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2023-8-18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政策演变:1.根据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关键点: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1、固定资产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器具,而本优惠政策所称机器、设备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4、500万元与增值税关系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扣税凭证符合规定且该一般人按规定进行了勾选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不含增值税的;如果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或取得了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或符合规定该纳税主动放弃抵扣的,则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该固定资产的价格就是含增值税的。或者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固定资产,则该固定资产就是取得的发票票面价格。
5、与会计处理关系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6、选择性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8、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