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培训学校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第六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级(四级)及以上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办学许可证;指导监督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初级(五级)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办学许可证。

第八条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权限调整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衔接落实和监管工作。

第九条培训学校审批权限移交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反馈机制,在培训学校批准设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转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立

第十条举办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

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培训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者营利性培训学校。

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举办者申请筹设培训学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件2)。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培训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培训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一)、(三)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在收到设立申请后三个月内,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附件4),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估打分,审批机关根据评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正式设立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第十八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培训学校的变更情形包括变更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地址、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层次等级以及设立分校、增设校区。

第十九条培训学校分立、合并的,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应急工作方案、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新设立培训学校的程序办理。

不同法人属性的培训学校不得合并,培训学校不得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培训学校。

第二十条培训学校申请学校名称、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的,应当提交《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附件5)。

变更举办者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培学员安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

(二)新注册地址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含增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等级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二)《设立标准》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拟变更(增设)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佐证材料。其中:增设安全生产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等准入类培训项目的,应当提交行业管理部门核实证明材料;增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应当由审批机关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材料。

对升级培训学校办学层次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培训学校设立分校的,应当符合《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到分校所在地进行分公司登记。

非营利性培训学校不能设立分校。

第二十四条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增设校区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外增设校区的,按设立分校要求审批。

申请增设校区的培训学校,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信用状况良好。

第二十五条审批机关收到变更申请三个月内,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估打分,审批机关根据评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对批准变更的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

变更事项涉及法人登记证书内容的,培训学校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六条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连续2年以上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培训学校可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自行终止,也可以由原审批机关依法终止。

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培训学校终止的,原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将准予终止办学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抄送设立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

第三十条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类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资金和财产管理、教学教研活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和卫生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文化学科培训、学历考试辅导等非技能类职业培训活动,不得以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

鼓励培训学校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教师管理,对拟招聘教师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与招用教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培训学校应当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公开审计报告。

非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培训学校应当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

第三十六条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籍档案,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每位学员的培训、取证和就业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培训台账,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十八条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如实对学员和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培训学校违规收费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学员与培训学校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培训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原则,健全日常监管机制,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年检制度,培训学校每年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报告书。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附件6),每年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培训学校发展情况综合评估报告。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由同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培训学校作出停业整改、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注销、吊销办学许可证决定的,同时抄送同级行政审批部门。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学校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将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记录,制定诚信清单,向社会公布培训学校信用状况。

第四十五条培训学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审批机关依据职责分工作出相应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证明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举办者按要求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7)。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审批机关、申请人本人存档或者留存。

第四十七条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第四十八条办学许可证是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第四十九条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办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对许可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延续证书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许可。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网上办理,优化网上审批流程,推行办学许可证电子证照,逐步取消手工经办和发放纸质证书,提升培训学校的审批效率,实现“全程网办”不见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2.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审批表

4.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

5.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

6.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

7.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8.办学许可证(样式)及填写规范

附件1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培训等级

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二、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三、名称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区市及以下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冠以“江西省”、“江西”、“赣鄱”等字样。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得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后,方可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五)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

四、章程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五)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五、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四)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六、管理制度

七、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技师﹝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五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

(三)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二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及学生管理经验(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中级及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八、师资队伍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办学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条件要求。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2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每名教师不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教学。

(三)开展国家发布的新职业培训且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应当配备相近专业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公办学校教师应当经其所在学校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

九、办学投入

(二)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依据评估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不得共用办学场地。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

(一)办学场所要求。

1.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2.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3.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4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具有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两年以上的资历,举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或属填补省内空白项目的培训可适当放宽年限。

(三)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配备数量不低于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三)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当报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应当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十二、其他条件

附件2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审批机关名称):

根据《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学校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三、培养目标及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一)拟办学校名称:“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拟定办学地址: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拟聘任校长: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举办者:个人或XX单位名称

(六)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可不填写)

五、办学形式:非学制类短期培训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名称填写,培训等级按照所培训具体职业〔工种〕达到的最高等级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办学规模等情况,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有关要求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架构、职权分配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申请单位(人):盖章(签名及手印)

年月日

附件3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审批表

举办者:

拟办培训学校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须知

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和审批机关各一份。

2.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写。

3.本表中“学校名称”,申请单位(个人)可用铅笔填写,申报时由审批机关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规范要求确定名称后负责填写。

4.学校性质:指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5.本表一律由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个人)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1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2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3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申请内容

拟办培训学校名称

拟办培训学校地址

学校性质

办学规模

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培训职业或工种

培训职业(工种)名称

培训等级

培训时限

所选用教材

董(理)事会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

程度

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拟任

何职

从事专业年限

法人

校长

管理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业技术职务

职业资格或

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教育

工作年限

户口所在地

邮编

家庭住址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审批机关和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承诺人:(签名及手印)

拟任校长情况表

电话

拟聘用教师情况表

教职工总人数

管理人员数

教师数

工勤人数

专职

兼职

学历

或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

承担

课程

文化技术理论课/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如名单空格不够,可另附纸)

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使用面积

其中

教室

实操

场地

办公室

库房

学生

宿舍

自有

M2

租用

教学及实操设备(

名称

单位

数量

价值

学校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意见

(自然人申请办学可不填写)

(盖章)

审批机关意见

学校批准名称

办学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附件4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

评审

内容

细化指标

指标类型

满分分值

(是否符合)

专家评分

(符合或不符合)

扣分原因

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必备指标

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

诚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水平指标

5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经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或预留的校名规范。

章程

章程内容符合《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所列事项要求。

组织

机构

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

按要求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负责人符合资质要求。

6

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管理

制度

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且符合条件要求。

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符合条件要求。

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按规定配备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中级及以上会计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师资

队伍

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2)。

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2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教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10

办学

投入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举办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

场所和

设施

设备

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人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有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以及食宿、医疗要求。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

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施设备不低于2-6人一台(套)。

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载明的职业(工种)在2个以内的,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2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职业(工种),年培训人数应相应增加100人。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培训项目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注:1.对表中所列的必备指标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必备指标必须符合,否则视为不具备办学条件。

2.水平指标满分分值为100分,对不能完全满足某项水平指标要求的可适当扣分,直至将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所有必备指标符合,且水平指标评审总分在80分以上的可视为评审通过,具备办学条件。

附件5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变更事项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及盖章)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登记部门

变更事项

1.学校名称2.举办者3.法定代表人4.校长5.办学地址6.培训项目(职业、工种)7.培训层次等级8.增设校区

(请用下划线标出申请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原因

变更事项基本情况及佐证材料

(可附页)

董(理)事会意见

(会议纪要附后)

专家组意见

签名及手印:

审批意见

许可文号

附件6

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

学校名称:(盖章)年月日

一、办学必备条件指标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要求

自评情况

评估情况

1

依法办学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齐全有效。

2.设有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

3.申请分立、合并,变更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地址、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等级以及设立分校、增设校区的,经审批机关批准。

4.学校增资,学校管理人员、师资、办学场所租赁期限、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章程等变动事项向审批机关备案。

5.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6.无经查实的严重违法、违规投诉问题。

2

人员条件

1.每个培训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2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教师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3.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4.配备专职校长且具备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达到技师﹝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五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

查阅学校聘任协议、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对办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

办学资产

1.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2.实训设施设备不低于2-6人/一台套。

查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现场查看相应固定资产实物。

4

办学场所

有独立且固定的办公、办学用房,无危房。

1.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2.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人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3.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现场查看、查阅场地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诚信情况

不存在超审批范围经营、虚假宣传、冒领骗取培训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评和承诺与实际情况相符。

查阅台账,咨询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现场查看自评情况及有关承诺是否真实一致。

二、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

评估项目

标准分

评估要求及相应分值

自评分

评估得分

机构建设

(5分)

组织机构

3分

学校组织机构健全;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发展规划、教学或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经学校董(理)事会、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组织机构健全得2分;有

相应文件和会议记录得1分。

领导班子

2分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校长、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学生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主管主任得2分。

培训规范

(20分)

行政管理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并报备。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2.按规定及时将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得2分。

简章

6分

2.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的不得分。

3.真实程度:发布内容与执行情况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的不得分。

收费执行

情况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公示。

1.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公示的得3分;有一项未公示的即不得分。

2.收费规范程度:收费规范的得3分;基本规范的得1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校牌、证件悬挂情况

5分

达到要求的得5分,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至扣完。

固定资产

和设备

(10分)

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

标准以上的得3分,达不到的不得分。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加1分。

数量和

完好率

7分

1.有满足技能训练需要的设备和充足的实训工位。

2.培训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现场查看。

1.各培训职业(工种)的实训设备能保证2-6人一台套的得满分3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2.培训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的得4分;80%-95%间的得2分;低于80%的不得分。

培训师资

师资配备

10分

3.建立了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按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培训;教师按规定参加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工作。

4.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不低于1:40。

1.未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的一次性扣5分;每位教师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扣1分;每位教师的学历要求、技能要求任一指标不符合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2.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不低于1:40的可以加1分。

3.有教师获得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的可以加1分。

培训场所(10分)

面积(㎡)

4分

3.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

标准以上的得3分,达不到的不得分。

配套设施

1.无安全隐患,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好。

2.配备桌椅、黑板、多媒体、电脑等教学设备。

1.安全、照明、通风符合要求的得1分。

2.按规定配备桌椅、黑板、多媒体、电脑等设备的得1分,不足或有损坏的酌情扣分。

使用期限

租赁期不少于5年。

租用场所租赁期5年以上的得4分,少于5年的不得分。

培训规模、层次和质量(15分)

年培训数量

(人次)和满意度

1.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载明的职业(工种)在2个以内的,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2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职业(工种),年培训人数应相应增加100人。

2.开展参训学员满意度调查,学员参训满意度应当达到80%以上。

1.年培训量少于200人次的不得分;400-500人次的得2分;600-700人次的得4分;800-900人次的得6分;1000人次以上的得8分。年培训量超过1500人次的可以加2分。

2.对80%以上的参训学员开展满意度调查的得1分,学员参训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得1分。

培训层次、形式和考核取证情况

1.组织培训结业学员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还没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组织学员考取其他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等技能类证书;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还可组织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3.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参训后就业率达到80%以上。

4.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1.培训结业学员80%以上取得上岗、技能等级证书的得3分;80%-40%的得2分;40%-20%的得1分;20%以下的不得分。

2.取得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10%及以上的得2分;10%以下的不得分。

3.学员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比率达到80%以上的可以加1分。

4.达到要求4的可以加1分。

内部管理

(30分)

制度建设

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健全。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制度健全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2.有检查、有落实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教学管理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至扣完。

保证学员理论教学课时、实习操作训练课时达到教学(培训)大纲的规定要求,不随意减少课程计划。

1分

组织学员参加毕(结)业考试和技能人才评价。

达到要求的得1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档案管理

教师花名册、教师登记表、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六项材料齐全。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直至扣完。

教学计划、大纲、教材齐全且符合规定。

年度培训情况汇总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教师讲义、教师评估表、考试成绩表、培训班总结等9项材料齐全。

达到要求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2.使用江西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如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建立健全培训台账。

达到要求1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达到要求2的可以1分。

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年末制作会计报告,及时报请审计。

达到要求的得10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合计

100分

注:1.对表中所列的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必须符合,否则视为评估不合格。

2.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满分设置为100分,对不能完全满足某项指标要求的可适当扣分,直至将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为鼓励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在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中设有10分加分项,故评估最高可得到110分。

4.经评估,办学必要条件指标均符合,且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评分总分≥60分的为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合格学校,总分≥90分的为办学

能力和诚信评估优秀学校。

附件7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办事事项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二)申请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

1.资产证明;

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5.《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三)证明的内容

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证明等。

(四)承诺的方式

采用书面或电子承诺方式。由申请人本人承诺,如代为承诺,应提供代为承诺委托书。

(五)核查及不实承诺的责任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签名及手印)

承诺日期:年月日

附件8

《办学许可证》(样式)及填写规范

1.名称:填写学校全称。例如: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填写办学场所的详细地址,应注明所在街道、门牌号、楼栋(座)号、楼层号、房间号。有多个办学地址的,需逐一填写。

3.校长:填写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符合法定任职资格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填写经审批机关核准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规范名称(姓名)。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为序,由多到少,逐一填写。以捐赠方式举办或无举办者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可空白或填写“无举办者”。

5.学校类型:填写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6.办学内容:按照实际批准职业(工种)及等级填写,如:育婴员(五级、四级)。

7.主管部门:填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全称。

8.有效期限:填写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起止日期,应具体到月。有效期3年。

9.发证机关(章):填写审批机关全称。

10.发证日期:填写批复文件日期。

11.编号:15位数,其中:(1)第1位数为“3”;(2)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3)第8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2”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二级(技师),“3”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三级(高级工),“4”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四级(中级工),“5”为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五级(初级工);(4)第9-14位数为学校排序;(5)第15位数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人类型:“8”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9”为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0”为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且尚未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

12.备注: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标注“营利性”。

13.年度检查情况: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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