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共和国议会

1960年8月16日,塞浦路斯共和国独立,结束了英国的殖民统治。当天,权力交接仪式在议会举行。英国最后一任塞浦路斯总督卸任。独立后,大主教马卡里奥斯三世出任塞浦路斯共和国首任总统。

塞浦路斯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总统和部长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共和国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立法权属于议会。

1960年7月31日,历史上首次举行议会选举,选举产生50名议员,其中希腊族议员35人,占70%;土耳其族议员15人,占30%。

1963年两族发生冲突后,15名土族议员退出了塞议会,他们的席位空缺至今。同时,所有的土族政府官员也退出塞中央和地方政府。但议会继续开展日常工作,并对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之后几年,塞浦路斯的政治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三名土族内阁部长离任后留下的空缺,由希族人填补。最高宪法法院更名为最高法院。

鉴于1963年两族发生冲突,政治局势动荡,原定于1965年7月举行的议会选举被迫延期至1970年7月5日。期间,议员的任期每年通过相应的法案得到延长。1974年7月15日,塞发生军事政变。20日,土耳其军队出兵塞岛进行干预,使用武力将居住在塞北部的希族人全部驱赶到塞南部定居,将居住在塞南部的土族人全部转移到塞北部定居,从而造成塞岛南北分裂的局面至今。新一届议会选举也再一次被迫推迟至1976年9月5日。

在任期内,新议会与行政机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补偿损失、安置难民、重振经济的法案,并在国内外积极致力于塞浦路斯问题得到公正、持久的解决。

1985年6月20日,议会决定将议员席位增加至80席,其中56席为希族议员,24席为土族议员,保证了宪法所规定的希、土两族议员人数7︰3的比例维持不变。在此之前,议会仅有50名议员,无法满足日常运作和各委员会的工作需要。议员席位的增加也使得议会有能力参与更多议会性质的国际组织。

二、议会地位

塞浦路斯共和国1960年公布的宪法规定,塞浦路斯政体是总统共和国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行使各项职权。最高法院拥有司法权。议会则享有立法权。塞议会的对内对外活动经费在政府预算中单列。每年审议通过后,议会按照预算额开展内外活动。2009年塞议会预算为2200万欧元。

议会和内阁分立,内阁部长不能同时为议员。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有关外交、国防和安全方面的法律,但对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和决定,总统只可延缓实施,把法律退回议会,由议会在15天内再审议。如议会仍坚持原来的意见,总统必须公开颁布。总统可亲自到议会发表讲演或致函议会,亦可通过各部部长向议会转达其意见。各部长可向议会各专门委员会作出答询。各部部长宪法上没有必须出席议会或专门委员会听证的义务,但一般当议长或专门委员会主席要求时无人拒绝。总统出国或因故不能行使职权,议长代行总统职务。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塞浦路斯议会实行一院制,相当于众议院,每五年选举一次。1960年独立后议席为50个,希、土两族按7:3的比例占有。1963年土族议员退出议会后,议会只剩下希族议员。根据1985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议员总数增至80名,希族56名,土族24名,任期5年。自土族退出议会后,土族的议席空缺至今,但议会一直为土族议员保留其席位。塞浦路斯的马龙、亚美尼亚和拉丁三个少数民族也选出代表出席议会会议,但不是正式议员,没有审议权。塞议会议席按比例制分配。全国各地在同一天进行直接秘密投票,普选产生议会。议会选举工作由内政部组织实施,内政部常秘(副部级)担任总监票人。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民资格。年满25周岁、无不良犯罪记录且无严重疾病的公民享有候选人资格。

议会可在任期届满前任何时候自行解散,但须召开全体会议由绝对多数作出决定,决定包括确定新一届议会选举日期和首次会议日期。新一届议会选举日期应定于作出决定后30天至40天之间。新议会的首次会议必须在选举结束后15天内召开。

新一届议会首次会议在选出新一届议长前,由年龄最大的议员主持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邀请其他选举出的议员按照宪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任职宣誓。缺席首次会议的议员及在新一届议会运作期间选出的议员,任职前必须按宪法第69条规定宣誓。议员宣誓就职后,可以根据宪法第72条的规定选举议长。议长宣誓就职后可指定议会工作人员和行政秘书并邀请其就座。

塞第九届议会于2006年5月21日选举产生,其中劳动人民进步党18席,民主大会党18席,民主党11席,社会党5席,欧洲党3席,生态环境党1席。

四、议会职权

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修改宪法

修宪是议会最重要权力之一,除规定国体、政体等基本宪法条款外,其他条款都可由议会多数表决通过的法律进行修订。1963年土族议员退出议会后,议会曾四次修宪:1989年,对第111条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改;1996年,将第63条关于公民选举最低年龄从21岁修改至18岁;同年,对第66条第2款项关于议会出现空缺时须进行补选的规定进行修改;2002年,对第47条、第118条、第119条进行修改,以确保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2.制定法律

3.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况

当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发生时,部长会议有权起草紧急状态令,交议会表决通过后,呈总统签署并发布,同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4.弹劾总统

议会在总统5年任期结束时召开会议,接受总统的离任宣誓。议会可因总统叛国或严重渎职对其启动弹劾程序。当总统有叛国行为时,由五分之一议员提交决议并由四分之三议员表决通过后,可将决议递交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决定是否对总统进行起诉。当因总统身体健康恶化或需长期离职而不能有效行使职责时,由五分之一议员提交决议并由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后,可将决议提交最高法院。

5.监督政府

6.监督经济金融政策的制定

通过立法及对政府部门的制约,议会对经济金融政策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影响国家财政预算。财政预算必须通过议会的同意才能实施,这样议会就能对公共支出、发展计划、社会服务、难民援助等开支进行审查和评估。财政预算必须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前3个月提交议会进行表决。如果预算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后尚未提交议会,议会可以在不超过上年的预算的基础上直接决定新财政年度1月份的预算。如果预算经议会通过后,出现其他需要追加预算的情况,政府可向议会提交补充预算。议会还在其他方面影响政府的金融政策。政府各项贷款、税收、公共收费都必须提交议会通过。总检察官须在年终时向议会提交关于财政预算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中央银行行长每6个月须向议会提交银行报告。

五、议会组织结构

议长的职责:

1.议长应按宪法和议会议事规则及法律履行其职责。

2.议长职责如下:

(1)维护与会期间的秩序,确保议事规则的遵守,按照议会议事规则处理事宜,对有争议事宜提出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保证议会审议的顺利进行。

(2)出现对议事规则有争议的事宜,需指出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或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请发言人继续陈述或要求违背议事规则的人遵守秩序。

(3)任命高级职员及行政职员并监督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按议会预算规定支出费用。

(4)在议会与会期间或会后代表议会正式表态,代表议会出席正式仪式和招待会。

(5)代表议会、共和国总统及国家其他官员致词。

议会不设副议长,议长出国时,由年纪最长的议员代理议长。议长下设秘书长,负责审查法案和法律,对议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参考性意见。

议会根据各政府部门分别设置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由5至11名议员组成,二分之一成员为专门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委员会决定由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如人数相当,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有决定权。议会现共设22个专门委员会:

1.国防委员会

2.农业及自然资源委员会

3.人权委员会

4.打击犯罪与毒品走私委员会

5.塞浦路斯问题委员会

6.商业与工业委员会

7.外事委员会

8.劳工与社会保障委员会

9.内政委员会

10.欧盟事务委员会

11.组织机构与行政管理委员会

12.男女机会均等委员会

13.法律事务委员会

14.财政与预算委员会

15.教育委员会

16.发展计划与公共开支监督委员会

17.环境委员会

18.难民事务委员会

19.交通与工程委员会

20.卫生委员会

21.议会规章制度和议员权利委员会

22.金融政策监督特别委员会

各委员会会议一般在议会大楼内举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大楼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举行会议,委员会可自行作出决定,但要将此决定报告议长。当委员会成员访问一个特殊的地方时,可以在那里举行非正式会议,但不能表态或作出任何决定,表态和决定可在日后在议会大楼内召开的一般会议上作出。

各委员会开会,必须有半数委员会成员到场方可召开会议。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研讨的问题。除议会要求其进行讨论的议案外,各委员会还可根据自己的职责范围并通过委员会全体表决决定其需要研讨的问题。如果没有经过全体表决通过,提出问题的议员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委员会主席作出解释,如确实有必要委员会对此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多数表决同意,可将该问题列入委员会待讨论问题清单。

委员会讨论程序如下:

4.委员会可以要求任何组织、官方机构、社团、工会、个人或法人对其正在讨论的问题提供证据、表达意见或进行解释说明。

5.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是否采信所提交的信息和证据。

6.如有公民希望对某个正在讨论的问题表达看法或解释说明,他可以通过议会委员会服务部向委员会主席提出书面申请。

8.委员会主席须通知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除非有特别要求,将对外公布。委员会可根据信息提供者要求对信息保密。

9.如果一个政府部委或行政部门被要求出席委员会听证会时,其出席的程度可由其自行决定。前款并不否定委员会在必要时要求特定的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出席其听证会的权利。

12.委员会对所提交材料进行闭门会议进一步审核。

13.首先,委员会主席要求出席听证会者对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简要或详尽的说明;随后委员会其他成员可进行提问。

14.在此阶段,委员会成员并不表达自己的立场和所作出的结论。

15.如果委员会主席认为所提交的材料中有对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不当措词,可拒绝接受材料或要求删除不当措词。

16.委员会主席有责任保护出席听证会者不受不当指控或人身攻击。

委员会成员的发言权需得到委员会主席许可并只能就正在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发言的委员必须以“主席先生……”开头。得到许可的委员发言不能被打断,除非委员会主席同意。如果委员会主席认为委员行为不当,跑题或言不达意时,可取消其发言权。

委员会的表决。当委员会主席认为问题已经充分讨论时,可授意委员会对此进行最终表决。

委员会的决定由多数表决通过,如表决人数相当,委员会主席或其代理有最终决定权。

委员会在对会议内容公开及处理保密文件时有如下规定:

1.委员会会议对公众开放,除非委员会另行决定。

2.进行最终表决时,不对公众开放,但全程录像。

3.分发到委员会成员手中的机密文件不能向非议会成员透露,除非委员会主席同意。

4.机密文件泄密时,委员会主席必须进行调查并向议会全体会议提交调查报告。

委员会会议一般只做会议纪要,如果讨论的问题特别重要,委员会可要求对会议逐字记录。委员会主席保证会议记录分发到每一个委员会成员手中,除非委员会主席特别同意,记录保密并不得对非议会成员透露。

议会高级职员的职责包括:协助议长处理议会事宜,与会期间宣读总统指令的文件,对要求发言的议员按次序登记,协助议长进行表决工作并将其结果落实到书面。

议会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协助议长维持会场秩序,确保议长的指示得以执行。

六、议会会议制度

新议会选举出后的第一次会议必须在15天之内召开,根据宪法对议会的职能和决策程序作出规定。规定会期为3到6个月,但实际上会期一般持续9到10个月。

议会每年9月至下年7月开会。每周四举行例会,对公众开放,三分之一议员为法定人数,例会内容逐字记录并发表。遇有紧急议案,随时举行紧急会议。

议长可召集议会各政党领导人召开“领导人会议”。该会议最初是为解决某些特别问题而专门召开,但现在“领导人会议”已机制化,主要对议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和决策起指导协调的作用。

七、议会立法程序

1政府议案和个人议案的立法程序

(1)解释议案

a.提出政府议案和个人议案时都必须附加一份详尽的解释报告,对议案进行说明并阐述提案的原因和必要性。

b.提出个人议案的议员必须在议会会议开始前向议长提交一份议案及其解释报告。

宣读委员会报告。

(2)议案辩论及表决程序

宣读委员会报告后,议员们对议案进行逐款辩论和表决。

(3)议案修改程序

a.对议案的任何修改应该在逐款辩论和表决前向议长提出,如在辩论时提出,须得到议长同意。

b.对议案的修改包括书面和口头修改。所有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分发到所有议员手中,口头修改的提出必须得到议长的同意。

c.对修改的辩论和表决。议会辩论和表决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微小的改动、其次较大改动、最后主议案。辩论和表决的程序由议长决定。

d.对数据和语法的修改。逐款辩论和表决完成,且议长表示对该问题的讨论结束后,不能再提出除数据和语法之外的任何修改,这些修改不能改变议案的意思。

e.对含有不当表述的修改。如提出的修改中有不当表述,议长有权不让提出修改的议员对其修改进行阐述并有权不将其修改付诸表决。

(4)议案的最终表决

逐款辩论和表决结束后,议会将进入最终表决程序,此时只需宣读议案的名字并将此议案作为一个整体由议员们进行投票。表决结束后,除对为什么投否决或弃权票作出解释外,议员不能再就该问题发表意见。

(5)总统签署议案

a.议案由议会表决通过后,议长将法案呈总统签署,其后正式生效。

b.议会对退回法案和预算案的再审议。

如果法案被总统退回,议长须在3天内通知所有议员,议会在15天内对退回的法案进行再审议;或按宪法第51条第2款项的规定,在30天内对退回的预算草案再行审议。

2.立法程序中的规章制度

(1)议员就座陈述

议员就程序次序,观点阐述,规则运用等问题的陈述可在其座席进行,不必在演讲台进行。如有充分的理由,议长将允许议员在其座席上进行陈述。

(2)发言许可

议员可举手示意,得到口头允许后方可发言。

(3)议长邀请发言

议员可在议长邀请其讲话后发言。

(4)同时要求发言

如同时两个议员要求发言,议长将发言权给予他认为是第一个提出要求的议员。

(5)一个议题多次发言

除得到议长允许外,议员就一个议题只能发言一次。以下情况除外:

a.如果议题的重要部分被曲解或被别的议员指责,在不提出新议题的情况下可再次发言。

b.本人是一个动议或一个修正案本质修改而不是结构修改的提议者。

c.个人法案提出辩论的提议者。

d.在对议案或私法法案进行辩论之前代表委员会发言的议员。

e.对另一个议员的发言提出完全不同的看法或提出新的观点或新的思想。

f.前一个议员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6)对议员提出的动议或修正案的支持

议员可在其座位上起立表示支持一个动议或一个修正案,支持发言将不被列为对此动议或修正案的发言。

(7)念讲稿的限制

议员不需念讲稿,但可以摘取书中或文件中的内容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也可在发言中用笔记提示自己的思路。议员可在下列情况下念手稿:

a.介绍某项个人议案或提议对某个题目进行辩论或回答问题。

b.讨论预算发言。

c.党派领导人在议会发言,议会发言人或他们的议员。

(8)议员不能偏离辩论主题

议员在对一个议案或修正案或辩论主题表示推动或支持时,不应偏离主题,如遇议员发言时偏离主题,议长将提醒其返回主题。

(9)对审理中事宜的表态

议员在发言中如涉及任何特殊的正在审理中的事宜,需持公正态度,不得作出有碍案件公正处理的表态。

(10)违反规程

除有新内容或新情况外,任何对议会开会期间已表态的特殊事宜要求重新审议将被认为是违反规程。

(11)打断议员发言

任何一个议员不得打断另一个议员的发言。下列情况在得到议长的许可后除外:

a.就程序事宜或维持秩序事宜打断发言。

b.经发言议员同意后,向发言议员解释其提出的问题。

(12)议事日程上特殊事宜讨论的推迟

如出席本次会议的大多数议员要求推迟对议事日程中某个特殊事宜的辩论,此辩论可推迟到议会下一次会议进行。

(13)辩论结论和表决

议长不接受任何议员提出的对某个议案在议会进行表决的动议。但以下情况除外:

a.已对议案进行过充分的辩论。

b.接受此动议与议事规则不矛盾,同时也不违反任何议事规则。

(14)对某一动议进行表决的程序

按照规则第32条规定,议长可提议对某动议进行表决。同意方议员和反对方议员各自就此动议进行15分钟的陈述,陈述结束后议会进行表决,表决后不再进行进一步的辩论或修改。

(15)辩论结论

对某个动议辩论作出的结论必须赢得出席会议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

(16)遵守规则

议员在议会开会或议会其他委员会开会期间必须遵守议事规则的条款,对宪法和国家职能表现出充分的尊重。

(17)会议期间议员的行为举止

议会召开会议期间,出席议员必须遵守下列几点要求:

a.举止行为要符合自己的身份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b.不得有阻碍议事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c.不得使用辱骂语言攻击其他议员。

(1)向议会委员会提交附属法规条例

提交至议会的附属法规条例须于提交同时在议会的有关委员会进行辩论。

(3)采纳附属法规条例的程序

(4)公众文件以及请愿书的提交

八、议员制度

1.议员的权利

议员无须为所发表的观点和议会的投票结果负责;议员享有豁免权,不得擅自将议员驱逐、逮捕和拘留,除非得到最高法院的批准。

每名议员配有一名议员合作专家(parliamentcooperator),负责为议员提供专业意见,该专家不做一般性的秘书工作。议员每月的工资约4000欧元。根据汽车排气量,议员购车享受一定比例的免税。议会每月向议员提供一定数额的交通补贴费。

2.议员的义务

议员必须忠于祖国,尊重宪法,努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将由议会高级职员确认,出席议会其他委员会会议需在其登记簿上登记,登记簿将由其委员会主席在会议结束后签署。

议员如不能出席月内某一次会议,需在会议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议长。议员如不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他缺席一事,将被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任何一名议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议会会议,或连续四次不出席其所在委员会的会议,将被剥夺领取全月议员津贴的权利。

任何一名议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议会会议或连续三次缺席其所在委员会会议,将只能领取半个月的议员津贴。

任何一名议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他所在的委员会会议,此议员将只能领取三分之二的月议员津贴。

议员不得兼任内阁部长、市长,或在市政委员会、市政厅、军队或国家安全及公共机关中任职。

3.议员监督委员会

议长及三名由选拔委员会推举的议员组成监督委员会,每月在固定日期开一次会,讨论议员缺席议会会议及其他委员会会议的事宜,并评定出议员缺席会议是否属于正当理由。

议长将通知财政部部长对缺席议员的惩处决定,财政部将根据议会决定在发放下个月的议员月津贴时扣除缺席议员的全月议员津贴或部分月津贴。

监督委员会评定议员正当理由缺席的标准包括:健康原因,死亡或家人有严重疾病,因公出国或委员会批准的因私出国。

议员被扣除的津贴将存入一个由监督委员会管理的特殊基金会,议会将根据规则决定怎样使用这笔资金。

九、议会党团

参加第九届议会党派

议员人数

劳动人民进步党

18

民主大会党

民主党

11

社会民主运动

5

欧洲党

3

生态环境党(绿党)

1

十、议会办事机构

在议会秘书长的指导下,有四个基本办事机构协助议会的工作,分别是:议会委员会、国际关系事务部、研究与发行部以及欧洲事务部。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1.简介

自塞浦路斯独立以来,参与国际性议会活动一直是塞议会的主要目标之一。

1987年成立的国际关系事务部建立了一个框架,在该框架内,议会系统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事务活动。最大程度地研究议会外交的现有可能性也是一项主要任务。从最初只和周边国家、欧洲国家以及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国的议会建立双边关系,到现在已逐渐发展成和世界各国议会建立双边关系。目前,议会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议会都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并在国际范围内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联合国有关决议以及欧盟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努力解决塞浦路斯问题是议会国际事务活动的重要内容。此外,议会在塞加入欧盟的进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协调国内立法程序与欧盟法律条文,以及在欧洲范围内发展议会外交。通过不断强化双边关系,积极参与欧洲及国际性议会组织和活动,塞议会也在更广泛的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互访以及建立与其他国家议会之间的友好合作组织是塞议会发展双边关系的重要方式。目前塞议会与其他国家议会进行不定期交流。

塞议会是欧洲议会大会的成员。塞议会也是欧洲安全合作组织议会大会、亚洲议会和平协会、欧洲—地中海议会大会、地中海议会大会以及东正教国家议会大会的创始成员之一。

塞浦路斯自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之后,塞议会与欧洲议会的关系进入到新的制度化框架之内。此外,塞议会也在努力加强同其他欧盟成员国及候选国议会之间的合作关系。

塞议会主要在议长、外交事务常任委员会以及驻国际性议会组织的塞浦路斯代表团的指导下开展国际事务活动。

塞议长在塞国内外参加众多国际活动,其中包括与其他国家议会和国际性议会组织的议长,就塞浦路斯问题当前发展情况以及更广泛的国际政治问题进行常规性交流以获取信息。议长出访在与塞外交部沟通后由议长本人自行决定。其他议员的出访如果是定期交流,不必报批。塞国小,议员少,一般将必要的出访在议员中酌情分配。

2.与其他国家议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小组

塞议会大力推动建立与其他国家议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小组,并相信友好合作小组是与各国议会之间不断加深对话及合作的重要方式。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塞议会已与37国议会建立友好合作小组。

3.议会国际关系事务部

议会国际关系事务部成立于1978年,为推动塞议会全面开展国际事务活动提供常规性协助。

4.塞议会国际事务官员的责任

(1)推动促进塞浦路斯与其他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议会联系。

(2)推动促进塞众议院与其他议会及国际议会组织之间双边和多边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4)协助塞议会代表团安排出国访问。

(5)在其工作范围内进行起草报告、收集数据、研究等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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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关什么呀公开得了这些活动可以公开进行,向公众展示组织的真实面貌和运作情况,有助于增强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因此,“公关呀”通常指的是公共关系活动或公共关系的实践,“公开得了”则表示这些活动或实践是可以公开进行的,例如公开的信息发布、公关演讲等。总的来说,公开的公共关系活动有助于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互动。http://bbs.cnsoftnews.com/kjwd/202411/223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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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降知识总结计划于20xx开展的健康教育讲座、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竞赛、播放健康教育光盘、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工作的受教育人数覆盖辖区人口的70%以上,争取让更多的居民学习到需要的健康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https://mip.jy135.com/jiankang/1213922.html
3.社会心理学在新精神分析学派中,有一种叫做社会文化学派的观点更是明确地指出社会文化对人格发展的影响。其中霍妮(Karen Horney)认为家庭环境和教养方式决定人格,性因素不是行为错乱的原因,西方社会的竞争制度才是罪魁祸首。 沙利文则从人际关系与人际交往的角度看待人格发展,他认为人格的形成与社会影响有...https://www.guhei.net/post/jb460
4.心理降的论文大学生的个性心理特征,是指他们在心理上和行为上经常、稳定地表现出来的各种特征,通常表现为气质和性格两个主要方面。气质主要是指情绪反映的特征,性格除了气质所包含的特征外,还包括意志反映的特征。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特征普遍表现为思想活跃、善于独立思考、参与意识较强、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等等,这些有利于大学生的...https://www.fwsir.com/jy/html/jy_20221110141118_2065362.html
5.浅显易懂的心理学小知识(偷窥心理学家的书桌)书评4、公众距离。这是公开演说时演说者与听众所保持地距离。最近(3.7m,7.6m)最远(7.6m,)时一个几乎容纳一切人地门户开放地空间,人们完全可以对处于空间的其他人视而不见,不予交往,因为相互之间未必发生一定联系。当演讲者试图与一个特定的听众谈话时,他必须走下讲台,使两个人的距离缩短为个人距离或社交距离才能够...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3936125/
6.《公共关系学(专)00182》贾玉红JYH^第1章^最新更新:202403“关系”一词在公共关系学中主要指组织与公众之间相处和交往的行为和状态,简聲说就是组织与公众之间的 联系。这种联系的性质和程度是衡量公共关系状态的客观标志: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联系是密切的或是疏远的,稳定 的或是动荡的,长期的或是短暂的,积极的或是消极的,融洽的或是紧张的,合作的或是对抗的,友善的或是敌...https://www.jjwxc.net/onebook.php?novelid=8747702&chapterid=1
7.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为了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提高心理免疫力,增强战胜疫情的信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指导下,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专家,配合国家最新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中有关公众心理社会支持内容,撰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心理自助与疏导指南》,为你的心理重筑防疫的堤坝...https://jky.asnc.edu.cn/xlzx/jkzs/b960c7250ff349f5bf497d4efb71e0d4.htm
8.高效人士的七个好习惯请简述你对积极主动本质的理解七个习惯适用于领导的四个层面(个人、人际关系、管理及组织)。当你由内至外来建立别人对你的信任时,你不仅建立了相互信任,同时也改善了人际关系。一旦信任建立,你便能充分调动组织内个人与团队的自主性来实现预期的结果。当个人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时,组织才能更好地将机制、结构与使命、策略紧密结合,从而满足利益关系...https://m.blog.csdn.net/xiaoquanwen/article/details/6583709
9.心理问题疏导方案(精选19篇)要依托心理援助专业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心理援助热线,重视和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全县要充分发挥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作用,倡导大众科学认识心理行为问题和心理疾病,逐步消除公众对...https://www.oh100.com/a/202303/6503566.html
10.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模板(10篇)其次,制订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实现一种理想的公平、公正状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化,就是通过给可能发生冲突和矛盾的空间提供规则,来增强空间的秩序以及空间中人的相互信任。它一方面可以通过提供可靠的信息,减少公众的不信任感;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惩罚措施,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以遏制评价过程中不公正评价行为的...https://www.haofabiao.com/haowen/20506.html&wd=&eqid=83292d680001380100000003647eb765
11.社交礼仪知识⑤ 在与女士相处时,不放过每一个细节以对女士加以照顾,并且几乎在完全下意识的状态下操作,百战不殆。 ⑥ 在吃饭时从不发出声音。 ⑦ 较常人使用礼貌用语更为频繁。 ⑧ 偏爱孤独,寻求宁静的心灵、安静的肉体及激情的冥想。绅士们故此好思想、好舞文、好文学艺术方面的经典名著,绝少拜读浮华喧嚣的弄潮作品,包括影...https://www.ruiwen.com/liyichangshi/4386841.html
12.组织与公众联结方式【单选题】在现在社会里下列行为中,( )不属于不道德行为。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角膜的组织学特点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职业道德是人们在特定的( )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角膜位于人眼球的( )部位。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职业道...https://www.shuashuati.com/ti/a599f59947b4421ba2521be6be1de8e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