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审批,由各办学单位面向社会招生的自行举办及合作办学的非学历培训项目。
第三条因故不能开班的或学员在报到开班前提出退学申请的,各办学单位应退还学员缴纳的除报名费外所有费用。
第六条学员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办学单位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应予退还,或经办学单位及学员本人(监护人)同意保留转入新开设相同培训班。如未招收新培训班,学员未学习课程的费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予以退费。
第七条学员在培训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办学单位劝退的,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予以退费。
第八条学员未经批准由于自身原因缺课的,办学单位不予提供补课,缺课课时不办理退费。
第九条学员提出退学退费的,学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出退学退费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申请办理退费手续,除提交书面退学退费申请外,还需提交已开具的完整发票或收据、发票未报销承诺书、学员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接收退费银行卡复印件。无法提供完整发票或收据、发票未报销承诺书、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的,不予办理退费。
第十条办学单位在接到培训班学员退学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学费从原渠道退回。
第十二条学员或学员监护人在退费问题上有异议的,可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办学单位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申诉人。
申诉人对办学单位书面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办学单位书面答复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继续教育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继续教育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诉人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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