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主体】所有企业
【申请条件】
会计处理: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其他: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申报时点】
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申报方式】
【办理材料】
留存备查资料: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注: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注:全文有效;政策执行期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