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5日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精准化、规范化,有序开展动物防疫风险评价,分类指导动物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完善防疫条件,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实施、综合评价”原则。

第三条适用于江西省内兴办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条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工作人员3-5人组成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满分100分。实行负面清单制,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分项评估,采用扣分法。对符合该项动物防疫条件的不扣分,对基本符合、不符合等情形,根据现场情况评估后扣除相应分值。100分减去各分项被扣分值为最后得分,依据最后得分作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决定和对动物防疫风险等级作出评价结论。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审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场区周边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技术力量和防疫制度建设等,同时对采用现代化养殖工艺、先进防

疫消毒设施设备等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2。

动物饲养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或动物饲养场设计养殖规模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规定规模标准的,不予进行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

动物隔离场所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审查评估内容包括场区周边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建设等。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3。

第十一条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查评估内容包括场区周边环境、场区功能布局、防疫设施设备、防疫制度建设等。具体评估细则见附件4。

第十二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开展防疫条件风险等级评价,但应具备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家组综合评分80分及以上的,审查结论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综合评分70分及以上不到80分的,审查结论为“整改后通过”,限期整改后重新审查评估达到80分及以上的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仍然达不到80分的不予发证;综合评分不到70分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不予发放《动物防疫

条件合格证》。

审查与风险评估机关应将现场审查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和风险管控建议,对审查与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以满分100分计,根据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综合得分,将动物防疫风险划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用不同颜色表示。得分90分及以上为低风险,用绿色表示;得分高于80分(含)低于90分,为较低风险,用蓝色表示;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80分,为中风险,用橙色表示;得分低于70分,为高风险,用红色表示。

对防疫风险等级高的场所,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更严格的预防措施,加大疫病监测和兽医巡查频次,实施更严格的检疫和调运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实施工艺改造变更、改建扩建、设施设备更换等,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在2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并将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单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申请表

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项目地址

负责人

传真号码

联系人

申请场所

类别

动物饲养场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提供材料清单

1.拟(已)建场所所在县(市、区)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

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

2.拟(已)建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拟(已)建场所及周边地图(标明周边半径3公里内自然屏障、道路、畜禽分布及数量情况;标明以上4种场所的分布情况以及距离;标注周边居民、工业区、活畜禽交易市场、水源保护

地等重点场所分布及距离)

6.其它材料

附件2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场区周边环境评价

动物饲养场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饲养场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1.1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距离

1.1.1大于4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不扣分;

1.1.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场情况,扣1-1.5分;

1.1.3小于300米的,扣3分。

农村居民集中区(村庄)不在此条件规范范围。

1.2与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红线相隔距离

1.2.1大于4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

1.2.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视情况,扣1-1.5分;

1.2.3小于300米的,扣3分。

1.3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3.1大于4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

1.3.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视情况,扣1-1.5分;

1.3.3小于300米的,扣3分。

1.4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4.1大于20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不扣分;

1.4.2大于1500米(含)小于2000米的,扣3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

则视情况,扣1-2分;

1.4.3小于1500米的,扣5分。

1.5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5.1大于4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

1.5.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3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视情况,扣1-2分;

1.5.3小于300米的,扣5分。

1.6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6.1大于4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

1.6.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3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视情况,扣1-2分;

1.6.3小于300米的,扣5分。

1.7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7.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不扣分;

1.7.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3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视情况,扣1-2分;

1.7.3小于2000米的,扣5分。

1.8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8.1大于45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

1.8.2大于300米(含)小于45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视情况,扣1-1.5分;

1.8.3小于300米的,扣3分。

1.9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离

1.9.1大于3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不扣分;

1.9.2大于200米(含)小于3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则视情况,扣1-1.5分;

1.9.3小于200米的,扣3分。

2.场区内布局评价

2.1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1场区周边未建有围墙的,扣3分;

2.1.2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1.3围墙高度低于2米的,则扣1分。

2.1附牛羊养殖场采取栅栏式围墙或围栏的,可不扣分。

2.2场区出入口防疫设置

场区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2.1场区出入口处未设置消毒池的,扣3分;

2.2.2场区出入口设置有消毒池,但低于规定标准的,则视情况,扣0.5-1.5分;

2.2.3消毒池没有加盖雨棚的,扣0.5分。

2.3场区功能分区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2.3.1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扣4分;

2.3.2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但没有隔离设施的,扣2分;

2.3.3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设施但隔离不完全的,扣1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实行生产、防疫全程服务,从事专门育肥家庭动物饲养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4生产区入口处防疫设置

生产区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

2.4.1生产区入口处没有设置更衣消毒室的,扣2分;

2.4.2生产区入口处有更衣消毒室,但设施简陋的,则视情况,扣0.5-1分。

2.4.3各养殖栋舍出入口没有消毒池或消毒垫的,扣1分。

2.5生产区内道路布局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应分设,避免疫病病原交叉污染。

2.5.1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没有分设的,扣3分;

2.5.2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两条交叉、重叠的,则扣0.5分;

2.5.3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但存在三条以上交叉、重叠的,则视情况,则扣1-1.5分。

2.6养殖栋舍间防疫距离

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建有隔离设施。

2.6.1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下且没有隔离设施的,扣2分。

2.6.2栏舍间距离在5米以下,但全是封闭性栏舍的,扣1分。

2.6附1: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设置隔离设施;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单向,不得交叉或回流。如有不符合的,每缺一项扣1分。

附2:种畜养殖场还应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车间。如有不符合的,扣1分。

3.防疫设施设备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设施设备。

3.1场区入口处消毒设备

3.1.1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车辆消毒设备的,扣2分;

3.1.2场区入口处没有配置人员、物品消毒通道和喷雾、紫外线等消毒设备的,扣3分。

3.2生产区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2.1没有配置相应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的,扣2分;3.2.2配置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但不能满足生产所需

的,则视情况,扣0.5-1分。

3.3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设施

圈舍地面、墙壁和顶棚应选用适宜材料,以便于清洗消毒。

3.3.1圈舍地面粗糙、粪污沟槽不易清理、不便于清洗消毒的,扣1分;

3.3.2圈舍墙面未粉刷或粗糙,不便于清洗消毒的,扣1分;

3.3.3圈舍顶棚选材不适宜,不适宜清洗消毒和防潮保温的,扣1分。

3.4兽医设施设备

动物饲养场应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3.4.1没有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扣3分;

3.4.2建有兽医室,但疫苗冷冻(冷藏)、消毒、诊疗等防疫设备不全的,则视情况,扣1-2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的动物饲养场,由公司实施全程防疫工作的,或实行防疫外包由第三方实施全程防疫服务的,本项不扣分。

3.5养殖废弃物处理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收集处理、防疫等垃圾收集等设施设备,或通过委托协议由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

3.5.1未建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配套设施,且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3分;

3.5.2建有粪污处理设施,但不配套、不能完全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扣1-2分;

3.5.3未建有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未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的,扣3分;

3.5.4采用化尸池(窖)等简单方式处理病死动物,或建有处理设施但不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则视情况,扣1-2分;

3.5.5未设有废弃疫苗、兽药、注射器及包装容器等固定收集设施设备的,扣1分。

3.6动物隔离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并与生产栏舍相隔合理距离。

3.6.1未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的,每缺一项扣1分,最多扣2分。

3.6.2动物隔离舍与生产畜禽舍距离小于300米的,扣1分;

3.7兽虫防护设施

动物饲养场应设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3.7.1栋舍没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的,扣2分。

3.7.2栋舍有防鼠、防鸟、防虫等设施或措施,但不完善的,则视情况,扣0.5-1分。

3.7附规模牛羊饲养场本条不扣分。

4.防疫技术人员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乡

4.1防疫人员配置评价

4.1.1未配备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动物防疫人员的,扣2分;

4.1.2配有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等防疫技术人员,但不能满足生产规模需求的,扣1分。

通过“公司+农户”模式,由公司提供全程防疫服务的家庭动物饲养场,可不扣分;通过防疫外包由第三方提供防疫服务的动物饲养场,防疫技术人员配备可适当减少。

4.2员工健康

的,扣0.5分。

5.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饲养场应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等。

5.1防疫制度

5.1.1未制定免疫制度的,扣1分;制定了免疫制度,免疫程序不合理或未含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程序的,扣0.5分;

5.1.2未制定用药制度的,扣1分;制定了用药制度,但用药制度不合理的,扣0.5分;

5.1.3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扣1分;制定了隔离、消毒制度,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0.5分;

5.1.4未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的,扣1分;制定了无害化收集处理制度,但不健全的,扣0.5分;

5.1.5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制度,扣1分;有动物疫病监测制度,但不合理或不完善的,扣0.5分;

5.1.6未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制定相应的动物防疫制度的,扣1分;有相应制度,但不完善的,扣0.5分。

5.1.7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1分;有日常巡查制度,但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0.5分。

5.1.8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扣1分;有购销台账制度,但不完善的,扣0.5分。

5.2养殖档案制度

动物饲养场应制定养殖档案制度,且详实科学、可操作性强,并妥善归档保存。

5.2.1无动物生产、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的,扣3分;

5.2.2有养殖档案,但不健全、不规范的,动物生产、

投入品使用、防疫消毒、疾病诊疗、免疫接种、动物及产品进出场、无害化处理等养殖档案每缺一项扣0.5分,最多扣3分。

5.3落实监管制度

5.3.1未配备动物检疫申报员,不熟悉检疫规定和申报程序的,扣2分;

5.3.2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1分;有疫情报告制度,但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扣0.5分;

5.3.3未制定动物疫病监测阳性及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的,扣2分;制定了预案,但不规范或缺乏可操作性的,扣1分。

5.3附种畜禽饲养场应落实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净化制度,未制定本场动物疫病净化制度的,扣2分;制定了制度,但不合理、不科学的,扣1分。

6.加分项目

6.1采用多点布局、全封闭栏舍、全进全出养殖工艺,运用自动化饲喂、智能化通风、温控等环境控制系统的工厂化、现代化动物饲养场,加3分;

6.2动物饲养场建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洗消中心的,加3分;

6.3动物饲养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能正常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违禁添加物检测的,加2分;

6.4动物饲养场建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由第三方进行专业化、无害化集中处理的,加2分。

附件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1.1与生活饮用水源地相隔距离

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不扣分;

1.1.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2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2.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3与经营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3.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4.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不扣分;

1.4.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扣1分;

1.4.3小于2000米的,扣3分。

1.5与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相隔距离

1.5.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不扣分;

1.5.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2分,如有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5.3小于2000米的,扣3分。

1.6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6.1小于200米的,扣2分。

2.场区功能布局评价

2.1场区周围防疫隔离设施。

2.1.2场区周边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完全封闭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1.3场区周边实体围墙低于2米的,扣1分。

2.2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配备

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运输动物车辆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运输车辆出口设置洗消通道。

2.2.1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扣3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物

理隔离的,扣1分;

2.2.2场区入口未设置消毒池的,扣2分;设有消毒池但未达标准要求的,扣1分;消毒池未加盖雨棚的,扣0.5分;

2.2.3场区出场通道未建有车辆洗消通道设施的,扣3分;建有洗消设施,但不规范的,则视情况,扣1-2分。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应分开,并建有封闭的隔离设施。2.3.1没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的,扣3分;

2.3.3有明确的生产区、生活办公区,有隔离实施但隔离不完全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2.4入场动物卸载区域防疫设施

2.4.1无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的,扣3分;

2.4.2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但无设备或设备不符合规定的,则视情况,扣1.5-2分;

2.4.3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和设备,但无消毒记录的,扣1分。

2.5屠宰加工间入口处防疫设施

2.5.1未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的,扣2分;

2.5.2有更衣消毒室但无消毒设施和人员防护设备的,扣

1.5分。

2.6相应工作和休息场所的配备

2.6.1未设置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的,扣3分;

2.6.2设置了独立的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但与屠宰规模不相适应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6.3未设置相配套的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

的,扣3分;设置了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但未正常开展工作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7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的配备

2.7.1未分别设置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间的,扣3分;

2.7.2设置了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和急宰间,但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7附1: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设置有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如未设置的扣2分,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3.防疫等设施设备评价

3.1照明及采光设备

3.1.1动物装卸台未配备照度大于300Lx的照明设备的,扣1分;

3.1.2屠宰间未配备照度大于500Lx的照明设备的,扣

1分;

3.1.3生产区无良好的照明设备的,扣1分。

3.2屠宰间防疫检疫辅助设施设备

3.2.1屠宰间未配备检疫操作台的,扣3分;

3.2.2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但设置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则视情况,扣1-2分;

3.2.3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未按照规定使用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的材料,视情况,扣1-2分;

3.2.4屠宰车间内未配备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的,扣1分;

3.2.5屠宰间未安装通风和废气过滤设施的,扣1分。

3.3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屠宰场应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场,且应设置在屠宰车间下风向,并与屠宰车间保持一定距离。

3.3.1未配备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扣3分;有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情况,扣1-2分;未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但委托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机构处理,且有委托处理协议的,不扣分;

3.3.2未配备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扣3分,有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情况,扣1-2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通过环评的不扣分;

4.防疫制度建设评价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4.1防疫制度

4.1.1未制定动物入场登记制度的,扣1分;制定有动物入场登记制度,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全的,扣0.5分;

4.1.2未制定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的,扣1分;制定有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但未有效落实或登记信息不全的,扣0.5分;

4.1.3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1分,制定有隔离消毒制度,但没有消毒记录或(和)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扣0.5分;

4.1.4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扣1分,制定有无害化处理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的,扣0.5分;

4.1.5未制定购销台账制度的,扣1分;有购销台账制度,但不完善的,扣0.5分;

4.1.6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1分;有日常巡查制度,但未具体落实的,扣0.5分。

4.2落实监管制度

4.2.1未配备检疫申报员,不按规定认真执行屠宰检疫申报并协助做好检疫工作的,扣2分;

4.2.2未制定疫情报告制度的,扣2分;有疫情报告制度但不能有效落实或缺乏操作性的,扣1分。

5.加分项目

5.1屠宰场入场出场实行分道行驶,建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配套的洗消中心的,加3分;

5.2动物屠宰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通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加2分。

附件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与风险评估细则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与周边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合理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拥有良好的森林、山地、河流等天然屏障和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人工屏障可以不同程度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1.1.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1.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1.3小于2000米的,扣3分。

1.2与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相隔距离

1.2.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2.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2.3小于2000米的,扣3分。

1.3与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相隔距离

1.3.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3.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3.3小于2000米的,扣3分。

1.4与动物饲养场相隔距离

1.4.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4.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3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4.3小于2000米的,扣4分。

1.5与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相隔距离

1.5.1大于4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5.2大于300米(含)小于400米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则视情况,扣1-1.5分;

1.5.3小于300米的,扣3分。

1.6与动物隔离场所相隔距离

1.6.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不扣分;

1.6.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屏障的,则视情况,扣1-1.5分;

1.6.3小于2000米的,扣3分。

1.7与动物诊疗场所相隔距离

1.7.1大于2500米(含)小于30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的,不扣分;

1.7.2大于2000米(含)小于2500米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则视情况,扣1-1.5分;

1.7.3小于2000米的,扣3分。

1.8与铁路、省道以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相隔距离

1.8.1大于300米(含)小于500米(不含)的,扣1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不扣分;

1.8.2大于100米(含)小于300米的,扣2分,如有良好的天然或人工屏障,则视情况,扣1-1.5分;

1.8.3小于100米的,扣3分。

2.1.1场区周围未建有围墙的,扣3分;

2.1.2场区周围建有实体围墙,但没有实行全封闭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1.3围墙高度低于2米的,扣1分。

2.2场区出入口设置及防疫设施

2.2.1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未分道设置的,扣3分;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道设置,但未做到物理隔离的,扣1分;

2.3场区功能布局

2.3.1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未分开的,扣3分,生产区与生活区虽分开,但无隔离设施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3.2无害化处理区未设置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的,扣3分,分别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则视情况,扣1-2分;

2.3.3动物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未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未设置有消毒设施的,扣3分;设置更衣室、消毒设施不齐全的,则视情况,扣1-2分。

3.1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未配置机动消毒设备的,扣2分。

3.2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配备

未配备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专用密闭车辆的,扣3分;配备专用密闭车辆,但车辆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则视情况,扣1分。

3.3病原学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

未配备主要病原检测设备(PCR仪)的,扣2分;有病原学检测设备但未正常开展检测工作的,扣1分。

3.4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4.1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扣3分;

3.4.2预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无人员防护设施设备的,扣2分。有防护设施设备但不能正常运转的,则视情况,扣0.5-1分。

3.5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未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的,扣3分;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但不完备的,则视情况,扣1-2分。通过环保审查的不扣分。

4.1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未制定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的,扣2分,有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登记表,则视情况,扣0.5-1分。

4.2隔离消毒制度

未制定隔离消毒制度的,扣2分,有隔离消毒制度但无消毒记录或消毒药品使用记录的,则视情况,扣0.5-1分。

4.3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未制定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等购销台账制度的,扣2分;有购销台账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或无详细登记表的,则视情况,扣0.5-1分。

4.4人员防护制度

未制定人员防护制度的,扣2分,有人员防护制度但未得到有效落实的,则视情况,扣0.5-1分。

4.5日常巡查制度

未制定日常巡查制度的,扣1分;有日常巡查制度,但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扣0.5分。

5.1无害化处理场建有入场出场分开,建有完善的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烘干一体化的配套洗消中心的,加3分;

5.2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有较为完善的兽医实验室,并通过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估的,加2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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