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虚构合同主体资格
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案
2月2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银川市动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故意拖延无理拒绝,虚构合同主体资格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银川市动朗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不具备正常经营情况下,预售健身卡。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开始预售健身卡,承诺消费者2022年2月10日开始正常营业,因当事人门店消防验收一直未完成,2022年2月10日未能开业经营,导致大量消费者要求退款。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6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给消费者进行退费,并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约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银川市兴庆区阿郎烧烤兴庆万达店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6月14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银川市兴庆区阿郎烧烤兴庆万达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8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银川市兴庆区阿郎烧烤兴庆万达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银川市兴庆区雅岚酒店提供服务
因未执行明码标价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案
5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银川市兴庆区雅岚酒店因未执行明码标价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3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银川市兴庆区雅岚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期间提供住宿服务未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网络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住宿预订服务,由于当事人自身操作原因,未将服务价格及截止日期明示造成消费者误解,从而无法按时按需为消费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
案例四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灵武市晟格多格体育用品专卖店
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5月23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灵武市晟格多格体育用品专卖店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灵武市晟格多格体育用品专卖店在销售小票上存在“四舍五入”的结账现象,并且在结算的小票结尾处写有“特价商品不予退换,钱物请当面点清”字样。
案例五
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罗县橙天电影城
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案
5月25日,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平罗县橙天电影城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9日,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石嘴山人民议政网网民来信,对平罗县橙天电影城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影城张贴带有“疫情防控建议: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3D眼镜2元一副,前台购买”字样的告示,电视显示屏上有“全新3D眼镜2元一副”字样的画面,该影城的行为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
经查,该影城共计售出3D眼镜88副,营业额176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案例六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
石嘴山市惠农区傲雪棋内衣专卖店
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经营行为案
6月1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依法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傲雪棋内衣专卖店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傲雪棋内衣专卖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印制的宣传卡片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专卖店所有”字样。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经营行为。
案例七
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7月3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青铜峡市甜蜜蜜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出口处立的一块牌子上写“温馨提示,谢绝外带食品饮料、酒水。如发现外带食品者本院有权请他离场,饮酒过多者谢绝入内。”
案例八
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夏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
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案
3月15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中卫市动岚健身有限公司限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
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案
6月13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中卫市西部宾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4月14日,消费者田某某、杨某通过携程平台上向当事人预订了两间标间客房,预计入住日期为5月1日,同日23时03分当事人确认了该订单。因当事人接受预订的房间超过实际房间数量,当事人于5月1日下午1时10分取消了消费者预订的该订单。下午6点半左右,消费者到当事人处办理入住时被告知订单已取消,无法入住。
案例十
宁夏乐美途露营地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案
7月12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乐美途露营地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1年4月6日,当事人承租了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应理嘉苑4号楼201号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4月左右,当事人搬离该住所,搬迁至中卫市全民创业城B1-50号经营,但未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登记。2023年“五一”期间,根据公司负责人的陈述,因组织其他顾客到露营帐篷所在地腾格里沙漠中办理入住,沙漠中手机信号差,未能联系到上述2个订单的顾客并按照预订办理入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