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问题汇总:
1.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以采用什么方法?
答: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也可以采取其他加速折旧方法,其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成本尽快回收,加快企业资金流转,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在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否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3.预缴时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是否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时,按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确定企业所属行业,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是否不能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案例1】某公司为汽车制造企业,2018年新购进一套生产设备1000万元并投入使用,当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其他收入12000万元,取得股息、红利10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5000万元)。该公司是否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该企业2018年度收入比例=
20000÷(20000+12000+1000+5000+6000)×100%=45.45%,
45.45%<50%,因此不符合50%的比例条件,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三、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设备、器具具体范围是实施什么?
答: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购进的概念怎么理解?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注意:1.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
2.“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中的“单位价值”怎么确定?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4.购进固定资产的时点如何确定?
【案例2】甲公司2017年12月与某汽车销售乙公司签订一辆生产经营用车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80万元,于汽车运达甲公司后10日内一次性付款。2018年1月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车辆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按约定于10日后付款。甲公司采购的该车辆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案例3】甲公司2017年12月与某汽车销售乙公司签订一辆生产经营用车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价款80万元,于汽车运达甲公司10日后先付50%的款项,到货三个月后再付剩余的50%款项。2017年12月25日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车辆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2018年1月5日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按约定于10日后付款50%。甲公司采购的车辆能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5.“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当期的概念怎么理解?
6.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是否需要改变会计处理?
答: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即: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