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022年6月,甲公司增值税销售额合计8000万元,其中提供住宿服务4600万元,餐饮服务1500万元,租赁服务1000万元,会展服务500万元,销售卷烟、旅游纪念品等400万元。甲公司发生的住宿和餐饮业等特定行业的销售额占比超过50%,属于特定行业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政策。
2022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提供住宿、餐饮、会议服务等确认销售额226.3万元;销售卷烟等货物确认销售额20万元;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确认销售额10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6月,甲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38万元。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上期留抵税额105.17万元,申报销项税额226.3×6%+20×13%=16.18(万元);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8万元;期末留抵税额38+105.17-16.18=126.99(万元)。
简易计税销售额1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10×5%=0.5(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为38×15%=5.7(万元),因当月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为0,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能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故甲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7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自查分析
一是未足额申报未开票收入。经营中,部分消费者未就住宿、餐饮服务索取发票,甲公司仅申报了部分未开票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少申报住宿、餐饮未开票收入涉及销项税额18万元。
三是在对外出租不动产等业务中,未按规定申报转售给承租商户的水、电销售额。根据现行政策,甲公司应将提供给承租商户使用的水、电,分别按9%、13%的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自查,共少计提销项税额1.57万元。
四是未按规定申报货物销售收入。经自查,甲公司将外购的烟酒等计入餐饮服务销售额。但按照规定,这类外购并未进行后续加工、直接对外销售的酒水等,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项业务少申报销项税额15.2万元。
综上,甲公司应补提销项税额18+0.9+1.57+15.2+2.7=38.37(万元)。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甲公司的销项税额应为16.18+38.37=54.5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应为105.17+38-54.55=88.62(万元)。
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甲公司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55.49×89.28%×100%=49.54(万元);同时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3.13×89.28%×100%=29.58(万元),即甲公司可在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申请留抵退税49.54+29.58=79.12(万元)。
此时,甲公司应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1200;
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
借记“银行存款”791200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1200。
甲公司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将6月税款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调减为9.5万元(88.62-79.12),并于8月份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791200。
税务建议
留抵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申报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合规退还留抵税额。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快速退还企业留抵税额的同时,还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除需规避甲公司上述问题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方面,应准确核算住宿和餐饮服务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现行政策明确,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笔者提醒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切勿因客户取得餐饮服务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将提供的餐饮服务开具为住宿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发票,产生混淆不同税目销售额、购销不匹配等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