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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瓦提县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瓦提县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阿瓦提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瓦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8日

阿瓦提县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引领,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为着力点,将“说理”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提升行政执法的说服力与公信力,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理服人的执法理念,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

“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关键在一个“理”字,因此,制作“教科书式”执法文书,应当遵循讲清“四理”的基本要求:

(二)讲准适用法律法规的“法理”。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充分表述,无论分析的角度、分析的内容、分析的结论,都必须符合法律,不能随心所欲地作出解释,要在对案情的具体分析中准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同时,要详细引用所依据法律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

(三)讲明使用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道理”。“教科书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行政处罚幅度,要把法律的规定同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起来,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确认当事人行为确实构成违法,解释和说明最终确定该处罚幅度的理由。

三、“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主要内容

“教科书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事实、证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救济途径等要件。

(二)正文

1.事实。要求对何人、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违法活动,案情的具体经过,以及涉案标的物的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情况叙述清楚;同时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5.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及履行方式等,并且告知不服该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和期限。

(三)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注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决定的日期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准,并且盖该机关的印章。

其他执法文书,如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参照“教科书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制作。

(一)注重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重要前提。要针对“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五个方面有计划地开展调查取证,防止随意性。证据的收集应当满足违法事实的认定并根据违法事实加以取舍;证据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审查应当强调关联性,证据链完整并能相互印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二)注重法律论证。法律论证是“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集中体现。执法文书要展开深入透彻的论证说理,客观公正地适用法律,使当事人释疑服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案件事实运用法律原理进行分析论证,主要在违法与合法、情节轻重与危害大小等核心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逻辑严谨、论证周密、说理充分。

(三)注重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的基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事实和法律、实体和程序、过程和结论等问题的全面的、综合的反映和体现。只有以全面的、详细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为基础,才能为“教科书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性提供条件。案件主办人员要认真写好“教科书式”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为“教科书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说理性提供扎实基础。

附件:1.“教科书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2.阿瓦提县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工作指引

3.阿瓦提县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4.阿瓦提县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

5.阿瓦提县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23年版)

附件1

××××××局(委、办)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以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增加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号等内容。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

(违法事实)经查明,×××××。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年×月×日××(被询问人)询问笔录1份,用以证明××;

证据二:取自××(地点)现场照片2张,用以证明××。

【注意要点】证据的列举可按照事实的主次、证明力高低等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要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简要说明。列举证据要标明序号,每份证据要有能够互相区别的证据名称。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对不同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分别列举;证明同一事实的多个证据应一并列举说明;一个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一并列举证据,不宜分别表述;但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不需重复列举。证据之间应环环紧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执法程序)本案调查终结后,××年×月×日,本局(委、办)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年××月××日向本局(委、办)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其具体理由是:

1.×××××。

2.×××××。

如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委、办)认为:(详细进行案件定性分析)××××××××××。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禁则条文,要引用到具体的内容),已构成××××行为。依据《××××》具体禁则条文,要引用到具体的内容…………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意要点】对案件定性、适用依据、选择处罚内容进行比较充分的说理。包括对查明的事实进行分析、概括、定性,指明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项;阐述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并说明理由;阐述听证意见;在引用依据时,写明所引用依据的具体内容。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

【注意要点】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二、×××××。

【注意要点】“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等行政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般在处罚决定事项之前的正文中予以表述。对《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七项行政处罚种类,应在决定事项里面写明。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地址:××××,账户:××××,账号:×××××)缴纳罚款。

(法律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局(委、办)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应根据所适用的具体法规规定,分别表述不同期限)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注意要点】救济权的表述是一项风险提示,以免当事人误以为提起复议、诉讼就可以暂不履行处罚决定,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局(委、办)(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阿瓦提县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引发争议和纠纷,推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方式,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阿瓦提县行政执法责任等七项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教科书式”执法,是指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主动向行政相对人讲明目的、要求、依据、事实、后果和救济渠道。

第三条说理应当事理、法理、情理并重,着重阐明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讲明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告知其权利。说理可以采取口头、书面(含电子媒介)等方式。

第四条开展“教科书式”执法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二)诚信友善,有理有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三)刚柔并济,法治底线。服务在前,说理在先,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依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执法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基准、权力责任清单等信息,保证行政相对人能够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执法依据。

第六条严格落实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条文、法定程序、法律责任、投诉举报、救济途径等内容,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执法监督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案件办理

第七条在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人员身份以及行政检查的依据、目的、内容和方式。积极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方法,对于违法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签订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告知承诺书并督促行政相对人完成整改。

(一)劝导示范:针对行政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法定义务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条件情况下,引导、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方式。

(三)说服教育: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行政相对人提高法律认识,心悦诚服,自觉改正发生的违法行为,自觉履行行政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方式。

(四)指导约谈: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理解法律法规不正确、责令改正缓慢或不到位、因同一或者类似问题被投诉举报多次或者已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等情况,通过与行政相对人谈话指导,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的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免于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一)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符合本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情形的。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以及违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依据、处罚条款,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有针对性地对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进行解释,对自由裁量的情形、违法性质、危害后果等进行说明;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提出的异议依据法规政策给予耐心解答,积极引导其依法表达诉求和按照法律规范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无论处罚与否,都应当责令改正。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时限,未限期整改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合法、正当、必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告知行政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期限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应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强制类文书应当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理由、依据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扣押财物的,应当载明名称、数量和场所等内容。

第十二条符合听证法定条件的,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在听证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全面阐明和论证涉及的事理、法理和情理,做好焦点问题的论证与解释。

行政处罚的听证,应当就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予以充分说明。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意见、提交证据的,应当充分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或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辩和质证意见、提交证据的,应当充分说明采信与否的理由或依据。

第三章文书制作

第十三条执法文书要突出事实证据和处罚理由,完整准确叙述案件事实,逐一列举各项证据,全面阐述法律适用理由,准确引用法律条款,详细写明自由裁量情形,说清陈述、申辩意见采纳与否的理由和依据,通过说理论证体现执法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第十五条违法事实认定,重点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客观表述案件经过、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对证据与证明事项间因果关系加以论证。证据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集中列举分析。影响自由裁量的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等情节应当写明。

第十六条法律适用依据,重点论证违法与合法、情节轻重与危害后果等核心问题。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则和法则条文,结合违法事实详尽阐述法理,充分论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阐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情节。

第十七条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质疑及证据等主张,是否采纳应当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简述告知程序及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情况。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叙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说明复核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对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质疑及其证据的,应当叙述并说明。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经过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形要如实记载。

第十八条法律文书应当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履行时限、方式、要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教科书式”执法工作经验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将沟通技巧、心理学等“教科书式”执法工作必要技能的培训纳入执法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增强推广“教科书式”执法的社会效果。

第二十条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阿瓦提县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做好执法音像记录,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执法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语言;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侮辱性语言;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六)现场实施处罚或强制、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

(七)暂扣违法物品、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

(九)群众说执法人员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

二、日常接待规范用语

1.接听群众或外单位来电:“您好,这里是××局(委、办)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是执法人员××,请问有什么事吗?”

①对不起,我听不清楚(我没听明白),请您再重复一遍好吗?

②请您别着急,有什么事慢慢说,说清楚了才能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5.来电的回复:

①对不起,关于您反映的这件事情,我们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请示……有关的结果我们会尽快向您反馈。

③来电内容涉及对涉××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的:您是想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吗?

(三)接待群众来访、咨询、投诉、举报等用语

1.接待来访人:暂停手中工作、起立相迎,“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请问您找哪位)?”

2.询问来意:“请问您贵姓?”“请问有什么事(找哪位)或请问有什么事可以帮您?”

3.了解来意后:“请稍等,我马上给您办。”“请别急,有问题慢慢讲。”

4.与群众的沟通:

②群众(当事人)要找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办公室在岗职工:您要找的同志不在我们这里工作,请您再核实一下有关情况或者直接前往××办公室找××工作人员。

④自己正在办理另一件事:对不起,我手头上正有个急事需要处理,请您坐下稍等一会。

5.对方提出意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我一定向领导转达,请放心。”

6.遇到对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来访者,应向其告知权利:如果您(单位)对我们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告知相应的规定要求和维权途径)。

8.当群众(当事人)办完事离开时:“请您慢走,再见!”

三、执法现场行为用语

(一)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您好,我们是××局(委、办)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和××,这是我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

(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我们将按规定替您保守有关秘密。

(三)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1.根据要求,我们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全程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2.您(单位)正在进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请立即停止该行为。现请您(单位)对违法现场(物品)进行清理(拆除、下架、封箱、恢复原状),谢谢!

(四)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当事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您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您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五)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六)送达执法文书时,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例如:您好,我们是××局(委、办)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和××(出示证件,如遇被调查对象有眼疾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向其宣读执法工作证号),现在向您(单位)送达《××××书》,请您(单位)在送达回证(回执)上签字、加盖手印(公章)。

(七)当对方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局(委、办)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若您继续妨碍我们执法,将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涉嫌妨害公务罪,受到刑事处罚。

附件4

阿瓦提县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与运用指引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指引旨在梳理各类行政执法证据的术语和定义,阐明证据收集的方式和要求、证据审查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工作,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实施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参考。

本指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与本指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三)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政府令第7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0号)

(四)其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3号)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引。

(二)证据

1.证据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经查证属实的材料,主要为:(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2)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材料;(4)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

3.书证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含义、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物证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外部特征、质量、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实体物或痕迹。

5.视听资料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图像、影像、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6.电子数据指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存储在电子介质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信息。

7.证人证言指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反映案件事实的陈述。

8.当事人的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

10.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概况和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查时制作的反映案件事实的文字记载材料。

四、证据收集

(一)工作要求

1.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

2.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收集、调取证据的手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保证收集的证据合法真实。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3.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提醒提供人标注。

4.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二)收集方式

1.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查、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

(3)查阅、复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记录、合同、财务凭证、缴款凭据等材料;

(6)调取、统计自动监控数据;

(7)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9)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10)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听证会意见;

(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3.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毁损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2)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证据收集要求

1.书证收集

(1)收集书证应当收集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5)收集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当事人是法人的,收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相应证照资料。

(6)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技术性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收集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

(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提取原始载体。

(2)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证明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4)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6)音频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收集

(1)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2)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修正文字之处,应当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5.当事人陈述收集

(1)当事人陈述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形成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2)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修正文字之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

6.鉴定意见收集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收集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见证人在现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

8.调查询问笔录收集

(1)调查询问笔录应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2)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捺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五、证据审查

1.证据审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用专门知识、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对收集的证据应当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应综合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3.充分保障当事人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按要求归入案件卷宗。

5.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法制审核机构对证据是否充分、合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审查内容。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能否反映案件事实,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4)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5)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程度;

(3)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4)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认定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即对证据是否具有认定案件事实资格的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证据的收集、取得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3)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因素。

证据综合审查主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证据综合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2.证据是否充分;

3.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4.各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较强的关联度;

5.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形成证据链等。

(三)审查方法

1.对书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书证与案件是否有联系;

(2)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过程、制作方法,判断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与原件是否一致;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

2.对物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3.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形成和取得是否合法;

(2)是否有残缺、失真;

(3)现场有无伪造、变造迹象;

(4)是否有剪辑、加工、删节或者篡改迹象。

4.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

(2)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真实性;

(3)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判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

6.对当事人的陈述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当事人是否因规避不利法律后果而提供虚假陈述;

(2)当事人是否因表述能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陈述存在瑕疵;

(3)当事人的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

7.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4)鉴定意见有无明显矛盾;

(5)鉴定人是否签名,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8.对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是否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无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

(3)现场情况有无伪造或者破坏迹象;

(4)检查(勘查)方法是否科学;

(5)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6)是否有被勘验(检查)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7)是否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9﹒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是否记载被询问人身份;

(2)是否有不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4)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5)是否有被询问人的确认意见;

(6)是否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六、事实与证据认定

1.行政执法人员对收集的证据依法审查后,对各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效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在调查终结报告、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释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2.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行政执法机关无需对认定的理由进行解释说明。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其他证据辅证,形成证据链。

5.有数个证据可以证明同一个事实的,应当判断不同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证明效力大的证据优于证明效力小的证据。

(二)认定内容

1.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2)项至第(5)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6)项至第(7)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5)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员提供的证言;

(7)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意见;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9)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下列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不相当的证言;

(3)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无法辨认真伪的证据材料;

(8)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经行政执法机关当面询问的证人证言优于只作书面陈述的证人证言;

(8)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就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各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并对证明效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附件5

阿瓦提县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23年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卷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事实及程序记录,经过分类整理、按序排列、统一编号、立卷归档,汇集成卷的执法资料的组合。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卷主要由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执法文书)组成,文书样式参照《阿克苏地区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参考(2022年版)》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局)对案卷及文书样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执法特点的需要,可以在符合本标准实体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执法文书种类。

第五条案卷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以及其中的各种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基本要素标准、通用标准、一般标准。

第六条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的原则,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准确。

第七条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主体。

第八条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机构,负责指导、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立卷归档和案卷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标准分为总则、基本术语、基本要素标准、通用标准、普通程序的一般标准、简易程序的一般标准、立卷归档标准和附则八部分。

第二章基本术语

第十一条被处罚对象是指行政处罚案件中以自己名义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二)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三)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第三章基本要素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要素标准是指通过实体和程序要素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标准,包括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要做到行政处罚主体合法。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取得罚没许可证;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持有有效国家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六条要做到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

(一)被处罚对象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在案卷中应当有证明被处罚对象资格的材料;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在案卷中应当有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被处罚对象必须是违法行为当事人;

(三)被处罚对象应当使用规范全称,且前后一致;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且在案卷中应当有当事人提供的没有主观过错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执法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经调查认定由当事人实施且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具体违法行为,及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

(三)证据材料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

第十八条要做到适用法律正确。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二)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裁量权适当,处罚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要做到程序合法。

(一)在程序步骤上,原则上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国家部(委、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形式上,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对行政处罚内容、过程、结果等进行记录;

(四)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主要包括:

1.办案过程中,必须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2.调查取证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6.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属于重大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必须进行法制审核且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采用相应文书予以移送。

第四章通用标准

第二十条案件名称在同一案件中具有唯一性,前后应保持一致,由“违法主体+案由+案”组成。

第二十一条执法文书中的“文号编码”,由“部门简称+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可以在本单位内部统一编写,也可以按照内设机构分部门编写,具体编写规定由各行政机关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执法文书中“案由”的书写形式为:具体违法行为(非法行为)。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可以只写其中一项主要违法行为并加“等”予以注明。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意见前,在“违法行为”的表述前应当加“涉嫌”二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后续程序中,不得在“违法行为”前加注“涉嫌”。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基本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填写。

(三)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有登记字号的,“姓名(名称)”项填写“登记字号”,“负责人”项填写经营者姓名;无字号的,“姓名(名称)”项直接填写业主姓名,不再填写“负责人”项,其中,证件名称及号码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为其登记的经营场地。

第二十五条执法文书中涉及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注明颁布或修正、修订年份,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事先告知书、听证笔录及报告、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及决定书等文书,应当记载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情况,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条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不得含有歧义,不得出现未载明意见的情形。审核或者审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外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以行政处罚主体名义作出,加盖行政处罚主体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印章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印章。

采用互联网执法的,应当使用电子签章。

第三十二条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执法文书中设有签收栏,且当事人已签收的,可以不使用送达回证。

第三十三条制作需要送达、备案的执法文书,应当根据送达、备案和归档需要确定制作份数。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二者相互印证,相互衔接。

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等音像记录,应当制作光盘归入案卷保存。

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其他音像记录,应当根据行政机关规定或工作实际,可以另行归档保管。

第三十五条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可以置于案卷尾页备考表中,作为证据的光盘也可以单独成页,并附说明。

第三十六条经调查终结,符合行政案件移送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及时进行移送,不再履行事先告知、审核决定程序,案件移送后予以结案。

第三十七条涉及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的,可以参照案件移送文书等形式,通知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第五章普通程序的一般标准

第一节立案

第三十九条《立案审批表》是执法人员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的内部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及内容:

(二)案由;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五)承办人意见:由执法人员明确提出是否建议立案的意思表示,并在签名后注明执法证号及具体日期;

(六)承办机构意见:办案机构负责人拟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同时提出两名或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的建议,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有明确的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行政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信息予以保密。案卷材料可以采取技术手段等方式对关键信息进行处理。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四十二条证据是认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调查取证文书包括证据文书和案件调查终结文书。证据文书根据证据种类,分为书证证据文书,物证证据文书,视听资料证据文书,电子数据证据文书,证人证言证据文书,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文书,鉴定意见证据文书,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文书。主要文书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及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等。

调查取证辅助文书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予以选择,主要包括《撤销审批表》《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通知书》等。

第四十三条《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现场检查(勘验)时作出的,客观、全面、准确描述违法现场等情况的书面记录,属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文书。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二)被检查(勘验)当事人及见证人基本情况;

(三)检查(勘验)人及记录人姓名和执法证号,出示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的情况;

(五)被检查(勘验)人对笔录内容的确认情况及签名、日期;

(六)检查(勘验)人及记录人签名和日期。

每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只能针对一个案件现场。

勘验笔录文书中,对现场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技手段作出现场检测(监测)或者勘验结论的,应当附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询问笔录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三)询问人姓名、执法证号及表明身份情况;

(四)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

(六)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的确认情况及签名、日期;

(七)询问笔录中如有涂改,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确认或按捺手印;

(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每份询问笔录只能针对一个被询问人,并附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对客观性较强、数量较大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抽样取证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文书。抽样取证文书包括《抽样取证通知书》《抽样取证记录》等。

抽样取证文书的内容除对抽样取证情况进行告知外,应当包括《抽样取证物品清单》《非产品样品抽样清单》,并由被抽样取证人予以确认签字。

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有主观性的证据,不适宜抽样取证。

第四十六条对抽样取证或采取其他方式收集、调取的证据,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由行政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送达当事人。

采取抽样取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鉴定意见应当附于抽样取证文书后,作为“鉴定意见”证据文书使用。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鉴定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并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四十七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证据保存通知书(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决定书)》等,一般属于“物证”证据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处理情况,准确记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原因、法律依据、期限、存放地点、保存或处理方式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或物品(处理)详细情况要以清单形式体现,并由当事人予以确认签字。

第四十八条物证可以附原件归档。对不便以原物形式归入案卷的物证,可以通过拍摄照片、录像等方式,制作能够客观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其他物证文书。

以录像作为物证文书的,可以在《证据资料(通用文书样式)》中记载详细信息,并附带视频光盘。

第四十九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的原本、正本或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或抄录件等。

提供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件的,应当载明出处,由提供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盖章),注明提供日期;由收集调取书证的执法人员确认该书证的提供人与签字人一致后签字。此类证据可以采用《证据资料(通用文书样式)》,也可单独成页。

提供图纸、账册、表格、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作为视听资料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视听资料复制件,并以光盘形式归卷。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五十一条非现场执法证据文书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文书,一般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文书。

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内容作为证据的,记录内容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采取非现场执法方式制作的案卷,可以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证据认定违法事实。非现场执法证据不视为孤证。

第五十二条电子数据证据文书是记载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证据文书。电子数据证据文书应当确保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具备下列内容:

(一)电子数据内容,具体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网络地址说明。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使用光盘或其他数字存储介质保存,或者以音像记录形式归入案卷的同时,由行政机关妥善保存至少一份封存状态的电子数据备份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文书,不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文书。

第五十四条案件调查终结文书包括《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和《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案由;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四)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名称;

(五)处罚理由和依据;

(六)承办人意见:由执法人员明确提出“本案已调查终结”的意思表示和处罚建议,可以同时建议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签名后注明日期;对符合提交集体讨论的,提出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建议;对需要移送的,提出出具《行政案件移送书》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建议;

(七)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拟同意执法人员意见的,提出“拟同意”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八)审批意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六)定性分析,主要是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

(七)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引用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并记载依据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裁量的情况;

(八)处罚建议,应当有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销案审批表》具有案件“结案”性质,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作出。案件予以销案的,可以不再履行结案程序;未销案的应当予以结案,具体情况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协助调查函》是行政机关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时所使用的文书,包括文书编号、协查单位名称、被调查方简要案情、需要协查单位提供的具体资料等。

第五十七条《协助调查通知书》是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使用的文书。

第三节事先告知

第五十八条事先告知文书是事先告知程序中应用的文书,包括《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无文书样式)》《陈述(申辩)笔录(无文书样式)》《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无文书样式)》《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无文书样式)》。

对于无文书样式的情形,可以适用本领域已规范的文书样式。

第五十九条《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指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时制作的执法文书。《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包括文书编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法律依据、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等。其中,“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应当与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中的内容相吻合。

对陈述、申辩权利的告知,属于必须告知内容,凡普通程序处罚案件应当勾选此项告知内容。陈述、申辩期限可以与听证期限一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听证权利的告知,凡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告知陈述、申辩权利的同时,勾选此项告知内容。

第六十条《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适用范围为:

(一)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等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是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应当完整体现履行或放弃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十二条《陈述(申辩)笔录》应当详实记载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文书具体填写标准可以参照《询问笔录》的规定。

当事人证明自无主观过错的,可以在此文书中提出并记载。

由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书面材料,经当事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文书有同等效力。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对通知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行政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听证的,出具《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应当在文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举行听证时,凡没有经过出示和质证程序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合法依据。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听证报告》是听证人员总结听证会及听证结果的书面形式,重点记载听证案件基本情况、申辩及质证的主要内容、争论焦点问题、听证意见和建议。

听证报告具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性质,应当同出《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一并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

第六十六条《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进行审核的文书。包括案由、案号、复核类别、承办人、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处理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依据、是否需要变更拟处罚内容、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原处理意见”应当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中的处理意见一致;“承办人意见”应当明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是否采纳,提出复核后处理意见。

第四节审核决定

第六十七条审核决定文书是行政机关在案件事先告知程序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行政处罚案件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笔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十八条《法制审核意见表》是记载法制审核机构对案件承办机构送审的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等文书及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情况的文书,包括案件名称(案由)、承办机构、送审日期、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结论,以及法制审核人员、法治审核负责人签字。

第六十九条《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是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号;

(三)集体讨论原因,包括对情节复杂或情节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集体讨论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及列席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其中,主持人必须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汇报的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应当作为列席人员;

(五)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应当汇报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经过、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同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六)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应当与《听证报告》内容一致,同时汇报听证复核意见;

(七)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应当与《法制审核意见表》中的意见相一致;

(八)各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应当如实对参加人员的意见和理由进行逐一记录;

(九)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应当由集体讨论主持人作出,并作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十)参加人员、记录人员签名。

集体讨论应当在事先告知、听证和法制审核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记录要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会议纪要形式代替集体讨论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中“处罚内容”应当与《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处罚内容一致;如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处罚内容应当与《陈述申辩/听证复核意见书》中的意见一致。

第七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按照普通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含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罚没许可证编号;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制作决定书的日期。

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每份处罚决定书仅针对一个当事人,如出现两个以上被处罚对象的,要分别制发处罚文书,并以编号作以区别;

(二)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一致,不得将“责令改正”作为处罚种类,体现在处罚内容中;

(三)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逐一明确处罚内容后,予以并处;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主体的印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体现“说理式”,具体按照《阿瓦提县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文书的实施意见》《阿瓦提县全面推行“教科书式”执法工作指引》执行。

第五节送达执行

第七十三条送达执行文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后,以特定方式将文书材料送达当事人,并予以执行的文书。包括《送达回证》《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不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无文书样式)》《行政处罚没收财物处理审批表》《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无文书样式)》《非法财物移交书》《非法财物移交回执(无文书样式)》《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送达回证》是记录行政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其他受送达人的文书,包括送达文书名称(案由)及编号、送达日期、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或代收人(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签名(盖章)及收件日期、送达人签名等内容。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效日期。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签收;

(三)被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但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字证明,或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在备注栏注明情况;

(四)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邮政机构邮寄,并将邮寄回执粘贴于备注栏;

(六)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进行送达。

第七十五条《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时使用的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及有关罚款的内容、被处罚人请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理由、被处罚人请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期限、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需附被处罚人(单位)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经过审批,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出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出具《不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中罚款金额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同时应当注明延期缴纳罚款日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期限。

《不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应当注明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理由。

第七十六条《行政处罚没收财物处理审批表》适用于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以及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审批。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销毁的物品,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二十条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依法处理的没收财物,应当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七十七条《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记载行政机关对没收物品处理情况的文书,包括文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执行处置单位基本情况、没收物品处理情况明细表、特邀参加人及经办人签字、日期。“没收物品处理情况明细表”中应载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处理方式及处理地点。

第七十八条应当移交主管部门处置的罚没物品,适用《非法财物移交书》。

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以下非法财物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专卖商品等限制流通的罚没物品;

(二)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移交国家或者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毒具、赌具、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应当移交同级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置;

(四)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交由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置;

(五)罚没物品难以变卖或者变卖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行政机关应当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非法财物移交回执》是财物接收机关将非法财物信息反馈给行政机关的回执文书,包括文书编号及行政机关名称、案件名称及结案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非法财物移交日期与移交非法财物清单等信息。“移交非法财物清单”中的物品信息应当与《非法财物移交清单》中的一致。

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是记载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况的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由、处罚内容及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处罚内容”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节结案

第八十条结案文书适用于处罚案卷终结阶段,包括《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审批表》和《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依法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所公开的网站及公开信息内容的截图予以记载。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且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撤回行政处罚决定和再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一并载入本文书。

(一)“结案类型”按照文书中列举的结案情形进行勾选;

(二)“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对应文书中列举的执行方式进行勾选,其中,“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包括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等情形;

(三)“承办人意见”在确认执行完毕、终止调查等结案情形后,应当在此栏填写“建议结案的意见”。

第七节其他环节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特别是当事人确认是否接受电子送达,包括案号及案由、当事人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方式、受送达人确认后签字(盖章)。

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处罚各个程序。如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当事人未接受电子送达的,不得采取电子送达方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的,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接收方证明其到达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发送方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制止或责令(限期)改正的文书,包括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认定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发现的问题及责令改正措施(期限、内容、方式)等。

“责令改正”发现的问题要与《现场勘验笔录》所记载的问题相对应,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具体的描述,可以载明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标准、规程的具体名称及条款。“改正措施”中停止违法行为和改正违法行为应当分项记载。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没有减损当事人权益或者增设义务的可以不予告知救济途径。

第八十六条《整改复查意见书》是行政机关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核检查使用的文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文书名称及编号、责令(限期)改正情况、复查情况及意见等内容。

《整改复查意见书》应当与《责令改正通知书》相衔接,被复查单位有整改报告的应当附于其后。

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应当在限期届满后、调查终结前,完成复查(按日处罚、按次处罚除外);责令(限期)改正作为非行政处罚前置条件,需要进行复查的,可以在调查终结前复查,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结案前复查。

复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载明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客观情况,不得简单描述为“完全改正完毕”“基本改正完毕”等结论性意见,并可以采集视听资料等证据,确认复查情况;未完全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结合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与处罚依据进行具体描述,应当采集视听资料等证据,以确认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第八十七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包括文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写明违法地点、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依据名称条款等信息。

第八十九条《案件(线索)移送审批表》《案件(线索)移送书》《案件(线索)移送书送达回证》是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所使用的文书。

《案件(线索)移送书》应当附案件证据等材料;存在涉案物品的,应当将涉案物品、物品清单等一并移送。

《案件(线索)移送书送达回证》中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线索)移送书》涉及案件证据等材料、涉案物品、物品清单等表述一致。

第九十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是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所使用的文书。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附案件证据等材料;存在涉案物品的,应当将涉案物品、物品清单等一并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中的内容,应当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及案件证据等材料、涉案物品、物品清单等表述一致。

第六章简易程序的一般标准

第九十一条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当场处罚决定书》。

第九十二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为预定格式,且编有号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当场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及权利履行情况;

(四)行政处罚依据(含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据);

(五)责令改正及处罚内容;

(六)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的期限;

(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当事人确认签名、执法人签名及执法证号;

(九)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九十三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保存向当事人出具的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存联)。

第九十四条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章立卷归档标准

第九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介质形式一般采用纸质介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第九十六条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

同一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合并立卷,但应当在卷中分别进行事先告知和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应“文书编号”应当加注副号予以区别;分别立卷的,应当在《行政处罚案卷结案报告》“备注”中体现“对其他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另案处理”的意思表示。

第九十九条案卷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的要求立卷。

第一百条案卷要使用统一的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及卷内备考表。

第一百零二条填制文书应当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得随意简化单位名称,不得使用非专业称谓。

第一百零三条执法文书可以采取打印方式填写,也可以采取手写。

采取打印方式填写的,应当删除格式文书中的下划线。手写填写的,用黑色、蓝黑钢笔或黑色水笔填制,一律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制。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当予复印。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第一百零四条文书大小规格统一,文书过小的应当衬纸粘贴切齐,文书过大的应当折叠整齐。卷内纸张应当完整、无破损,破损文书应当修补或复制。

第一百零五条卷内不得有金属物,文字材料不得倒装、反装。

第一百零六条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第一百零七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时可以添加附页。

第一百零八条对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应当逐项填制,不得有空白项,可选项的若不需要可删减;需摘要填制的,应当简明扼要、完整准确。

第一百零九条执法文书中的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应当做技术处理:

(一)因填制错误,应当用横杠线划去错误部分;

(三)空格处、空白处一般使用由右上至左下的斜线(/)标示,或注明“此处空白”“以下无正文”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本标准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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