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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培训机构将有属于自己的管理办法了。
1月5日,省教育厅发布《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从收费、师资等方面规范培训机构健康发展:要明确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特别强调,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明确退费规定,不得强制使用消费贷款
针对广大家长关心的培训机构收费问题,《办法》也有详细规定。
根据要求,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须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招生收费时,须履行告知义务,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
对培训机构收退费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员工须具备任职条件
培训机构的师资,也是家长关心的问题。《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大类行为,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根据《办法》,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类别和举办者的;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恶意终止培训业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业务经费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有意见,这些途径可反馈
哪些机构属于培训机构?根据《办法》,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实施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及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能力培训外)、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都属于培训机构,均在《办法》管理范畴。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目前该《办法》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2月4日前,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