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属于专家执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的色彩,但公众要求评估师要独立、客观、公正,主观判断和客观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种矛盾,可能给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评估执业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二是评估师的专业判断存在主观性。资产评估是智力性中介服务行业,评估师执行业务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外,很重要的是靠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不同的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可能是不一样的。评估师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会影响判断,其个人好恶、当时情绪等心理因素也会影响判断。评估师在心存故意的情况下会影响判断,即使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判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无意识的偏颇性判断经常大大影响着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对信息的解读。被揭露出来的评估失败案件,的确有不少是由于评估师执业水平低下、道德缺失、甚至违规执业造成的,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有一些是由于评估师的无意识偏颇性造成的。
三是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执业准则、是否有过错存在主观性。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准则、是否存在过错,只能由专业人士来判断,然而,专业人士由于水平高低、工作经验、理解能力、所获得的信息差异及所处的立场不同,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一样,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士与执业的评估师的理解会存在差异,不同专业人士之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如果对这些差异不能正确理解,或者这些差异过大,对评估师就可能意味着风险。造成偏颇性心理的原因是由于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聘用关系,评估师很容易与客户形成“信任”关系,容易接受客户的分析和解释,容易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常常不自觉的“替客户说话”。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越密切,这种偏颇心理就越强。由于评估师偏颇性心理造成的评估结果的偏差是难以避免的,因而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是难以避免的。
7.评估准则效力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一些风险隐患。由于评估准则与具体评估业务的差异,会影响评估师对准则的理解,从而影响评估结果。准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评估准则落后于评估实践,完善的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不少评估活动使评估师无所依从;第二,尽管有的准则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的评估实践活动远比准则复杂,有些具体问题找不到可以遵循的依据;第三,准则对有些事项规定过于详细,但具体情况千变万化,过细的准则很难跟上这种变化,“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业”常常成为评估师掩饰错误的借口;第四,准则的很多规定比较原则,给评估师理解带来很大的弹性空间,评估人员往往在理解上“各取所需”;第五,由于准则多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因此,准则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限制,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评估师违反准则规定,协会要处罚,但遵守准则的规定,政府有关机关或司法机关又不作为免责的事由。这个问题不解决,评估师在有些情况下是否遵守准则的规定拥有很大的选择权。评估准则是详细一点,还是原则一点,是由协会制定,还是由政府制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哪一种方案,都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
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行业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依靠评估行业本身是难以解决的。目前,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给评估带来一些风险。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市场发育尚未成熟,评估师在执业时市场寻价比较困难,参数的选取也不容易,这给准确评估资产价值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制度缺陷的原因也给评估师执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1)制度缺位。一些应该予以制度规范的缺乏制度规范,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评估师行为的判断没有明确的依据,为其自由裁决提供了过大的空间。
(2)制度落后。一些制度规定已明显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但又没有废止,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如果不按这些制度执业,有违规之嫌,按这些制度执业,又显得不合时宜。
(4)制度不配套。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都比较快,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难以做到全面、配套、协调。具体表现:一是制度单兵突进,没有配套的制度跟上,效用受到影响;二是制度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政府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就是同一个政府部门前后颁布的文件也不一致,往往后面的文件否定或修正前面的文件,或者否定或修正前面文件的某些条款,但前面的文件或者其中某些条款并未行文废止,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无所适从。
2.企业行为不规范,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评估师的客户范围很广,但主要是企业。在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财务造假现象比较普遍,而且造假的手段方式多样,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加大了执业难度,难免挂一漏万。同时,面对众多的造假现象,评估师也容易产生惰性和麻痹心理,容易敷衍塞责。
3.政府行为不规范,干预评估师执业,使其难以摆脱风险。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还不规范,干预评估机构执业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的干预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干预评估机构执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对企业工商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使评估师对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物资产的评估无法实施必要的步骤,评估报告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而留下风险隐患。二是干预事务所的收费。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门发文规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0%,甚至30%,评估机构的生存需要费用,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成本,收费过低会直接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但由此留下的风险也只能由评估机构承担。
5.缺乏评估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要追究评估师的法律责任,首先要鉴定评估师有无执业过错,但应由谁来鉴定,应如何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做法五花八门,给评估师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6.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竞争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是执业质量的竞争,应值得提倡。问题是现在的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主要不是执业质量的竞争,而是价格的竞争。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评估机构带来很大风险隐患。评估机构之间压价恶性竞争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评估机构不讲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评估机构的业务比较少,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7.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分工,担负不同的职责。资产评估属于专业性社会中介行业,具有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