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严格登记审查方面,《意见》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细化登记服务,严格登记阶段审核把关,《意见》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一是在成立登记阶段,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等问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二是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三是在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进行把关,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
三、在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方面,《意见》有哪些重点举措?
为解决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失灵等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意见》提出的重点举措包括:强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功能作用发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正常决策机制失灵时利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四、在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方面,《意见》有哪些务实举措?
五、在积极引导发展方面,《意见》有哪些目标任务?
六、在强化党建引领方面,《意见》主要有哪些考虑?
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统领作用,《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社会组织运行全过程。同时,在组织领导部分单列一项,提出要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