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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北京
审计人员对某医药药材企业的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销售金额大、品目种类多,增值税税负偏低,特别是2015年和2016年税负极低。分析人员初步判定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风险。随后审计人员通过采集医保结算收入并与企业申报销售收人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的医保定点药店在2014年和2016年少申报税款及在2015年逾期申报销售收入,存在少计缴增值税风险和逾期申报加收滞纳金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重点获取各期医保中心结算数据,与增值税申报比对,发现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或医保结算收入与申报收入不一致等问题。同时,对库存商品出库明细与销售明细进行比对,发现是否存在通过往来款项隐瞒收入。
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及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为国有绝对控股非上市企业。该企业持有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又多次发生转送,在计算股票转让应税销售额时,仍然按照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每股买入价(每股成本)进行扣除,未考虑解禁后多次转送会降低其每股成本价的影响,存在多计买入价少计销售额的风险。
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大额A股份,并经过多次转送和出售。具体情况如下:2006年5月,A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持有A股份4387.59万股(限售股),开盘价为每股29.99元/股;
2006年7月,10转5,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份增加至6581.39万股,成本单价29.99元/股(限售期间);
2010年7月,10转3,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份增加至8555.80万股;
2014年6月,10转5,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份增加至12833.70万股。
2017年5一7月,企业当期申报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即29.99元/股确认扣除进行了纳税申报。未考虑到解禁后持有期间又发生的两次转送,转送后再销售的股权应按稀释后的单价15.38元/股确定买人价,稀释后的单价按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如表1所示。
风险描述
A企业2015年、2016年通过与“天猫”“京东”合作,开通旗舰店,消费者通过天猫、京东平台自主购物,货物统一由A企业发出,天猫、京东按月与A企业就货款、费用等进行结算。
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按月将货款支付到A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企业依据银行专用回单记账。记账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一×银行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电商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金
2016年,A企业“销售费用一网络推广服务费”累计发生额1360130.19元,占2016年网络销售额的12.87%,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一网络推广服务费
贷:其他应收款
A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销售额为扣除向天猫、京东网络平台的服务费后的销售额,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风险。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分析路径
检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反映销售收入,是否存在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不报或者少报收入的现象,是否计提销项税额;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下是否列支了网络销售的各项费用;从电子商务网站后台提取各期的销售明细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悦房严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第一条:“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第一条第(一)项第4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货运代理公司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应开具税率11%(2016年的案例,2019年4月1日后是9%)的货物运输发票,但经营过程中存在开具税率6%的货运代理发票,收取税率11%的运输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货运代理企业,特别是税负明显偏低、大幅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的代理企业。可以通过SQL语句在金税三期数据仓库进行大数据分析,筛选货运代理行业中税负异常的企业,利用电子底账系统查看其发票取得及开具情况,核查进项与销项比例,确定其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A公司向当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取理财收益,同时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取得利息收入。营改增以前,该企业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但营改增后未按规定对以上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存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A公司自2016年5月以来购买保本理财商品及委托贷款共计38笔利息收入1497万元,存在未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人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人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营改增后,对于不属于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四大行业的其他行业企业,除主营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有可能涉及营改增,例如大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通常因有资金运作的需求而购买金融商品,由此取得的利息收人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未意识到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会产生漏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通过查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应该是债权投资或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及“其他应收款”科目,对企业涉及营改增的业务进行重点核查,防范漏缴增值税的风险。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营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主要业务为向A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企业将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在账面上确认主营业务收人,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中进行填列,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一栏中虚列扣除金额进行冲减,后期开票时再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存在虚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且未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风险。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一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七)款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该评估项目结束时,财税〔2017〕58号文尚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