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企业特许经营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目前,国务院通过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商务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中国针对商业特许经营的法规体系。

特许经营的外资市场准入

根据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业指导目录》,特许经营属于中国逐步开放的业,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明确于2004年12月11日后允许外商投资。即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在2004年12月11日前,中国内地的商业特许经营市场是封闭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独资或合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需要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增加特许经营范围。相应地,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从事包括佣金、批发、零售、特许经营四种类型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此,A公司作为2008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申请增加“特许经营”项目。如未增加即开展特许经营,属超范围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家具品并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A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家具品特许经营合同,并不因此被认定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因此,特许经营需要有四个要素: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二是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自己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三是被特许人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四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因此,认定合同性质可以从这四个方面入手。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认定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无形资的输出,一个特许人往往有为数较多的被特许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潜藏着较大的风险,容易引起欺诈或纠纷,

为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关于“商标未注册”与合同效力的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列举了特许人拥有的资源,其中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

利、专有技术等。本文案例中,特许人许可的商标正在申请注册,是否有权许可被特许人使用,是否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从《条例》规定看,注册商标并不是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唯一内容。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等经营资源。并且,条例并未否认非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特许人使用的非注册商标完全可以类推为企业标志。一些未注册商标如为驰名商标,较之普通的注册商标,是更为宝贵的经营资源,完全可以实现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的目的。

因此,特许人的商标没有申请注册,或者正在申请注册,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不构成障碍。只要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并符合《条例》的其他条件,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不应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特许经营合同备案的性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对于备案的性质,实践中一些人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即特许人只有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同时,通过备案的企业必然符合《条例》规定,其经营行为一定合法。那么,备案的性质到底如何本文案例中,特许经营未备案,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吗

对此,首先需要理解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的立法背景与施行初衷。

由于特许经营活动存在复杂性,并且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刚刚起步,需要政府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经济行为。备案制度的施行是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同时,备案制度施行的初衷,是为了根本实现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为鼓励特许经营活动的长足发展,加快中小企业、个人走上致富之路,《条例》对于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未实行“审批制”。

其次,特许经营从本质上讲是合同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而达成的民事合同关系,追求意思自治原则。条例并未规定合同需备案才能生效。因此,特许人未将合同备案,可能导致的是行政责任的生,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民事后果。

一、研究缘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二、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三、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功能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四、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结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并在餐饮、服装、商业服务(如快递)等行业中获得广泛运用。目前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框架主要基于以下现行规定: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2日的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以及商务部于2012年2月23日的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本文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有关实践,对我国现行特许经营法律框架进行简要分析。

明确特许经营概念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可见特许经营实质上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民事行为,因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由双方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进行确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界定是特许人不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而且必须是“企业”,该等“企业”应当包括法人型企业与非法人型企业。但是对于被特许人则无强制性要求,仅为“经营者”即可,即企业和个人均应可以成为被特许人。

商业特许经营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虽然在名称上很接近,但实际上大相径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该制度主要运用于供水、供气等涉及公共日常生活的事业,带有一定程度的行政行为的性质,而非完全意义上的民事行为。

如何备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可见对于商业特许经营,国家实行的是备案制,而非行政许可。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由于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许可,但又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也为了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

新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特许人应该在其从事特许经营业时,即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备案。但是在此期间,特许人可能已经签订了多份特许经营合同。对于备案以后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应该在签订之日起30内,作为变更事项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变更。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制度是特许人备案而非特许经营合同备案。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且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实践中,特许人未能及时备案也不必然会被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8号”判决中即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具备备案等规定,系行政管理性规定,违反规定将导致行政责任的产生,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该案许人虽未按条例规定备案,但特许经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即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信息披露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人须在特许经营合同签署之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规定的信息,包括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向被特许人提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相对而言,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特许人而言,由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大部分均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而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则特许人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特许人需要通过完善的安排保护其商业秘密,并在合同文件中制定保密条款或直接签署保密协议。

实际上,对于被特许人的保密义务,新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增加了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和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然而,对于特许人而言,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更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且更具有操作性。

知识产权

从本质上说,特许经营是特许人的知识产权和被特许人资本的结合,特许人的知识产权是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基石。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可见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将特许经营关系视为一种知识产权关系。

对于特许人而言,特许经营的最大问题是容易制造出竞争者,尤其是准入门槛较低的行业。实践中部分恶意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技术诀窍等后,很可能“创造”出另一种类似的新产品或服务,从而脱离特许人而独立经营,直接与特许人进行竞争。而该新产品或服务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复制自特许人的产品。为避免此情形的发生,特许人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外,还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限制竞争条款。如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特许经营期间及期间届满后一定期限(如五年,具体可根据行业特性决定)内,被特许人不得从事与特许人业务有竞争性的经营活动。

责任承担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责任承担实际上包括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层含义,对内责任即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关系而发生的相互关系,对外责任则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于第三方即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内部责任而言,双方可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详细约定,就外部责任而言,则相对复杂。

A新智网是由新加坡成资集团创办的互动式在线学习平台,包含很多领域的专家大师的成功学课程,在网站里可以学到很多知识。尽管新智网的实用性很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销产品范围公告》将直销产品范围被限定于:(1)化妆品:(2)保健食品:(3)保洁用品;(4)保健器材;(5)小型厨具。所以新智网的产品并不属于中国直销法规的规定范围,在现在中国直销市场上,暂不属于合法的法律保护范围。

Q听说内资企业在申请牌照中占领先地位,是真的吗

A按照我国人世有关承诺:对“元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三年内。将取消“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限制”;而在2004年“9.10”厦门会议上,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提出的“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政策方向更清楚地向业界表明:直销立法这个问题上,不可能只允许向家外资企业搞,内资和外资企业要平等对待。所以,从政策上讲,不存在内资企业在申请牌照中占领先地位一说。但需要注意的是,直销法规定的2000万元的保证金和8000万注册资本给直销公司申请牌照设置了高门槛,许多内资公司恰恰在这个高门槛下放弃进入直销业,这反而对不少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有利。

Q我想等牌照出台后再选择企业,但又听说牌照至少要到5月才能发放了,这样等下去我是不是要错过机会了

A现在的中国直销市场和将来的中国直销市场都是不缺机会的,缺少的只是耐心等待机会的人。泛滥的却是不会分析研究市场而到处捕捉机会的人,等待直销牌照出台后选择企业是一个相对稳妥的选择,也是一个对自己和对自己的人脉负责的选择。我支持你,但希望你在等待牌照颁发之前,尽可能提高自己在直销中的业务能力和宏观分析能力,为未来投身中国直销业做好充分准备。

Q我的亲人被骗到外地做传销去了,我该怎么办

A一、想方设法联系上亲人,劝其离开传销组织;二、打听清楚传销组织的地点,与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系;三、千万不要一个人直接去传销组织,否则容易陷入寡不敌众的境地,被洗脑或是受伤害,危险系数很高;四,把传销事件向专业直销杂志和当地媒体反映,借媒体之力让更多人避免传销之害。

Q我想投资加盟特许经营,有什么风险吗

A特许经营是一种回报较高的营销方式,但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它对特许者和被特许者的资金、竹理水平等要求部很高。比如,特许企业应该具有相当成熟的品牌,服务、技术等,能为被特许者提供各方面的支持。被特许者需要对开办连锁店进行精确的市场分析。更为重要的是,特许经营还要求双方有较高的商业信誉和自律能力。从目前市场上一些推行特许经营的企业情况看,达到特许经营标准的企业并不是很多,甚至有的企业刚注册半年就自称具有相当的营销经验。此外,在特许经营最为发达的美国,特许经营店的失败率为45%,近一半的特许经营店开业5年后就关门。我国特许经营失败的例子也并不鲜见。投资者对这种经营中的风险也应有心理准备。

特许经营近年来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已经使我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企业最多的国家。但是我国在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上一直较为零散,概念并未明晰,权利义务规定不清。2004年12月31号,国家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一部分概念,今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使这一法律体系向完善迈进了可喜的一步。特许经营实际上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经营模式,许可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技术等无形资产。特许经营使特许人实现了品牌效应和低成本扩张,降低了自身的风险,使被特许人减轻了创业初期的高投入,能够迅速获得投资回报,减轻其投资风险。世界上最早的、也是特许经营的雏形是美国19世纪60年代的商标商品连锁加盟形式。所以说商标的使用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

要了解特许经营首先要明确特许经营的概念。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是:指一种营销产品、服务、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之间紧密、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特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此项权利经由直接或间接财务上的交换,给予并迫使单个受特许人商号和(或)商标、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的框架和条款之内。

第二种:也包括下列三个特征:1.受特许人出售由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关的商人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特许人为受特许人找到开立账户的银行或为受特许人找到自动售货机、货物陈列架的地点或者位置,或向受特许人介绍能够办妥上述两件事的人员,3.在业务开始后的六个月内,受特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

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协会定义的特许经营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协议,据此:1.特许者授予受特许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特许者确定的特许经营体系开展经营的权利;2.特许者授予受特许者使用特许者所拥有的或与其有关的标识、商业秘密、机密信息资料或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特许者作为任何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者或经他人许可的使用者,将其拥有的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受特许者;3.特许者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照特许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受特许者业务活动的管理;4.特许者有义务协助受特许人开展经营,包括提供资料、服务、培训以及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支持。

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给出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还有一个要明确的概念,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国原内贸部1997年印发的《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连锁经营的定义是:在商业流通领域中若干同业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综合前面各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的重点是以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特许经营的目的在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价值,它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连锁经营的目的在于发挥组织的规模经济效应,它只是管理学的分支之一。

二、发达国家的特许经营法规

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只有10年左右,而在美国等国家已经存在了近200年,法律规范的完备性自然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以日本、美国和韩国为例,分析比较特许经营的法律,以求对我国的法律发展有所借鉴。

(一)日本:日本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及其《实施规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以下称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颁布了《自主准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点做了规定,《自主准则》仅对会员企业具有约束力。

(二)美国:美国现在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1971年美国加州颁布了《特许经营投资法》,1979年美国联邦改府颁布了《联邦贸易法规》,对特许连锁经营的资格、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美国的特许连锁中介组织有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种特许连锁经营协会等,它们在特许连锁的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如特许连锁协会,一方面能加强相互的合作协调,以行业的整体形象面对公众、政府,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减少成员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使特许连锁健康发展。

(三)韩国:韩国特许经营的法律分为三个层次。

3.韩国特许经营协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协会组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需要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协调解决行业纷争,致力于品牌的国际化和海外投资。

协会根据《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下设解决特许经营行业纠纷的法定机构――

特许经营纠纷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委托协调解决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行业纠纷。纠纷协调委员会由公益代表3人、加盟总部代表3人、加盟店代表3人共9人组成。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

在特许经营中商标无疑是保护的重点和核心,商标根据特许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方式等,被分为三种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无论是哪一种许可方式,对商标的使用都是确定的。因为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它不但是商品(服务)的象征而且包涵了商品(服务)的信誉和质量保证。商标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有些商标所蕴涵的价值甚至超过固定资本的总额,甚至可以说是特许经营的命脉。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在商标受到侵害时,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所以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一)特许人对商标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只有短短10年的历史,许多知名品牌由于对特许经营不了解或者贪图眼前利益,造成自己的品牌信誉受到严重损害,具有代表性的是天津“狗不理”品牌。“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在特许经营初期,不经考察随意许可,只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牌匾费”便可签订长期特许合同,而不加以培训管理。导致这个上百年的老字号效益与日俱下。最后不得不出重金收回特许经营权,改为直营连锁方式挽回声誉。这个深刻的例子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下面就对特许人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以及特许人具有那些权利做一分析。

1.特许人应当承担对商标侵害的诉讼义务和维护自己商标的权利。作为商标持有人的特许人,在使用其商标后,其在商标上的权利即告“穷竭”,权利人无权干预此商品流向何处。但是对各种非法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仍有诉讼的权利。

其次,特许人应当于被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维护商标的责任分配并且积极维护其商标权利。当被特许人进行商品(服务)活动时,可能其区域会出现侵害其商标的行为,而该行为可能并未直接影响到特许人的经营,使其怠于行使其权利。此时受直接侵害的被特许人应当督促特许人行使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被特许人有权获得损失赔偿。

(二)特许人在商标使用中的权利义务

1.被特许人在特许人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转让其特许合同。因为特许合同是建立在人身信任和品牌信任基础上的民商事合同,可是由于商业行为的不可确定性,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都有可能转让其权利义务,在特许合同不发生改变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转让。

2.被特许人可以转让其特许合同,但是不得自行许可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特许人是商标的持有人,他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商标是基于彼此信任关系。被特许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商标,其无权处分自己不具有的权利。被特许人越权处分商标权利,不但没有给特许人带来利益,而且会给特许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甚至会给特许人带来损害,所以是应当被禁止的。

关键词:能力本位特许加盟实务教学设计

1.课程设计背景、课程定位

《特许加盟实务》是连锁经营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针对大二学生开设,总共64学时。学生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能够了解特许加盟的本质、特许人的作用、成功加盟的条件;熟悉特许加盟的法律、法规以及特许加盟手册的制定与使用;通晓特许总部与单店的运营与管理;掌握特许加盟体系设计和推广的一般流程;把握特许加盟模式的选择和体系控制力的构建,借鉴成功与失败的特许经营案例,提高分析和解决特许加盟实际问题的能力。整门课程定位于连锁企业特许加盟部门经理这一岗位。

2.课程整体设计内容

根据“能力本位”下的课程整体设计要点,我将课程整体设计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课程整体的目标设计、贯穿课程的综合项目的选定、综合项目下的单项项目选定和课程考核的设计。

2.1整体目标设计

2.2综合项目设计

根据“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需要选取一个大型项目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同时学生也通过这个贯穿项目学会连锁企业特许部门经理需要的专业能力。而一个直营连锁企业如何转变为特许经营企业的全过程可以达到上述要求,故在教学过程中采取的项目是:重庆“乡村基”特许经营实施简案,这是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一起研究、解决的项目。

学生在课后,应以小组为单位,自行选择重庆本地的一个连锁企业,完成《XX企业特许经营实施简案》。简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企业特许经营的总体规划、特许企业门店的模式设计、企业加盟模式设计、特许总部管理系统设计、特许体系的推广和招商、特许体系的运营管理。

2.3单项项目及项目子任务设计

根据整体项目中包含的内容,把具体的单项项目和子任务设计如下:

(1)XX企业特许经营的总体规划。项目下任务为特许经营企业工作计划;

(2)XX企业特许门店的模式设计。项目下任务为:XX企业门店盈利模式设计、XX企业门店运营模式设计、XX企业门店VI设计;

(4)XX企业特许总部管理系统设计。项目下任务是:XX企业特许总部组织结构设计方案、XX企业特许总部培训系统建设方案;

(5)XX特许企业的推广设计和招商实施。项目下任务是:XX特许企业招募文件设计、XX特许企业的推广招商方案;

(6)XX特许企业的运营管理。项目下任务是:XX特许企业督导体系方案;

2.4课程考核设计

该课程考核采用平时课堂表现与项目考试相结合的模式。课堂表现考核部分的权重为30%;项目考试权重为70%。

2.4.1课堂表现

主要考核学生学习本门课程的学习态度及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该项考核最高分为30分,最低分为0分;项目考试分为平时项目和期末项目两大部分。

2.4.2项目考试

(1)平时项目作业

布置4次作业,作业内容体现本课程的要点和重点,每次作业分值由任课教师在布置作业时规定明确。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布置作业,并结合作业难度水平,给定每次作业的具体分值,所有作业的分值之和为40分。

(2)期末项目

按照课程标准中明确的本课程重点以及对本课程学生技能培养要求,由学生分组完成《XX企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学生以小组的形式选定一个企业作为对象,为其设计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方案内容见3.2)。

2.4.3成绩认定

作业完成质量考核×0.40+期末项目考核(百分制)×0.3+考勤及课堂表现成绩×0.3;60分为合格标准。

结束语

基于能力本位的“特许加盟实务”课程设计改变了以往偏重理论知识的教学方式,形成了以完成职业岗位工作流程的新课程体系,工作任务处于中心地位。课程内容都是针对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展开的。这种模式不仅能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加快学生毕业后适应企业的发展速度,增强学生的竞争力,体现了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俊建.教育部16号文件之解读[M].常德职业技术学院,2010

关键词:高职院校;特许经营;诚信经营;核心竞争力

一、特许经营及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

创新创业教育的意义

(一)特许经营概述

特许经营商业模式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并在美国逐步发展成熟。所谓特许经营,就是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整套知识产权,如商标、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而被特许者则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的经营模式。在现实生活许者就是我们常说的特许人,而被特许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加盟商。特许经营的实质是一种知识产权输出,拥有资本却缺乏行业技术和经验的个人创业者正好可以借助特许经营规避和降低创业风险,从而提高创业的成功概率。在发达国家,特许经营已经渗透到生产、零售、服务等近百个行业,并凭借其独特的优势,正成为当前流行的个人创业途径之一。[1]

自20世纪80年代特许经营的模式被引入我国以来,我国特许经营体系成稳定快速的发展态势。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特许经营体系已超过5000个,加盟店总数100万以上,覆盖的行业业态超过70个,特许企业直接创造的就业岗位超过1000万个,而且每年以7.7%-15%的速度增长。来自昂博普亚特许经营顾问公司的一组数据显示:在美、法、英、西班牙等特许经营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特许经营的销售额

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份额达到了50-60%,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行创业的成功概率平均超过80%,而与此对应的其它创业成功率仅过20%。

(二)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招生总体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毕业生人数总量大,增幅高,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毕业生就业形势日渐严峻。教育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2010年、201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人数分别为611万、630万、660万人。2012年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达2500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就达到680万人,2013年达699万人。截止到2011年,我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已有1246所,占普通高校的52%。每年招收全日制新生超过300万人。高职招生数占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比率从10年前的8.8%上升到49%。随着大学生就业竞争压力的增大,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和挑战。

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在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分布状况中,私营企业成为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单位之一。在工作中,大学生们的就业观念不断改变,同时私企经营者的企业家精神不断影响和激励着大学生,促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萌生出创业的理想和愿望。大学生创业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还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培养自身的开拓精神,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理想。创立一个小企业,并使其不断发展壮大,

是实现人生价值、人生理想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当前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新形势下,政治环境更加宽松,经济环境更加开放,现有的政策支持也有利于大学生的创新创业。因此,加强大学生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创业精神,提升创业能力,鼓励、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创业队伍中,是大学生走向社会接受社会挑战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特许经营创业相对于传统创业的优势

特许经营被誉为“成功率最高的创业模式”之一,特许经营创业与传统的自我创业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有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对于首次创业欠缺经验的创业者来说能够解决创业初期的许多困难,在实践中有系统学习的机会。使其在特许经营总部的培训、辅导和帮助下,更容易取得成功。一般而言,加盟特许体系的成员通常来自几个方面,一是刚刚毕业即将面临工作的大学生,目前,成功把连锁店运转起来的大学生创业者已经有很多,据某一加盟网站的统计,在其所有的加盟商中,大学生创业者大约占20%;二是在职的公司员工,有了工作经验的累积之后,他们希望更好地改善自己的生活,通过加盟来经营自己的事业;三是想做出一番事情的有志青年,在这类人群中,有的缺乏资金,有的缺乏经验,有的缺乏管理能力,为减少创业的风险,会从特许经营体系中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加盟店的成功,也就是特许经营总部的成功,两者荣辱与共,一荣俱荣。有了总部的支持和帮助,可以大大降低初次涉足创业人员的创业风险,增加事业的成功性。

(四)大学生选择特许经营创业的好处

其次,实力强信誉好的特许人,为了提高整个连锁体系的竞争力,会负责新产品、新服务的研发,不断开发独创性、高附加价值的商品,以产品差别化来领先竞争对手。反之,如果大学生选择自己创业,则从货源的选择、进货、经营、服务等各方面都要自己负责,并且随时可能面临价格和货源的困难。而在特许经营体系中,一般都是由公司总部统一规划、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严格选择并监控供应商,以及提供连锁店的管理信息系统等,这样加盟商就减少了大量事务性的工作,有更多的精力心无旁骛地专心致力于销售及服务,从而更好地提高销售额和顾客满意度。

二、高职大学生特许经营模式

创业的可行性和优势分析

特许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专业课程《连锁经营管理原理与实务》,随着商品流通经济的发展,我国零售连锁行业近20年来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了提高高职学生从事商业管理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在很多高职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都开设了《连锁经营管理原理与实务》的课程,例如市场营销、营销与策划、物流管理、酒店管理、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管理等专业,此外在一些本科院校的经济管理类专业中,也经常将该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开设。该课程的开设使得较多的学生在学校中就具备了连锁经营和特许经营的理论基础,并接受到特许经营管理的基本训练,学生步入社会之后,更容易接受这种新理念和新模式,也能够更专业更谨慎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行业,具有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自我创业的先决条件。[2]

(二)对专业要求的宽泛性

特许经营模式的创业之路,对创业者专业的要求并不高。创业成功者只要能够准确选择有发展前途的行业和成熟规范的特许经营体系,再加上经营者本身的敬业、坚持、刻苦,在特许人总部的支持、辅导和帮助下,即使创业者没有任何从业经验,其创业的成功率也会远远大于其他的创业途径。一旦摆脱了专业的束缚和限制,对于很多高职毕业生来说,利用这种经营模式创业的可能性就增加了很多,学生自然会增强信心,努力学习各种经营的经验和技巧,为自己的创业生涯做好准备。

(三)对资金规模要求的高弹性

三、高职大学生特许经营创业成功的关键

(一)选择优良的特许经营体系是创业成功的基础

(二)以客户为中心诚信经营是创业成功的保证

(三)不断创新建立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

在所有的特许经营合同中都有期限的规定,例如国内的特许经营体系通常规定的合约期限是三年,而肯德基的加盟合同期限是十年。当合同到期后,加盟商可以选择退出,也可以选择续约,但续约时需要向特许人重新缴纳加盟费,随着品牌的发展,加盟费、权利金等也会有所增加。对于加盟商而言,如果终身都是以加盟商的身份从事经营,会受到经营利润的分流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限制,比如商圈保护问题、总部服务支持问题、配送商品的质量价格问题等,这一切会极大地制约优秀加盟商的发展。于是,在实践中有为数较多的成功加盟商会在几个加盟合约期届满之后结束合同,自己重新创业。大学生如果能发展到这个阶段,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加盟创业的升华,借助特许经营体系的优势和自己的努力发展到了真正自我创业的阶段,这是特许加盟创业的高级阶段,是所有加盟创业者的终极目标。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求加盟商在特许经营期间不断创新和学习,建立起自己独特的经营技术和产品,并在适当的时候创建属于自己的品牌商标和专利,以建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实现企业的持续性发展。

例如在扬州赫赫有名的中式快餐品牌“嘉和豆浆”,其前身是投资人2004年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开出的扬州第一家“永和豆浆”,由于“永和豆浆”的品牌号召力非常强大,一到扬州便迅速赢得市场。在创业最初阶段,特许经营使得投资者有机会向一个成熟的品牌学习,快速获取经验。三年之后,由于和“永和豆浆”在商圈保护上的分歧,投资者又加盟了另一家豆浆品牌“来来永和豆浆”。虽然是特许经营,但投资者从一开始就与合伙人摸索发展,确定了自己的标准和模式,也在酝酿属于自己的专用豆浆品牌“嘉和豆浆”,后来在其所拥有的特许经营门店陆续合约到期后,改为自己的豆浆品牌“嘉和豆浆”,至此,完成了企业的升级换代。目前嘉和豆浆在扬州地区拥有多家门店,已成为扬州市民非常熟悉和喜欢的一个中式快餐品牌。[4]

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在全世界历经几百年的发展,已成功地为可口可乐、麦当劳、7-11便利店、迪斯尼乐园、21世纪房地产等全世界各行各业的品牌巨人所实践,并为全球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了最成功的捷径。目前,特许经营被世界各国认为是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特许商在经营资源、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上不断的给予加盟商支持,使加盟商能够获得比独立经营更多的利益。我国的大学生群体有着较高的技术知识优势和较强的学习能力,是特许经营创业的合适人选。我们相信,在我国高等学校连锁经营知识的普及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引领下,未来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能够通过特许经营的创业模式实现理想、创造人生价值!

[1]姜义平.递进式连锁经营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6):19-22

[2]邢娣凤.高职院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路径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2011(4):86-88.

关键词:燃气特许经营权;实务问题;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1.070

1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特征解读

1.1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定义解读

1.2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特征分析

1.2.1特S经营权的竞争性与独占性、排他性的辩证统一

另一方面,燃气投资属于长周期行业,投资大、回收周期较长,同时涉及民生保障,需保障经营行为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同时,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投资以及管网交叉导致安全隐患,在已经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区域在有效期内,不宜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燃气经营者取得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在对应的区域与期限内,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不仅约束授予一方的政府,还能够对抗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具有对世权的特征。

1.2.2服务性

燃气经营企业作为商事主体,获得投资收益是应有之义。但因为燃气经营项目属于公用事业,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更多的服务职能与社会责任。

1.2.3管控性

燃气特许经营权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民生保障等事项,因此,地方政府在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时,同时对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通过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对经营者予以约束,并对其经营行为持续进行监管。

1.2.5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权与经营权、收益权

建设权包括投资新建燃气管网与储配气设施;经营权包括签订燃气供应协议,向用户供应燃气或提供燃气器具或维修服务;收益权指向用户或其他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取得投资收益。

2燃气特许经营权法律规范解读

规制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最新修订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建部最新修订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于2015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其他规定见省市地方性规范。

现有主要法律制度与原则包括: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原则,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2)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竞争方式取得原则。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3)燃气特许经营权内容、区域、期限制度。

(4)燃气特许经营权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②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对经营者经营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以及特许经营权享有的记载与确认,主要登记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燃气的区域与业务范围。根据规定,严禁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业务的,将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制度。

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与燃气经营者签署《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是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与取得的必经程序。《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项目名称、内容;②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③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④所提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⑤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⑥投融资期限和方式;⑦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⑧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⑨政府承诺和保障;⑩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B1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3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与取得

3.1历史发展的三个阶段

3.1.1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阶段

2004年2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立法对燃气特许经营尚未规制。燃气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竞争尚不充分,很多区域特别是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边远区域及县级区域,燃气经营多以政府招商引资引入投资企业,主要通过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较少订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基本上未采用竞争方式,燃气特许经营权无偿取得,并且一般未约定期限。

3.1.2招标方式与协议方式并存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阶段

2004年2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至2015年6月1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发期间,一方面因燃气供应能力增强、燃气利用率提高,燃气市场竞争日趋充分;另一方面因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事业,民间资本的强势进入与原燃气经营巨头维护市场垄断地位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再者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燃气管理条例》为代表的立法逐步规范,以招标方式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占有比例越来越高,但协议方式仍占有更大比重。

3.1.3逐渐过渡到竞争性方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阶段

2015年6月1日,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为标志,辅之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燃气特许经营权在内容、区域、期限,授予方式、程序等方面,逐渐达到了规范完善,以竞争性方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逐渐成为市场主流,但仍存在部分以投资协议或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方式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个案,期间,地方政府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有偿拍卖属于新的方式。另一方面,处于宏观经济下行期,燃气产业以其稳定回报、稳定现金流等优胜特征,受到了投资者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市场热捧,市场掀起了一轮并购燃气产业的热潮。在原有区域,因时日较久,行政区域更迭,或者因为经济开发区的设立、大型生产企业的上马导致燃气利用空间更大,原有区域的争夺也日趋激烈。其中既有合乎公共利益与法律规定的区域整合与调整,也有新势力寻机进入以分得一杯羹,甚至不乏地方政府出于自利动因的“一女二嫁”,将已经授予的燃气特许经营权区域再次授予给第三方,导致市场争议频发。

3.2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燃气经营管理行政权划分包括三个层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属于宏观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承担配合管理工作。

具体到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即住建部门。

3.3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1)编制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符合,并且具有明确的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项目方案编制完成后,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可行性评估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技术方案、项目资金投入、市场发育程度、公众付费能力与意愿等方面。经过可行性评估并对方案进行完善后,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实施方案。

(2)以竞争性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竞争性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与招标、拍卖方式。竞争性谈判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与多家意向投资者就燃气特许经营进行项目实施谈判,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条件最优者获得燃气特许经营权。招标与拍卖方式指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特定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明确投资条件与实施方案,公开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都可以参加投标或竞买,经过公开程序确定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者。目前,鉴于招标与拍卖方式的公开、透明,以及便于更多投资者参与竞争利于政府选择更为优秀的经营者,故招标与拍卖方式运用较为普遍。

(3)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

4燃气特许经营权立法与实务问题汇总分析

燃气特许经营权法律规范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但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外,其他皆为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各地规定内容也较为多样化。现有规范中,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内容界定不够清晰,对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界定也不清晰,未能确定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排他性权利属性。不仅导致理论上的纷争,也导致实务中争议频发。

在规范内容上,主要从操作层面考虑。对于燃气特许经营权纵向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与前瞻性问题缺乏考量。比如:对特许经营权延期及协议终止后的处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原经营者有无优先权,期限届满后,已经形成的燃气资产如何进行公平、有效的处理,如直接移交政府有无法理或法律依据,是否有损投资者利益;规定对颁布之前的事实经营行为有无溯及力,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未作规定;对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有偿、无偿性未作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主体的管辖权未作明确规定,实务中已经发生不同层级政府主管部门将相同区域燃气特许区域权授予给不同经营者并酿成纠纷的案例。

【关键词】高速公路;中国;运营管理体制;策略;创新;可持续

0.引言

1.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现存问题

2.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针对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不规范、运营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借鉴西方现代先进理念的前提下,结合本国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高速公路管理框架模式。根据国内外经典案例分析,结合从业经验,笔者认为重新定义我国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体制的创新取向,即以特许经营为主,政企分开,逐步向特殊法人运营管理体制过渡[1]。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2.1前提——政府主导,特许经营

2.2关键——政企分开,明确职能

2.3方向——向特殊法人过渡

3.结语

【参考文献】

[1]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高速公路建设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9).

[2]郭振英、唐学军.腾飞之路—我国高速公路社会经济效益透析[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6(12).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基础设施;金融资产;无形资产;运营收入

近年来,很多国家的公路、桥梁、管道、监狱、医院、飞机场、用水输送设施、能源供应和电信网络都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例如,英国的英法海峡隧道、澳大利亚的悉尼港区隧道、马来西亚的南北高速公路等。随着特许经营权融资方式的日臻成熟,它将成为各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我国政府从加强资本运营入手,对新的经营模式实施了一系列有意义的尝试。例如,香港的中区海底隧道、上海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上海大连路隧道工程、上海翔殷路隧道等项目相继采用特许经营权模式,引进外资和国内上市公司资金进行建设。不少上市公司例如隧道股份、大众公用等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探索已成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新动力。

一、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

二、建造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确认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就形成一种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应将此项特许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且,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将此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论特许经营权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虽然用于经营的基础设施能为合同投资方带来收益,但合同投资方不拥有其产权,没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并在约定期结束后就不再拥有经营的权利。而且,由于基础设施在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无条件移交给政府,如果项目公司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使用寿命通常长于合同期限,移交时基础设施无偿转移,显然已经没有价值补偿,但账面却仍有大额固定资产净值将无法消化。很明显,这是对资产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偏差。

三、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确认及计量

如果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经营服务,且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相对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特许经营权代表一种收益获取权。运营方提供服务给社会公众,并向公众收取通行费。通行费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能够可靠计量,所以,运营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确认运营服务收入。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的基础设施,很多项目由政府决定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不能向公众收费,由政府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向其支付补偿款。如果政府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替代项目本身应有的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项目就不具备商业价值,无法运作实施。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和通常情况下政府为扶植或鼓励某项产业的发展所支付的补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提供建造劳务和融资所取得的投资回报;后者属于所获得的无偿性经济支持。对于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款,应当合理划分,确认相应的收入。

1.运营服务收入的确认。对于运营服务收入,由于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的权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规定,应当从让渡方支付的回报补偿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确认。

运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观地体现运营成果。实际工作中,由于BOT项目类别相差较大,例如:公路、隧道、桥梁的运营养护成本,与电信设施的维护成本就有较大差异,同时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因素等也往往会对特许经营权收费产生影响,因此,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对于项目收益的预测,充分调研行业数据,合理确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作为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长期应收款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初始确认的金额加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额的累积利息减去还款额。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入账。

(1)采用项目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通常在15~30年左右。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转移是逐期进行的,资金回笼期相应也比较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是长远的。所谓内含报酬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报酬率,是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内在的获利水平。因此,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能够反映较长期限内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2)当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内含报酬率应视合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修正。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不承担相应的利率风险,内含报酬率就不会变化。相应地,企业就只能通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稳定项目收益;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补贴款的数额与贷款利率高低挂钩,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政府补偿,那么据此计算的内含报酬率也应相应修正。

(3)由于内含报酬率系根据预测的现金流量进行估算的,当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与预测的现金流量发生较大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含报酬率进行重新测算并修正。

3.区分服务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原则。首先预计运营收入,即需要预计运营成本和运营服务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然后根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计算项目内含报酬率,确定投资收益。

具体计量步骤如下:

(1)确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

(2)根据测算的成本毛利率及公共设施测算的运营成本数据,得出运营期内各期运营收入;

(3)年政府回报补偿-年运营服务收入=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

(4)年长期应收款回收额=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年投资收益。年投资收益根据实际利率与长期应收款净值计算取得。划分和计算步骤如图1所示。

4.案例。某城市大型施工企业通过投标竞得政府授予的建设运营隧道18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总投资13亿元,其中:自筹资金2.9亿元,项目贷款10.1亿元。建设期为3年,经营期15年。该隧道不对外收费。政府每年年末支付1.5亿元作为回报补偿款。假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为30%。经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

(1)各期运营收入计算如表1所示。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造完工时:

借:长期应收款(根据确认的总投资)130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130000(万元)

第二,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确认各期营运收入(以第1年为例):

根据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运营收入为1734×(1+30%)

=2254(万元)

借:应收账款225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254(万元)

第三,项目公司各期末收到政府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150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12746(万元)

应收账款2254(万元)

第四,项目公司发生运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发生数)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第五,项目公司确认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按贷款合同计算)

贷:应付利息

(2)各期现金流量测算及内含报酬率计算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现金流量,得出内含报酬率为4.79%。如果不使用电子计算机,内含报酬率要用若干个折现率进行逐步测试,使用内插法进行计算,直至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个折现率。

确认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以第1年为例)

借:长期应收款6226(万元)

贷:投资收益6226(万元)

四、与基础设施有关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建设期间的借款费用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费的,项目在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即计入该无形资产的成本。

(二)运营期间的借款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运营期内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

五、结束语

总之,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之一。如何在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更合理地把握项目实质,通过恰当的会计核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效益,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总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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