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辩称:事发时下垂的电线不是电力公司的供电线缆,相应的线缆维护也是由线缆的所有方自己负责维护。本次事故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张某没有处理线缆的资质,其存在过错,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公交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张某受伤。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下垂电缆的所有人、管理人应该尽到相应的维护义务,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力公司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进行赔偿。
电信公司辩称:在事发地点下垂的线缆并非电信公司铺设,事故与电信公司无关,电信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联通公司辩称:联通公司的线缆都在地下,只有在快进小区的时候才会转到地上。接到一审法院的传票后,联通公司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勘察,结果是联通公司的线都是南北走向的,从来没有东西向横跨马路。联通公司在事发后也查询了维修记录,但是也没有任何保修、维修记录。因此,本次事故与联通公司没有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歌华公司辩称:事发的电线杆上有歌华公司的线缆,但歌华公司的线缆是南北向的,没有东西向横跨马路的,因此下垂的电线不是歌华公司的线缆。此外,歌华公司线缆的维护方是电力公司指派的北京博瑞祥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此不论从哪一方面,歌华公司都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事发地点上方的电缆线以及钢丝均已被拆除。对于电缆线的归属,一审法院应电力公司的申请,追加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以及歌华公司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三公司到庭后,均否认肇事的电缆线系其公司所有。电力公司提供了照片若干,但均不能显示肇事电缆线的归属。
二、结论
原告高某、陈某、林某、王某、姜某、李某认为被告某运营商在原告居住的小区建设发射基站违法并上诉至海口市中院。原告认为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不准在敏感区域建设电信发射台和通信基站、其中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红城大厦基站离琼山第四小学只有一墙之隔,距离只有15米,属于国家规定的敏感区域。并且按有关规定:学校、医院、居民区必须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即连续6小时之内电磁辐射必须小于0.1W/m或10pW/cm,根据被告出具的证明,已大大超过。
案例四中,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次事故的源头,在于事发地点上方,东西向且横跨马路的线缆下垂,并最终导致一系列后果。电力公司除了应对其电线杆进行相应的维护外,还应对架设在其电线杆的线缆负有管理义务。结合本案,电力公司根本无法对架设在其电线杆上的横跨马路的线缆归谁所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法院虽然应原告申请追加了联通公司、电信通公司以及歌华公司参加诉讼,但上述三方均予以否认,而电力公司除了照片以外,不能提供任何其他的证据以证明线缆的归属。而根据其提供的照片,亦不能显示照片上的线缆归谁所有。据此,可以看出,电力公司对架设在其电线杆上的线缆缺乏管理,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除公交公司外,电力公司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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