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1】陈某于2020年3月15日进入东莞飞翔文化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一周工作5天半,一天工作8小时,超出算加班,另付加班费。2020年7月5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需进行工伤认定,由于公司没有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不需要支付陈某工伤赔偿。陈某遂与该公司发生纠纷。
【问题】
2.两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工伤赔偿?
3.陈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劳力和智力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进而创造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时,用人单位也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给劳动者,劳动者据此获得生活所需的物质。也就是说,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换取生活所需的物质,而用人单位则通过支付劳动报酬换取劳动者为其创造的经济利益或社会利益。两者间所建立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作为劳动者要树立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劳动合同就是维权的有利证据。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也要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防要支付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惩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普遍性法律形式,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例2-2】李先生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维持了三年的劳动关系,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李先生的月薪是8000元,但是每月都扣发20%作为风险抵押金。2020年9月,李先生跳槽,并去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要求公司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同时要求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李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双方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应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请求驳回李先生的仲裁申请,转由法院判决处理。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劳动者通过应聘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且自实际到单位报到上班之日起,两者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严肃性与确定性要求将两者的劳动关系通过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这个书面的形式就是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用来规范劳动合同的法律主要是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现今劳动法领域规范劳动合同的最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做出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又做出一次修正,并于2018年12月29日正式施行,主要是修改了与《劳动合同法》不相适应的部分。狭义的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泛指我国现行的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劳动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保障、劳动奖惩等,其中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障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同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①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某种集体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和内容;②在劳动关系中,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③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集体劳动的成员,遵守其内部劳动规则和劳动规程,用所在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并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生产定额和工作任务,两者在生产和工作上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④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是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予以调整和规定的。
实践中,有两组关系难以区分,即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而这两类关系的区分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关系到法律适用,而适用的法律不同,调整结果也就不同。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如加工承揽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当劳务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且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似: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由民法调整;而一旦形成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全面。
【拓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同。由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和纠纷由劳动法调整,而由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则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2)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涉及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一方当事人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且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劳务关系主体涉及的范围比较宽,可以是两个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还可以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劳动关系主体要求得严格。
(3)当事人之间隶属关系的不同。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劳动者只能同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劳务关系则不具有一方当事人隶属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特征,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例如,某劳动者为多家用人单位均打扫卫生1小时。
(4)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帮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等,这些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不具有为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应义务的责任。
(5)人事管理的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具有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处罚、处分的管理权;在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虽然具有不再雇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有依法追究经济损失的权利,但是不具有处罚、处分的管理权。
(6)支付报酬的依据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收入分配的权利。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当事人得到的劳动报酬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公平的原则约定的。
(7)劳动关系中为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不具有为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义务的责任。
【思考】劳动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企业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拓展】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注意要点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3d0VclZKOaPwLZ3VYbmAk+3E7TdDHu8f+xNi2nCWG8nNb2QbPSRQy9KGJeO9W+M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