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含ICP在江苏备案)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都应纳入监管。
江苏监管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遵循三大要求
《通知》提到,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实施中应遵循三项要求。一是全额监管。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应先缴至监管专户,后根据培训完成进度,拨付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凡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在监管专户中,培训机构不得擅用。
二是精准监管。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三是系统监管。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
同时,《通知》强调,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和渠道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此外,对学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退费金额。原则上应在5日内原渠道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托管银行通过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实施监管
针对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同时,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由教育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人行、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选定具备托管能力且有自主开发的资金管理平台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托管银行)通过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实施监管。培训机构在托管银行开立监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协助管理监管专户,做好预付费代收拨付工作。
此外,在平台投入使用前,各地可采用全额保证金模式进行过渡,即要求培训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