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要: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金融局:
二、救助对象认定。残疾儿童救助对象认定依照省残联、省卫健委《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4号)规定执行。各级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开具的言语障碍诊断不得作为0-3岁言语障碍儿童的救助对象认定的依据。
四、救助补助核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凭发票核销,补助款由县级残联核销后转入残疾儿童个人银行账户。康复救助补助费用按月结算,最长核销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每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残联应将本地已支付当年度救助资金结算汇总上报市残联,次年度3月3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救助资金支付情况汇总上报市残联。
五、做好工作衔接。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2023年1月至12月,这两个时段内孤独症(自闭症)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每人不超过2.5万元(贫困不超过2.8万元)、每月不超过2500元(贫困不超过2800元),其他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每人不超过2万元(贫困不超过2.3万元)、每月不超过2000元(贫困不超过2300元)。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统筹承担。各县(市)区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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