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即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2、不属于应税项目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基于此规定,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处理:
第一,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不开发票,开收款收据之类的即可。
第二,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不属于应税项目,对方开收款收据。
例如,建筑工地上的拆迁补偿费、扰民噪音费、青苗补偿费、工地赔偿费,不属于应税项目的支出,按照以下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建筑企业与被拆迁者签订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或赔偿金额。
(2)建筑企业必须收集被补偿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要求编制赔偿支付清单,领款者必须在清单上签字按手印。
(1)采购方从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和罚款;
(2)建设单位或业主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工程款中扣留的罚款和违约金;
(3)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从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或劳务公司工程进度款或劳务款中扣留的罚款和违约金;
(4)股权转让方收到股权购买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7)建筑企业为发包方提前或及时支付工程款而给予的销售折扣,在财务上体现的财务费用;
3、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
(1)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收款收据附件如下:
4、劳务报酬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次支付5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支出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5、劳务报酬按月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劳动者每月提供相同的劳务,用人单位每月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20000元以下时,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是小额零星业务支出,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而是以零星小额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当然,要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如果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强烈要求代开发票,则用人单位按月支付20000元以下的金额,按月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不能以零星小额业务收款收据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6、劳务报酬按次500元(不含500元)以上和按月20000元(不含20000元)以上的增值税处理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次支付超过了500元、按月支付超过20000元(即超过增值税起增点),则劳动者必须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给用人单位作为成本核算依据。
(三)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基于此税法规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办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首先,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次,在预扣预缴环节,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最后,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在一处取得“劳务报酬”,另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必须进行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种情况: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居民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4)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5)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具体如下:
①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则年度纳税申报地点要分两种情况:
第二、居民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②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6)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年综合所得的计税公式如下: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是综合所得中的一种所得之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因此,劳务报酬所得汇算清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务报酬的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则该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的年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一纳税年度的“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第二种情况: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该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的年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一纳税年度的“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一年中的劳务报酬收入总额(1-20%),如果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纳税人没有自己购买缴纳社保费用,则专项扣除按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