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向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顾问免费提供自助餐,属于一项行为,按住宿服务征税。若自助餐另行收费的,按兼营行为处理,自助餐按餐饮服务征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酒店承办会议所涉及的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场地租赁、Led屏幕租赁、保洁服务等等,属于一项行为,而不是兼营行为,故不需要对收入拆分,统一按照“文化创意——会议展览”征税。
(1)MINI吧
一般酒店客房都会有MINI吧,销售酒、饮料、零食等食品,如果MINI吧货品在住宿费之外,单独计价收费,按兼营行为处理,单独核算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征税。如果MINI吧的货品不再另行收费,而是免费赠送(例如免费赠送的矿泉水),则属于住宿服务所包含的服务项目之列,按住宿服务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上述三种经营方式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增值税处理:
②对代办人取得的劳务费(或手续费等)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中的“经纪代理服务”项目征收增值税。
对于酒店提供的专车接送服务,应区别情况处理:酒店提供的专车接送服务,如需向顾客另行收费,属于兼营行为,按“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征税;如果酒店提供的免费专车接送,例如机场、火车站、景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这里的专车接送,既不属于无偿赠送,也不属于兼营行为,而属于一项行为涉及多项服务,仅就实际取得的住宿费收入征税。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除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部分项目外,居民日常服务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故不得由企业列支。
应税行为
税目
是
非
物业管理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安全保护
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班车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
法律救助
商务辅助——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
洗车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
1.符合规定收费标准的托儿所、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4.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国家税收政策明确)。我们主要从事非学历培训业务,按规定应享受国家政策红利。2020年我们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和正常税率专用发票,专票业务正常交税。但2021年1月底税务风险提示专用发票开具不当,当地税局通知我们,①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补缴全年普票税款。或者②收回全部专票进行冲红。重新开免税普票,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问题反映:
1、本身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重重,补缴全年税款违背国家免税初衷;
2、因行业培训性质,开具专票涉及全国各地学员(量大、面广),2020年已翻篇,全部收回冲红已不具操作性;
3、培训行业受市场影响巨大,票据受只能开具普票不能开专票,将进一步冲击培训行业业务。
4、现在发生这个问题,在留言系统也可以看出,不只是我们一家企业,国家机关也应广泛收集意见,让降税落到实处。所以想请教国家税务局,有什么办法,能方便我们企业操作,又能享受国家政策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第三,待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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