)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二、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的成功经验

(一)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形式介绍

1、德国“双元制”。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主要由两类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一是专科高等学校,一是职业学院。两类学校均以“双元制”为基本模式,校企合作贯穿办学的全过程。所谓“双元制”,一元是企业,另一元是学校。

2、美国合作教育。合作教育源于19世纪初的美国。工学交替是美国实施合作教育的主要形式之一。美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是社区学院。“合作教育”贯穿于社区学院的办学全过程。

3、英国“工读交替制”。英国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学校为多科技术学院,主要采用工读交替制。工读交替制(“三明治”学制)主要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

(二)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的成功经验

3、设置专业委员会。许多国家的技术学院都设置了顾问委员会,使学院保证在社会各部门、各工商企业指导下确定课程的实施目标。如社区学院与当地的企业一般都有协作关系,学校与工商业界广泛实行“合作教育”,把课堂教学与现场教学有机结合起来,既为学生掌握必要的职业训练和做好就业准备提供了条件,又可以把在工作岗位上接触到的各种信息反馈给学生,使学校不断更新课程教学内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满足实际需求的专业及课程设置。各国在专业及课程设置上都有着非常相似的特点,就是:培养应用型人才,按照社会及企业需要设置专业及课程,并且要多方参与,论证共同完成。

5、合理的师资队伍。国外高职教育在师资队伍方面有一些共同特点:兼职的多,来自生产一线的多。在国外,专业类、实践类课程的教学主要由兼职教师承担。兼职教师除少部分来自大学外,绝大多数来自企业。

6、完善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达国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确立了一整套完备的人事保障机制,这些机制对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如许多国家推行职业资格制度,没有这种资格的个人找不到工作,没有这种资格的人员企业不能录用;学校培养的学生得不到这种资格就没有就业竞争力,就不能顺利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三、我国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的改革建议

(一)宏观层面

1.完善法律法规

2.设立产学研结合专项基金

产学研合作教育在许多国家得以迅速持久的发展,与国家和政府的参与,财政的支持及相应的政策法规的指导是分不开的。我国政府应在职业教育一级设立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基金,建立列基金走向的跟踪制度,发挥产学研基金本身的激励功能,以弥补高职院校因经费不足而无力开展产学结合的困扰。

3.行业/企业的资源当以各种形式的合作充分调动起来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职投入模式,都表明这种多主体分担的投入机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和可行模式。依据高职“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本着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高职的投入,应当采取由受益方——政府、企业、受教育者个人及其家庭分担的策略,解决高职经费不足的问题。多主体分担的投入机制已经成为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微观层面

对高等职业院校内部产学结合应进行以下方面的改革:

1、组织机构建设

(1)成立学校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

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学校和大集团、大企业的老总或董事长组成学校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参与对学校发展战略的咨询和研究。

(2)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

设置校企合作委员会,负责全校与各个企业之间的联络工作。人员构成应有院长、系主任、专业教师及就业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合作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合作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实习、实训、教师的实践,聘请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到学院兼职任教,受企业委托培养急需人才,职工的培训及技术难题的攻克和科研成果的转化等。

(3)成立专业指导与合作委员会

聘请企业或行业的顾问、专家及部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其中来自企业的成员比例不能低于50%。

2、产学双方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工作

(1)专业设置

(2)依行业、企业需要设置教学内容

依据职业需要,企业的需要,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格、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设置进行审定。在课程教学中及时加入最新的技术、成果,及时根据需要调整教学内容。

(3)实训基地建设

建立校内和校外实训基地。校内仿真实训基地:应按照企业实际设计和布置,并按照企业管理模式进行运作。校外实训基地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将企业作为实训和工作场所,这是最普遍的一种形式。二是由企业提供设备,在校内按照企业的要求建立实训和工作场所。三是各方投资,建立一批公共实训基地。

(4)师资队伍建设

产学合作教育是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可以通过从行业、企业聘请行业专家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学校的兼职教师;返聘一些确有专长的高级工、技师,充当技能训练课教师;有计划地选送中青年教师到国内外知名企业进行专项培训,尤其是安排没有现场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到对口企业实习、到企业挂职、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与企业共同进行技术革新、科技开发。对一些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可由企业和学校同时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的人组成任课教师小组,共同承担。任课小组单方也许都不具备“双师型”教师的条件,但两者的结合却可以产生比“双师型”教师更大的效应。

(5)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建设

实行“双证沟通”,即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内容相互融合沟通,加强专业教育与国家职业标准的衔接,强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出既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同时掌握职业操作的基本技能,具有一定解决现场问题、综合能力的技能型、复合型高级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外部动力

外部动力因素虽然不能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作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限于所能查到的数据有限,本论文从定性的角度分析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外部动力之间的关系,进而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动力因素

1.1政策法规因素不健全

我国目前针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了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教育法》、《劳动法》为补充,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为配套的格局。很多条纹已经不适合当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制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由于政策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很多新方面、新领域的管理或法制化,未能纳入到政策法规之内,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得利益受损者无法维权,严重影响了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1.2社会公众对中等职业教育认可度不高

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社会公众更加认可传统教育体制,绝大多数家长认为孩子的成才之路只能按照传统教育的模式进行,选择中等职业教育,孩子便没有前途和希望。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公众对中等职业教育缺乏全面了解,认识有所片面和狭隘,中等职业教育在发达国家的重要程度不亚于传统教育,而且为社会发展做出了极其重要的贡献;另一方面,中等职业教育自身的形象有待进一步提高,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往往被公众认为学习差,这也带来公众对这部分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全面否定,这些学生不仅学习差,而且在思想道德等方面也存在问题,宁愿找关系让孩子继续传统教育,也不远让孩子去读职业教育。

1.3企业与中等职业教育之前缺乏有效的积极互动

2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加快完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做好职业教育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是顶层设计的前提和基础,使中等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对已经不符合当前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法规予以调整或撤销,对内容重复的政策法规予以整合,通过不断整合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水平。

2.2加强中等职业教育道德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

中等职业教育除了完成对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教育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教育水平,为社会输送的技能型人才不仅要有才,更要有德。以向社会输送的人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来树立中等职业教育的良好形象。在提高社会公众对中等职业教育认可的同时,也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中等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愿意将自己的孩子送的中等职业教育,增加了生源。

2.3加强校企互动,科学设置专业

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最终要送入社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培养相应的人才,也要考虑到地区人才结构调整的需求,同时,也要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这就需要学校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从而提高学生的就业率,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近年来学生就业难的压力,也能够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劳动技术性人才。通过创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参与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来,使企业成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参与者,对中等职业教育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学校中培养相应的技术性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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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蓉芳.关于我国职业教育社会认可的分析研究[D].苏州大学,2006.

[5]耿金岭.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研究[M].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8.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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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培训学校的管理制度(通用22篇)7、教师因病、事、公假不能上课,必须提前申请和出示相关书面证明并报校长,因病不能亲自办理,应提前通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后要补办手续。 四、学籍管理 1、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帐,详细记录受训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文化程度、培训专业(职业...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20617083743_5195911.html
6.培训机构校长年终工作总结(通用15篇)总结就是对一个时期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回顾和分析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不妨让我们认真地完成总结吧。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总结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培训机构校长年终工作总结 ,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https://www.jy135.com/peixunzongjie/1126933.html
7.首届《培训机构校长培训证书》开考,涵盖教研招生团队等内容5月21日,首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教育培训中心)《培训机构校长培训证书》考试在北京化工大学西校区举行,来自全国的300余名教培从业者参加了考试。本次考试旨在帮助培训机构校长们提高教学教研、招生运营、团队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https://finance.qianlong.com/2019/0525/3292299.shtml
8.招生方案策划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研究生报考招生宣传,动员我校和其它高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考我校;第二阶段是研究生复试调剂阶段,主要是动员考分满足国家线要求但不满足一志愿高校的考生调剂到我校。如果经第一阶段动员,报考并达到我校招生线的考生有足够数量,就不必开展第二阶段动员。 https://www.oh100.com/a/202305/674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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