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是乡村振兴的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当中的参与性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以及“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成为了乡村治理的新方向。2022年3月,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从多方面开展工作,积极引导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
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有其现实需求。农村社会治理工作任务繁重,涉及到人居环境整治、集体资产管理、养老等方方面面。村干部难以独自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既为广大村民提供了切合需求的服务、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与平台,又节省了动员村民参与的成本,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新思路。
但是,多元治理主体并不总是能充分发挥作用,常常会因为各种问题陷入协同困境。乡村社会组织与传统主体的合作关系得以建立的制度与行动空间是什么?如何保证在自身存续的基础上提升治理效能?回应这些问题,对探索农村社会组织融入乡村治理的长效共赢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困境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组织与基层政府、村两委协同参与乡村治理已初具成效,但仍存在隐患:
首先,现有模式无法为社会组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足够物质保障。资金方面,缺少社会资本参与,以捐赠为主的筹资模式存在不稳定性;人员方面,社会组织的组成人员通常包括专职人员、社工和志愿者三部分,目前志愿者已有较为完善的轮替机制,但专职人员、社工尚未形成完善的聘任机制。随着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增多,组织自身发展需求提高,对管理人员、社工的数量和专业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次,参与治理的效果不均衡。目前在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中,参与度较高的主要有老人午餐、广场舞和新春红包等,集中在养老方向。其余如庆祝传统节日、举办老年学堂、建设水稻种植合作社等活动,村民参与意愿不高,尚未形成较强的影响力,难以达到多领域协同发力促进乡村振兴的作用。同时,目前大部分社会组织服务覆盖范围也由于人员不足仅仅局限于有限的几个自然村,未形成对整个行政村的全面覆盖。
最后,最根本的隐患在于农村社会组织和村两委、上级政府的关系还未理顺。经过长期的实践,基层政府与村两委之间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协作机制,但农村社会组织与其它治理主体的协同还在探索之中。社会组织由于自身的非官方性质,受“官本位”思想阻碍,为了满足生存与发展对于行政权力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多主体间职能和权力边界存在一定模糊性,造成了实际运行中治理缺位和冗余并存的局面,难以有效提升治理能力。
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路径探索
在嵌入传统的以基层政府、村两委为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农村社会组织需要针对现实要求与自身发展状况进行针对性调试,与多主体磨合协作,并通过结构、功能、制度的协同式参与,打造乡村治理新格局。
1.起始条件——动态调试嵌入,把握激励约束
农村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所拥有的知识、技术与公共服务供给是其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独特优势。而在嵌入农村社会网络与传统农村治理体系时,社会组织不论是遵循关系或是结构式嵌入路径,都需要面对时刻变化着的激励与约束条件进行针对性调整和动态性调试。在面临常规性治理资源匮乏困境时,积极利用自身的人才、信息与技术等优势弥合农村资源缺口;在面对村民渴望有温度、有凝聚力的乡村需求时,开展养老、卫生清洁等活动,促进乡村人文关怀的提升;在处理与基层政府、村委会等传统“权威”力量关系时,一方借助其力量赋能于自身,另一方面积极调试自身活动边界,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寻求自身可持续性发展。
2.牵引催化——推进结构协同,找准自身定位
首先,从宏观视角来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包括四个主体、五项内容。社会组织既需要正确处理好组织的独立性与职能的社会性之间的关系,还要正确认识自身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本定位,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监督,聚焦于公众的真实需求并广泛吸纳村民参与到组织建设和服务当中。其次,从微观视角来看,农村社会组织一方面要处理好自身与现实中的乡镇政府、村两委、乡村精英、其他村民的互动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处理好不同的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交流关系,以实现各主体的信息畅通、资源互补。是以,农村社会组织需要准确把握并认识乡村社会治理的整体格局并找准自身嵌入其中的功能定位,以维持乡村治理的结构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