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困惑与探究
——以马某、叶某滥用职权案为分析视角
自治区检察院公诉办农中校
关键词:三个效果切入点基本思维多维考量保障机制
一、分析的载体:马某、叶某滥用职权案的社会舆论及司法争议
二、冲突的焦点:如何兼顾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一)政治效果的支点:执法政治效果的审视切入点
确保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是公诉工作的核心要求之一,但何为公诉工作的政治效果?如何评价执法的政治效果?长期以来并未清晰界定。尤其是,具体到一个案件,如何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实现政治效果,似乎更多地停留于相对模糊的理念层次。
(二)法律效果的衡量:法律效果精确评估基本视点
法律效果是执法综合效果的基础。一般而言,评估公诉环节执法法律效果重在衡量实体法、程序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的实现程度。但具体到一个案件,法律效果从哪些因素进行评价,目前似乎并未形成完整、统一的认识和标准。
本案中,一些同志认为,马某、叶某的行为,同时违反多方面法律,损害多重法益,应当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根本处罚原则选择打击的角度。就此而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最高,应当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一些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必须追求准确性,并以胜诉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马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交通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案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风险,而以其他罪名指控均存在被法院否定、改变指控的可能,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一些同志则认为,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损害多重法益时,关健在于准确把握行为的根本特征。本案马某、叶某的行为虽然侵犯多种法益,但整个行为以超越职权为根本特征,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最能体现罪当其罚的精神;还有些同志认为,定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马某逆行拦截高速公路上行驶中的车辆,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立足这一主观因素,不宜按滥用职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相对而言,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更能体现主客观观相统一的原则。
(三)社会效果的评估:社会效果的评估主体和方式
社会效果通常指执法的社会评价。但鉴于“社会”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社会评价的准确把握并非易事。尤其是在一些具体个案中,不同的社会主体出于各立的立场和需求,往往对执法行为产生不同的认识,在此情形下,如何看待和把握执法的社会效果具有相当的难度。
三、理性的归纳:公诉人视野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基本思维
(一)观念的厘清:正确把握“三个效果”的精神实质,强化整体推进的工作思维
回到马某、叶某一案,每一种主张对“三个效果”的解读视角各不相同。虽然说,每一种思维都不乏理论依据和现实理由,但其中一些观点和思维确实值得商榷。如一些同志将处罚的轻重、打击的力度作为衡量政治效果的主要指标,认为对马某、叶某处罚越重,越有利于羸得群众的支持,执法政治效果越好;又如一些同志将胜诉作为衡量法律效果的首要标准,认为本案马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但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在法律层面上最稳妥,而就叶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证明上、定性上的困难,在公安机关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追诉存在重大风险;还有一些同志以尽可能维护被害人经济权益,促成刑事和解,案结事了作为评估执法社会效果的根本着力点,认为社会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认可司法裁决,不缠访、闹访。基于此,强调以交通肇事罪定案最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经济权益,最有利于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
上述思维,应当说抓住了执法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某些内涵和要求,但均存在考虑不够周全、不够整体之虞。就如,严厉打击确实容易获得部分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认同与支持,但政治效果作为宏观评价因素,要以社会大众、社会秩序作为评价的基点,而站在这一高度会发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是执法政治效果的基础,将马某、叶某的滥用职权行为定位于交通肇事,甚至不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要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何其艰难!
(二)效果的挖掘:切实发挥“多维考量”的引导效应,改变纯粹办案的执法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检察工作应“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宣示,使“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精神从政策引导层面上升到实务工作方针层次,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已成为当前公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全新课题。
(三)制度的保障:真正立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构建综合效果的保障机制
长期以来,公诉工作的目标定位、质量管理倾向于单纯从法律角度考量,其结果是,公诉工作往往局限于诉讼程序合法、局限于诉得出判得下、局限于案件顺利办结。这样的工作格局显然难以培育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工作思维和工作方法。强调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意味着公诉工作的价值追求、工作标准必须实现三个效果单一、割裂状态向政治性、社会性、法律性统一、和谐状态的跨越,而要实现这一跨越,思想认识的突破是基础,工作制度的重建是保障。在当前各方对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仍存在种种迷茫认识之际,关键是立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通过实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建立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工作考评办法等等,从制度上推动公诉人员提升政治敏感性和社会警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