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更精准指导市场准入各环节事项申报。我局结合市场准入领域审批情况,编制了《市场准入审批百问服务手册(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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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5月23日
市场准入审批百问服务手册(试行)?
市场准入篇
一、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1、申请新设企业设立登记流程?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流程?
3、什么是实业有限公司?有什么要求?
答:实业有限公司是指无行业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必须跨五大行业,注册资本需一个亿元以上。
4、新设企业全程电子化和手工材料在申报时有哪些差别?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公司章程;
(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监事、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任职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开办综窗办理“企业开办一窗通”流程?
线上提交(手机端):手机下载“鹿路通APP”→切换到“昆如意”→点击企业开办全流程一链通→企业开办申报→填写上传委托书等材料提交(营业执照及公章邮寄、银行、税务等信息)。
6、内资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新设企业不可以使用的字号有哪些?
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7、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8、经营场所可以勾选“住用商”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第五条:仅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以将城镇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一)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二)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
(三)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服务;
(四)翻译服务;
(五)工业设计、时装设计等专业化设计服务;
(六)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
(七)咨询策划、咨询代理;
(八)股权投资;
(九)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
(十)个体户从事出租车客运。
9、整个太湖流域不允许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
10、阳澄湖水源水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革、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印染、洗毛、酿造、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11、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有哪些?
答:市场主体准入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具体需要前置审批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目录为准,新设涉及35项,变更注销涉及29项。
12、住所(经营场所)设在集群登记场所内的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材料如何提交?
答: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苏州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工商〔2016〕74号),住所(经营场所)设在集群登记场所内的企业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准入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主办方或管理机构盖章)作为住所信息材料,申报住所加注工位号(集群登记)字样。
13、电子营业执照下载流程?
(二)搜索“电子营业执照”,找到“电子营业执照(政府)”,然后点击右下角“下载营业执照”;
(三)点击后弹出“实名认证”界面,录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点击“确认”键;
(四)确认后进入人脸识别认证界面,勾选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扫脸识别;
(五)认证通过后选择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6选择后会关联到自己的企业信息,当显示“您已有1张电子营业执照”就说明下载。
二、内资公司变更及注销登记
14、内资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哪些?
答:内资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或出资额、主体类型、经营范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等;其余事项,如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
15、变更去窗口提交的材料在哪里下载表格?
16、办理名称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名称变更需要提供: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电子营业执照(如有);
17、办理住所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住所变更需要提供:
18、办理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经营范围变更需要提供:
19、办理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需要提供:
20、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股东)更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股东)更名变更需要提供: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将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在申请书的附表1中;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的身份证明。注意: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转让出去,需要提供自然人股东税务的完税证明;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办理股东变更需要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股东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登记,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登记,首先要办理迁入迁出及调档。(先向迁入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准迁函,回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迁出调档,再在迁入地办理迁入登记及股东或其他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所需要材料:
(二)内资公司章程原件;
(三)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外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提供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外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提供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转让协议和新的股东会协议原件;
(五)内资公司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六)新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其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2、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除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
(一)决议或决定;(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二)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三)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分立);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六)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备注:因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涉及换照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23、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需要:
(一)《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三)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24、撤销变更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撤销变更登记需要:
(一)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正、副本。
25、含有前置许可的公司,如何办理变更?
答:前置审批许可是指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先进行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创业者完成公司核名后,需要先完成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再凭批准文件、许可证明等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同样,含有前置许可的公司办理变更,也需先提供主管部门的许可证,再办理变更。
26、昆山已成立内资企业名称变更为有行业但无行政区划的名称,需要满足那些要求?
答:涉及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变更,需要满足变更单位在不同省份至少2家子公司(占股大于50%),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需提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核准名称。
27、公司需增加一个股东应办理什么事项的变更?
答:分两种情况:一是增加股东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增加股东的,应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8、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吗?
答: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董事长:设董事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由独资股东委派或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或董事会聘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要看章程中原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是否详细和特定而定。如果是任职资格调整,如原先由董事长担任,现调整为执行董事担任,是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如果仅人员调整,不需要修改。
29、股权转让出资额变化,该如何填写?
答:出资额实缴和认缴要分开写,体现在申请表附表3和公司章程中,已到位资金要填写到位日期,而非认缴日期。
30、公司自然人股东怎么办理变更?
31、公司注销有哪些方式?
答:公司注销有一般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注销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做注销公示,一般注销需公示45天,简易注销需公示20天。
32、简销如何办理?
答:简易注销需要满足: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等其他未结事项。
简易注销所需要的材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税务清税证明或未开户证明;
(四)已领取纸质版本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已在公示系统公示的不需要提供)。
33、一般注销如何办理?
答:根据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一般注销需要提供:
(二)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五)清税证明材料;
(六)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七)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九)已领取纸质版本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合伙企业登记
34、合伙企业有几种类型?
答: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5、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什么不同?
答:两者最基本的不同在于合伙人的性质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其中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什么?
答: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7、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有什么?
答: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合伙企业有人数限制吗?
答:普通合伙企业至少两个合伙人,上不设限;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39、合伙人可以是公司吗?
答:可以,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0、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是法人的,怎么执行合伙事务?
答:普通合伙人是法人的,可以委派一名自然人执行合伙事务,自然人不得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4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方式有什么?
答: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2、合伙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43、有限合伙协议应包括哪些特别的内容?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普通合伙协议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4、新合伙人怎么入伙?
答: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5、合伙人怎么退伙?
答: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6、合伙人死亡了属于退伙情形吗?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7、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了怎么办?
答: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8、合伙企业可以将合伙人除名吗?
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9、有限合伙人跟普通合伙人可以身份互换吗?
答:可以,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
50、个体户是只能个人经营吗?
答: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51、申请个体工商户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若含有前置许可的,需先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登记。
5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二)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三)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予以勾选。经营范围若含有前置许可的,需先取得行政许可;
(四)经营场所: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五)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不使用名称。
53、个体工商户可以转让吗?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材料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丢失怎么办?
答:可通过登报公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遗失作废,然后到登记机关申请补换执照。
55、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怎么办理?
答:个转企采用“一关一开”模式,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新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设立,二者合并办理。
56、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个体工商户已经登记了名称,转企后经营场所不变,登记机关不变,经营范围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增加,正常经营,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状态,经营者不变,身份由经营者转为投资者或股东。
57、个体户转为企业后,可以保留原名称不变吗?
答:名称可以继续使用转企前个体户名称中的字号,组织形式变为有限公司,如“昆山开发区恒祥餐饮店”,变更为“昆山恒祥餐饮有限公司”
58、台湾居民办理个体户有什么限制吗?
答:(一)台湾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个人经营;
(二)台湾居民办理个体户在经营范围上有限制,据国务院台办、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3月16日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3月16日起,苏州作为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对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的经营范围由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仓储业、餐饮业等24项扩展至涵盖谷物种植等122项。
59、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企业吗?
答:暂不可以,港澳台居民申请公司登记应为外资企业,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管局,不符合个体户转企业的条件。
市场准营篇
五、交通运输
60、巡游出租车可以接网约车订单吗?
61、出租汽车是否可以异地经营?
答: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等事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吗?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6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全国通用吗?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非全国通用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具体内容请参看《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64、关于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企业或个体户只有牵引车或挂车可否申请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低平板半挂牵引车能否申请普通货运经营范围?
65、驾校培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也要备案吗?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拟按原许可事项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教练场地等备案事项的,应到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许可或备案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6、网约车8年后是强制报废还是可以营转非继续家用?
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九条规定: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67、我们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上是“普通货物运输”,是否可以经营集装箱运输?
答: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中集装箱运输是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中的一种,道路普通货运不包括集装箱运输。
68、各类道路运输证(营运证)是行政许可证件吗?
答:根据《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对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者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车辆、道路货运车辆的车辆营运证(俗称道路运输证、营运证)不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按照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出租汽车的车辆运营证(俗称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属于行政许可证件。
69、道路运输企业办公地与工商执照注册地不一致怎么办?
答:如果从事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经营,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要求,经营者无需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如果从事4.5吨以上普通货运经营,经营者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当地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照规定限期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住所地址一致。
70、医院转院车辆是否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
答:医院转院车辆应属于医疗机构为需要转院的病人或患者提供专项服务的专用车辆,不属于道路客运经营范围。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依法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因此医院转院车辆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证。
71、客运班线能否承包给私人经营?
答:《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72、想买一辆车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苏州交通局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事指南”,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73、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根据苏州交通局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如下:
(三)安装设备。申请人按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投保营运车辆保险。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当前已接入交通部门监管系统卫星定位设备厂商,审批部门不作指定。
(四)现场受理。申请人携带全部纸质材料前往业务窗口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办理地址1:昆山市前进西路180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窗口
办理地址2:昆山市千灯镇文峰路1号,千灯镇行政审批局交通窗口
74、苏州交通局下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事指南”哪里能下载?
75、一辆网约车(已取得许可证),能否由两个驾驶员轮流驾驶经营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无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6、已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在日常营运中需要注意哪些?
答:根据《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从事网约车经营时,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二)在许可范围内经营。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三)不得安装巡游出租车标识。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四)不得巡游经营。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77、网约车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车辆保险购买如何处理
(二)车主自行联系保险公司,购买与车辆使用性质相符的营运车辆保险即可。
78、办理网约车时,车辆的购置发票或者缴税发票已丢失,怎么办
答:请到车辆购置缴税的国税局查询存档,复印发票,并在复印件上盖国税局公章。
答:建议使用最新版谷歌浏览器,可能会因为浏览器不兼容的原因,导致部分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80、已抵押的车辆是否可以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
答:可以。根据《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与车辆的抵押状态、所有人无直接关系,凡满足《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均可进行网约车申报。
81、为什么网约车预受理系统通过后,GPS监管系统显示没信号?
82、我递交了网约车材料,大概需要等几天才能拿到证?
答:根据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审批部门通过流程优化等举措,该事项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即车主自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将完成审批流程,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电子版)。
83、我不想经营网约车了,应当如何退出网约车市场?
84、是不是所有的交通运输类的许可证不再发放纸质许可证,而改为电子证了?
答: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首批交通运输电子证照目录清单包含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18类常见的电子证照。该目录由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动态管理,并与省电子证照库进行对接。
在实际业务应用场景中,电子证照作为交通运输各类应用场景中的法定办事依据或凭证,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如何才能查看自己具有的交通运输类的电子许可证?
86、如果因特殊原因,是否还可以申请交通部门核发纸质的许可证件?
答: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有关规定,苏州启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后,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初领、换发、变更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业务时将统一发放电子证件,原则上不再发放实体证件(含IC卡),原核发的实体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考虑到各类特殊情况的存在,对于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道路货物运输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运输证等5类证件,若申请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审批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后可予以发放。对于未划转至行政审批局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咨询市交通运输部门。
87、物流公司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在哪办理?
答: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可至江苏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
网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88、如果物流公司暂时没有车、没有司机可以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
89、我想知道交通运输哪些事项是可以通办的?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核发可前往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千灯镇行政审批局进行办理。
(三)各类运输证、许可证年审业务可在各区镇行政审批局(不含昆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90、是不是有文件说总质量4.5吨以下的车不用办证即可进行货物运输经营?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文件精神: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六、文体娱乐
91、酒吧和音乐餐吧,是否可以在不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置KTV包间,为顾客提供点唱服务?
答:(1)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酒吧、餐吧不属于娱乐场所;(2)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92、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到期延续时,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答:《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第二部分明确: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故娱乐场所延续时,审批机关将按照文化部要求,进行现场勘验,严格落实有关法律规定。
9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提及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居民住宅区”应当如何理解?
答:根据《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规定,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94、娱乐场所包间内是否可以设置单独的卫生间?
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故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娱乐场所包间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但包间内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95、设立娱乐经营场所或者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对面积是否有要求?最低不小于多少平方米?
答:(1)根据《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文件,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娱乐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制定营业面积最低标准及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根据江苏省文化厅下发的《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设区市城区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县(市)及三年内撤县(市)设区的区,城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不少于200平方米。
96、很多在街头和景区外摆放的小型游乐设施或是搭建的儿童游乐场,是否需要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97、如何才能得知,自己的游艺娱乐场所里购置的机型是符合文化部公布的准入机型才?游戏机、游艺机准入机型从什么网站查询?怎么查询?
答:《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文旅市场发〔2019〕129号)第八条规定: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和机型机种分类。第十六条规定: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内容核准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及批准文号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根据该规定,游戏游艺设备按照“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由各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请向原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具体咨询。
98、有些酒店的包房内会设置点唱设备,是否属于歌舞娱乐场所?
答:《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酒店属于住宿为主营业务的场所,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
99、我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执照名称进行了变更,其他都没有变动,娱乐经营许可证需要重新办理吗?
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100、近年来,很多餐饮场所都出现了与KTV包厢混合经营的模式,并配置有点歌系统、音响等,向顾客同步提供就餐、点歌等服务。以上经营行为,是否纳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调整范畴?
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版,餐饮列入H类“住宿和餐饮业”项下的“餐饮业”类,不属于R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行业类别。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餐饮场所属于以餐饮为主营业务的业态,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
101、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商住综合楼”能否开设KTV或者舞厅?
答:不可以。《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内。《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中明确,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102、酒吧是否属于娱乐场所?
答:根据文化市场司张新建副司长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件精神,其表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所指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二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的经营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台球厅等。
另外,一些酒吧和洗浴中心等场所虽然也有专业演员的文艺演出活动,但这些演出是整个营业项目的组成部分,或者说是主营项目的配套服务。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不属于《条例》管理范畴,酒吧和洗浴中心的演出活动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去管理,网吧则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答: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文化市场“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以及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和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文化娱乐综合体,其实际经营区域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园主门的交通行走距离超过200米(含200米),并符合其他法定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审查批准。
即“200”米不是一个直径,也不是一个直线距离,而是“门对门”的交通行走距离。
七、公共场所
104、哪些是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答: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下列场所属于公共场所,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一)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105、公共场所是不是一定要做空气质量检测?
106、公共场所申办时,现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可以搜索“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019)找到与自身场所相对应的国家标准,然后参照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设计及布置。
107、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时,需要哪些材料?
108、原先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是现在换地方了,是否还需要重新办理?
答: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材料按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提交即可。
109、原先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是现在换老板了,是否还需要重新办理?
110、《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到期了怎么办?
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111、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材料在哪里可以下载?
112、民宿可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吗?
答:没有专门针对民宿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类型,并未把“民宿”列入范畴。《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2019)明确表示“本部分不适用民宿”。
八、代理记账
113、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需具备什么资质
答:《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114、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
答:不可以。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的必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在该范畴内。
115、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116、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业务负责人需要向审批机关备案吗?
答:需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