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软件收集的有关您的信息和资料将保存在本软件及(或)其关联公司的服务器上,这些信息和资料可能传送至您所在国家、地区或本软件收集信息和资料所在地的境外并在境外被访问、存储和展示。”
点评意见:
2.随意与第三方共享个人信息
3.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4.免除法定的信息删除责任
“……本协议终止后,XXXX仍享有下列权利:(4)继续保存您留存于XXXX的本协议第5条所列的各类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届满,应当主动删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删除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删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经营者除了采取存储措施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不得对个人信息进行其他处理。但上述条款约定,协议终止后,经营者仍有权留存消费者信息,既未说明存储期限,也未赋予个人请求删除的权利,免除了法定条件下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
5.规避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首先,上述条款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对数据删除、存储失败负责,免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其次,条款直接规定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数据的最长存储期限,意味着经营者可以无视法律关于信息储存的强制性规定,随意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数据存储责任。最后,条款还规定了服务停止、终止或取消后,平台无义务返还任何数据,排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赋予消费者在信息存储期限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6.限制消费者关于自动化决策的知情权
“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会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做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解释或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依法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上述隐私政策的个人信息条款中使用“某些业务功能”等模糊字眼,既未明确哪项业务功能使用自动化决策,也未明确自动化决策涉及哪些个人信息类别,自动化决策缺乏透明度,限制甚至排除了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免除终止游戏服务时游戏运营企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网络游戏中购买的游戏货币、游戏服务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消费者依法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上述条款却规定网络游戏服务终止后游戏运营企业对消费者所受损失免责,不当排除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免除了企业的法定补偿或赔偿责任。
2.免除终止游戏服务时游戏运营企业的公告或通知责任
“用户或XXXX公司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服务。XXXX公司有权单方不经通知终止向用户提供某一项或多项服务;用户有权单方不经通知单方终止接受XXXX公司的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如需终止服务,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说明理由,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上述格式条款规定游戏运营企业和消费者均有权单方终止双方服务协议,看似公平,实际上免除了网络游戏平台法定告知或通知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排除消费者在游戏运营企业处理休眠或不活跃账号时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利
“为了优化服务器负载,给更多用户营造更流畅更稳定的游戏环境,本公司将有权对服务器中部分不活跃用户账号的游戏角色(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期限内未登陆、没有充值记录、游戏等级低的游戏角色等)进行统一、不定期的清理,并采取封停账号、删除档案或封禁IP等措施。不活跃账号的界定和具体清理规则视不同游戏而不同,根据不同游戏,本公司保留不活跃账号的自主判断权。”
“如有系统故障、安全漏洞(SecurityVulnerability)、程序缺陷(Bug)、程序出错等问题,XX有权把游戏的资料还原到一定日期,以维护游戏之平衡。用户知悉并理解,并不会因此要求补偿或赔偿。”
5.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您明确同意使用XXXX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您自己承担;因您使用XXXX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您自己承担,XXXX对您不承担任何责任。XXXX向您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您已向XXXX支付的费用为前提,并以扣减XXXX已提供的网络服务价款后的剩余部分的费用为基准计算;如您未向XXXX支付任何费用的,XXXX免于向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消费者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如因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过错导致消费者网络虚拟财产受损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但上述条款要么规定使用网络游戏服务的风险及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绝对化免除自身责任,要么不当限制了游戏运营企业对消费者的赔偿数额,减轻自身赔偿责任,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公平交易权。
6.排除消费者在游戏运营企业处理其涉嫌违规行为时的知情权、财产权等权利
7.免除经营者修改协议时的通知责任
“XX公司有权在必要的时候修改本协议条款,敬请用户定期查询有关内容。用户如继续使用本协议涉及的服务,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用户在不同意修改内容的情况下,应当卸载游戏软件、终止本协议并停止使用XX服务。”
上述条款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有权在必要时修改协议,但未规定会将修改情况通知消费者,即消费者需要自觉定期查阅才能知晓协议的变更情况。且根据上述格式条款,消费者在对协议修改内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协议涉及的服务即被推定同意修改内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修改内容的权利,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条款不当免除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1.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
“除有生效司法判决外,XX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包括利润、商誉、使用数据等方面的损失或其他无形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XX是否已被告知该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除有生效司法裁判外,XX不对源于、基于或因本协议或用户使用XX而导致的数据的丢失、泄露和/或损害赔偿负责,包括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XX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也规定了多种维权途径供消费者选择。而上述格式条款规定除非有生效的司法裁判,否则即便是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企业也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一切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导致消费者如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负担,限制了消费者求偿权、选择权。上述条款未在遵循合同公平原则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
2.排除消费者就消费争议选择救济渠道的权利
“若您与XX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至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凡因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事项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利。部分经营者在争议解决途径方面,通过格式条款指定管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地点或者争议解决方式,如上述条款中指定的仲裁方式以及仲裁机构,排除了消费者其他救济选择,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加大了维权难度,部分消费者因异地诉讼、仲裁费用过高等原因导致维权负担过重,继而被迫放弃维权。上述格式条款不当限制了消费者依法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应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
3.排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XX及本平台因合同、诉讼或者仲裁而负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有),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他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的商品价值额。”
5.不当限制消费者退换货权利
“商品退换货政策:自商品签收7日内,如商品及包装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XX网上商城提供一次退换货服务。具体品类的退换货政策以《商品退换货政策》细则为准。友情提示:一张订单只为您提供一次退换货服务。请详细阅读《XX网上商城退换货政策》细则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