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案例分析优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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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儿童监护的基本内涵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历了从“父亲优先原则”到“母亲优先原则”再到“父母亲双重义务”的转变,体现了监护制度从强调“监护人权威”到强调“被监护人利益”的理念变迁,从“财产主导”到“人本关怀”的价值递进。

(一)监护的界定

监护在西方的用语有“Tutela”、“Custody”、“Guardianship”,因监护人的不同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护是指没有父母或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成年人,由有权机构指定专人管理和保护其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而父母对子女的监督和保护视为亲权制度。广义的监护既包括父母也包括其他的第三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保护。英美法系采用广义监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狭义监护制度。我国没有规定亲权制度,属于广义的监护制度。

(二)儿童的界定

儿童在国内外的界定一直模糊不清,首先,儿童与未成年人。依据我国传统观念,未成年人包括但不限于儿童。①但是《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儿童的解释是指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第1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可见《儿童权利保护公约》规定的儿童系指各国和国际组织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其次,儿童的年龄。目前世界各国对儿童或成年年龄的规定并不统一,一方面是因为各国民族风俗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位于热带地区尤其是赤道的国家儿童生理成熟较早,因此其规定的成年年龄往往低于其他国家。如菲律宾、印度规定的成年年龄为16岁。日本、奥地利、法国规定的成年年龄为21岁。

本文以广义的监护制度为研究基础,以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为研究对象,而不包括禁治产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另外,为了与联合国《儿童权利保护公约》的称谓一致,本文将儿童与未成年人作统一理解。

二、我国儿童监护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涉外儿童监护的法律主要有两个: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首先,立法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力度仍显不足。仅基于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这一事实即适用我国法律,不一定能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其次,冲突规范的系属范围过于狭窄,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并不能覆盖所有的监护法律关系。最后,冲突规范中连接点的设置单一僵化,缺乏弹性,不足以应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情形。

(二)我国的司法实践

该案涉及三次诉讼两次法院判决:

第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赵先生抚养权变更之诉无受理基础。原因是,美国法院对赵先生和房女士离婚及子女抚养的判决在中国并无当然的法律效力。赵先生请求变更房女士对赵君怡的抚养权的基础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承认新泽西州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法律效力。

第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房女士提起的护照返还请求同样缺乏受理基础。房女士请求返还女儿护照的前提是其仍享有赵君怡的监护权,而判定其享有监护权的是新泽西州法院对赵先生和房女士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判决。该判决只有通过中国法院的承认才能在中国产生法律效力,才能作为护照返还之诉的一个事实性基础。

2.案例分析二:陈甲诉张某离婚纠纷案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后

本案判决过程的法律问题:第一,本案未就法院的管辖权做出解释。根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259条和第22条规定,④中国该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第二,法院将适用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即中国法)默示地直接适用于涉外儿童监护问题,而且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第三,法院并未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纠纷识别为监护权变更问题,以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在离婚诉讼中无用武之地。第四,在判定子女监护权归属时,法院没有考虑到儿童住所地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和儿童熟知的在外国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待遇,最终作出的抚养费判决肯定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涉外离婚中的儿童监护问题在我国法院无一例外地适用我国法律,即使儿童的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位于外国,也不论该外国的法律是否更有利于儿童的保护。

三、涉外儿童监护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及借鉴

跨国儿童监护权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一部分,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积极的开展了多项旨在保护儿童监护权的立法活动。这其中包括对所有缔约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和各国政府的国内立法活动。本文主要介绍全球性方面的国际公约。[6](p45-48)

当前国际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保护儿童监护权的公约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颁布并对其修订所产生的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1961年海牙《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主管机关权限和法律适用公约》和1996年海牙《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应适用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及合作公约》,1980年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以及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海牙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引入了未成年人“惯常居所”这一新的连接因素。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儿童权利公约》,鼓励成员国寻求阻止将儿童非法转移或滞留使其脱离合法监护人的儿童诱拐行为,并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各国保障儿童监护的正当实施作出了导向和示范。[7](P100-112)

在上述大背景的影响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96年通过了《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的管辖权、应适用的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该公约与1961年公约相比在法律适用方面有重大改变:以“父母责任”(ParentalResponsibility)代替“亲子关系”(ARelationshipSubjectingtheInfanttoAuthority),父母责任归属或消灭的准据法采取不变原则;父母责任实施采取可变原则,采用实质性联系原则等。国际公约的最新努力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表现了对拥有儿童最初监护设置权的国家的尊重,容易促进跨国儿童监护的国家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合作,利于公平高效的解决监护争议使得判决更容易得到执行,从而尽快恢复儿童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⑤针对上述公约,我国可以在比较的基础上有选择性的吸收,适度借鉴,以完善我国涉外儿童监护的立法和司法。

四、我国涉外儿童监护权的立法

(一)立法建议―以《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30条为中心

2.以儿童的惯常居所为首要连接点

依《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法官每次选法都要对所有可能的准据法进行评价才能比较出更有利于儿童的法律。由于语言障碍和理解不同,外国法的查明本来就很困难,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不可能实施,导致该条款只能停留于一句响亮的口号上。借鉴国际公约和有关国际立法的做法,可以把儿童惯常居所地作为首要的连接点,将其他“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交由申请人自己去举证。这样不仅减轻了法官的负担,而且留有一定的司法空间。

3.具体化“有利于被监护人保护”标准[8](p14)

结语

基金项目: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涉外儿童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2014S0505)

参考文献:

[1]薛永松.《中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3).

[2]朱子勤.《国际私法案例研习》[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

[3][英]J.H.C.,戴塞,《戴塞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M],李双元、胡振杰、杨国华、张茂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

[4]徐成.《论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适用》[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

[5]齐湘泉.《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分配的法律问题与解决路径-以赵君怡监护权争议为例》[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4).

[6]吴用.《儿童监护国际私法问题研究》[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5).

[8]胡梦茹.《浅析涉外儿童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J],探索与争鸣,2013(6).

注解:

②案件基本事实参见朱子勤:《国际私法案例研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60-163页。

③案情及判决情况参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甲初字第208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

二、以市场准入制度为例对比讲授式教学法和情景式教学法的不同

三、结语

关键字: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

缺陷

国际通行规则

由于油门踏板和脚垫存在隐患,丰田汽车从2009年9月第一次召回问题汽车,到目前先后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的多款车辆,合计850万辆,其中在美国召回约600多万辆汽车,在欧洲召回约270万辆汽车,在中国召回约7.5万辆RAV4。这是我国2004年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数量最大的一项召回。

越来越多的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召回”事件都使国人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了更多的了解和熟悉。“产品召回”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商品已经售出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应运而生的,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汽车行业,目前美国、日本和法国等到汽车生产大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立法和管理制度,并且在其他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领域也引入了召回制度。

2004年的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浮出水面,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次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立法实践,填补了我国产品召回领域内的空白,但是我国目前尚无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现行我国国际私法主要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来处理。近年来,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纠纷增多,而比照现有产品质量法规或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来解决此类纠纷,我国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

目前在我国的现行产品责任法律的一个明显不足是对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太少,空白太多。在完善国内立法方面,应适时考虑对涉外产品责任领域的侵权行为进行专门立法予以规制。关于冲突规范的连接点,可以借鉴国际上已得到肯定和确认的几种连接因素——受害方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受害人取得产品地法;加害人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以补充和辅助我国传统的单一连接点——侵权行为地法。

特别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法律的原则、或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等规则,使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更趋完善、合理,这也符合当代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关于各连接点的重叠适用,目前值得借鉴的除了由我国国际私法学会主持下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值得一提的还有《民法典》草案第86条。该条规定了四个连接点:侵权结果发生地,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要办事机构、营业所所在地,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在法律使用的顺序上,该条采用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含替代性连接点的冲突规范相结合的方式,运用连接点的组合,形成了一套灵活的、多元的、层次分明的法律选择规则。它使用了“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概念,而没有笼统地使用“侵权行为地”,因为“侵权行为地”是一个内涵不确定的概念,它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害结果发生地。在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往往是难以确定的,而侵害结果发生地则比较容易确定,用其作为连接点,会使法律选择具有确定性。

然而,该条规定存在一些缺憾,它没有赋予原告选择权,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赋予受害人在侵权行为地和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律无法适用时,选择适用的法律的权利,这将有利保护原告、尤其是我国的原告。另外,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侵害结果发生地和直接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出售,那么这两地的法律都不能适用。第86条应增加这种“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的规定,可以在保护原告和使被告承担适当的责任之间取得平衡。

此外,还应该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之内。在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过程中,伴随着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存在着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损害。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法院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判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现象相当普遍。基于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别,我们虽然没有必要完全参照美国的赔偿标准,但最起码应该在涉外产品责任侵权立法中肯定精神赔偿。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致害人。

我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立法还应适当考虑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侵权行为法的领域内普遍设立的一种制度。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一种附加进行判处的,其目的在于惩治和制止不法行为人,使之在侵权行为中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大受其创,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我们的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制造商违反规定的处罚最高才30000元,而制造商召回缺陷产品的费用要远远大于这个数目。

我们现有的立法并不完善,但是当代国际私法——进入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私法要求我们既不能简单认为遇事只有适用外国法才能发挥国际私法的机制作用,也不能简单认为凡适用法院地法就能保证判决的公正,而必须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法律,从案件本身而不是从习惯、方便、与思维定势出发查找应适用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2]余先予主编.《国(区)际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2月版;

[3]何群、胡晓红主编.《国际私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4]徐文超、储敏.《国际私法要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杜涛、陈力著.《国际私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版;

[6]、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版;

[7]赵相林、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版;

[8]张玉清、葛毅主编.《中国侵权法比较法案例分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民事诉讼;改良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及基地建设

鉴于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要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积极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养三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人才的培养必将依托培养基地作为载体,因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拟将建设80个左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20个左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下的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设计了若干目标,这样的目标是宏观的,但具体落实到培养二字上,还应回归具体教学之上。卓越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1]。

(一)教学理念上的要求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总体课程设计及教学改革的总体理念,无论是通识培养、核心课程教学以及职业实践环节,都应当以培养和增强学生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目标,增强学生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使命感。

(二)课程设计及教学要求

具体为,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探索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培养全过程。

此外,在实践教学方面,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注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等。要和实务部门进行联动培养,利用实务部门的资源,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全面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并将理论和实务进行有机融合。

(三)师资建设的要求

良好的人才培养基地和计划的实施离不开强大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因而师资队伍建设也成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任务、目标和要求之一,具体为,实现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人才交流,交换岗位实现资源互补,努力建设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

三、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设计、教学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传统核心课程及改良

为了打破传统灌输式教育,不少院校进行了课程改革,比如,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一般从20%提高至50%,试图将传统的期末考试一统天下的模式加以改良;比如,将72课时的民事诉讼法总课时划分为62+10模式,即62课时用于专门的讲授,余下的10课时用于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实践性教学。

但这样的传统教学模式改良版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首先,课程本身的改革有被“闲置”的现象。比如,虽然加大了平时成绩比重,但一些教师并没有根据相应的改良而做大的教学计分模式的调整。改革前,平时成绩仅交一次平时作业就可打出,而改革之后,依然延续这样的呆板模式,这就将加大平时成绩比重,以实现活跃课堂气氛的课程改良初衷形同虚设。还比如,虽然给予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内学时进行实践教学,但短小的一次模拟法庭,无法做到全体同学参与,而就算参与的同学,也有“重点角色”之分,各自负责各自试验田,一些稍微次要的角色,比如证人、法警等,就无法真正体会法庭的流程设计,甚至只是在最后“表演”才真正“出庭”。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

四、契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及教学改革

(一)注重理念教育

(二)课程教学改良并落到实处

(三)注重招考模式的改良

招考模式的改良无疑将能契合课程教学,比如,在民事诉讼法研究生招考中,可以加入无领导面试以及情景模拟面试等,无领导面试这一模式是公务员面试极为推崇的选拔人才的科学面试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情景模拟面试则是如今律师事务所招聘人才面试中极为推崇的模式,相比单一的案例分析、案例讨论更容易彰显考生的素质。在这样的招考模式中,可以真正实现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选拔。

[1]刘仁山.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J].法律科学,2011,(2):195-200.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一、案例介绍

201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苹果手机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实施着与国外不同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宣称的“以换代修”、“整机交换”并没有真正做到更换整机,而是通常沿用旧手机后盖。然而,在其他国家,苹果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换机时,都是连同后盖一起更换。同样是苹果产品,同样是整机交换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和其它国家却有两个不同的标准1。

2010年1月28日,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对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进行召回。对rav4的召回同样也在美国进行。同样是汽车召回,却出现了中美“同车不同命”的情况。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并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而在中国却完全没有这些待遇,车主都是自己驾车送到4s店修理,且没有相应的补贴。同时,在召回事件中,美国召回的车型还包括了卡罗拉,而在中国的召回中没有包含卡罗拉2。

近几年,不断有涉外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但中外消费者在产品召回和赔偿上却屡屡出现较大差异。面对频频出现的涉外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将责任归责于国内立法的不完善,呼吁要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然而,人们却忽视了出现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二、《法律适用法》第45条存在的不足

1.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管辖权范围狭窄

我国的《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产品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缺陷产品的销售地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地往往都是在中国,即适用中国法律,这导致适用的往往是并不完善的中国法,而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且适用中国法使得外国的产品制造者在我国境内不受其本国责任法的追究,难免给一些不法外商有机可乘,对我国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

2.法律主体的界定不明晰

《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产品侵权的法律主体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我们知道,一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可能涉及许多国家,侵权人可能是销售商也可能是产品的供应商或制造商,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另一方面,被侵权人有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有可能是产品的使用者。因此,仅将法律主体界定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是不够明确、清晰的。应该把侵权人改为赔偿义务人,凡是产品侵权的责任方,包括产品的制造商、供应商、销售商等都应包含在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内;将被侵权人改为受害人,包括产品的所有消费者和使用者。

3.损害发生地法不符合“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

因为几乎不存在被告连主营业地都无法预见的情况,因此对于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是符合“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但是对于损害发生地法,情况就大不相同。在现代社会中损害发生地带有不确定性,并非在任何情形下被告都可能预见损害发生地。虽然采取原告单方选择法律的原则是为了

护弱者的利益,但是“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又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利益向一方倾斜,兼顾实体正义。因此适用损害发生地法不符合“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

三、完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1)扩大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在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中增加产品销售地法。在确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用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产品销售地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连结点。产品销售地是当事人都可以预见的连结点:消费者在产品销售地购买商品,会合理认为该产品符合该地法律的规定,而生产者将其产品于在销售地出售,必可预见其将受该地法律的约束。因此应增加产品销售地法为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

(2)扩大“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损害发生地法应适用“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排除适用被告无法预见的损害发生地法律,以保护被告的权益,避免原告与被告在选择适用法律上的不平衡

(3)采用“有限的”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双方意思自治的限制条件。

首先,应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损害第三方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次,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滥用意思自治权利,法律应对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加以限制。如规定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联系。

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内容上亟待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修改过程中,应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产品责任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王荣,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1.

[2]丁利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缺陷与完善,行政论坛,2012.03.

[3]张学慧,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脚注:

二、国际法的特点及要求

三、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改革思路

(一)国际争端案例与国际时事热点问题相结合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渊源,其规定国际法院在第59条的规定下,可适用“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虽然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它是重要的补助资料。国际法院的裁判活动及其判例,对国际法规范的确定和解释,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学习经典的国际争端案例对于学生研习国际法知识以及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十分重要。但基于国际法院或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决的案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所涉法律问题都比较复杂,判决书达上百页。国际法授课过程中,应根据所讲内容重点,有针对性的结合既往案例。但是,由于学生往往对既往案例缺乏现实感,倘若结合当前国际时事热点问题,学生则会产生更强烈的现实感,会很有兴趣的参与讨论。比如在分析领土与海洋权益问题时,就可列举中日案或者中菲仲裁案,学生结合国际法理论知识,对这些时事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或辩论,提交自己的看法和结论。要注意的是,对国际时事热点的选择、问题的设计、小组讨论、总结归纳都要仅仅围绕所授国际法内容有针对性的选择。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并形成对中国外交政策的理解。

(二)“案例-理论-案例”模式

(三)启发和引导相结合原则

启发和引导兼用原则是指教学活动应以启发为指导,并引导学生从事积极的智力活动,从质疑问题、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学内容,融会贯通地掌握知识,并培养、训练学生良好的思维能力和积极主动精神。⑥国际法专业学生的学习对象是比较深奥的国际法学理论知识,这就要求教师应循循善诱,通过案例启发学生主动思考,通过对国际法案例所涉法律问题的仔细分析,理解有关理论知识。此外,教师应当改变单一的“自问自答”或“我问你答”的形式,可以引导学生进行相互辩论或问答,或结合模拟法庭、辩论等多种途径,不断变换教学形式以唤起学生的积极性。

(四)案例法与讨论式教学法相结合

(五)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

武汉大学国际法所在国际法授课中也一直采用实习模拟教学法(也称疑案论辩教学法)。实习模拟教学法,也是培养学生实际能力的重要方法。其做法包括,一是把典型的或正在办理的国际争端案引入课堂,结合教学内容把学生分成原、被告两个小组针锋相对地辩论。二是用“模拟法庭”教学,让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学会如何用诉讼的方式处理涉外法律纠纷。⑧这种模拟教学法适合于在课程授课末期,在整个课程内容授课结束前,引入一正发生的国际争端,学生代表分为原、被告,由学生自行组织一场模拟辩论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国际争端中,让理论与实际融会贯通、相得益彰。

(六)影视资料

四、结论

关键词: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涉外劳动关系概述

涉外合同是产生国际司法上债的重要根据,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占有重要地位。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之一具有涉外因素时的劳动关系。

(一)涉外劳动合同的主体。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国籍国为属人法的连接点,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即为主体涉外。而英美法系国家多以住所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涉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是自然人,但更多的当事人是公司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跨国公司国籍的认定。

(二)涉外劳动合同的客体。合同的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是在外国进行的行为,即构成客体涉外。如工程承包合同,所提供的建筑服务位于国外。

(三)涉外劳动合同的内容。合同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涉外。合同的签订、变更与终止等行为发生在国外,亦有可能视为涉外合同。

二、我国现行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的观点及实践

(二)我国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的实践。综上所述两种观点,分歧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争议时能否适用外国法。同一般的劳动合同相同,涉外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但是,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受制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结合同时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从属关系。为此,许多国家结合本国实际,通过制定完善的劳动法,规范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使其体现劳动法突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但是,涉外劳动合同有其特殊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或双方通常为外国人,或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在外国,当事人选择的诉讼地或仲裁地往往带有一种偶然性,如果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一味地坚持适用法院地法,不仅会降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质量,而且会影响劳动力自由流动,影响多边国际合作的发展。因此,在不违反本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适用外国法成为许多国家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国际上有关涉外劳动合同的立法特点

四、完善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几点建议

(一)界定涉外劳动关系的范围及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对于冲突规范的选择,应根据我国实践吸纳行之有效的国际惯例,以适应当前涉外劳动关系日益发展和劳动力流动加剧的趋势。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的重要地位,允许当事人在解决纠纷前的任何时候,选择适用劳动合同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应当适用劳动者劳动所在地国家或雇主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还应当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做出明确的限制,以保证雇员享有有关国家法律中对劳动者的强制保护措施。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可以选择,而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劳动者权益优先”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

我国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应承袭我国传统原则,应当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的重要地位,允许当事人在解决纠纷前的任何时候,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或选择无效,应当适用合同中规定的雇员实施劳务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有几个劳务实施地,应当适用惯常劳务实施地国家的法律;如果无法确定劳务实施地或惯常劳务实施地时,应当适用雇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雇主无营业所或无法确定其营业所时,适用雇主住所地或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与此同时,我国应当对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做出明确的限制,以保证雇员享有有关国家法律中对劳动者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在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即使适用当事人选定的外国法,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解决争议的法律为外国法时,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能排除我国《劳动法》中有关规定的适用,但是,这些规定应当只限于劳动安全保障、最低工资标准等涉及劳动者基本劳动保护及国家公共利益方面的内容,而不是《劳动法》的所有规定。

(三)尽快制定我国的《国际私法法典》。处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单靠司法解释是无法彻底解决和避免的,例如:以何国法律为标准确定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能否解决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所有问题等等,其中有些问题涉及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制度,有些涉及公共秩序保留问题,这些问题是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必须解决的共性问题,只有通过制定完善的国际私法对法律适用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做出规定。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国际私法,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或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或制定完善的单行法规,或在民法典中设立专章、专编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法律适用原则做出具体规定。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周晓燕.涉外合同法比较法案例分析.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8.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本科两年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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