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对特许经营权转让有何限制条款?
1.特许人同意条款: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否允许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如允许,需经特许人书面同意,并与受让人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这意味着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不能单方面决定,必须取得特许人的明确同意。
2.资质条件限制:受让人需要满足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经营能力、管理经验等,以保证特许经营体系的质量和声誉不受损害。
3.通知义务及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有义务提前通知特许人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否则可能导致转让无效。
4.续约限制:部分特许经营合同可能会规定,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前,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或转让后新的受让人须重新申请续约。
5.连带责任条款:即使特许经营权发生转让,原特许经营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仍需对转让前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条】
特许经营权转让后原加盟者义务是否终止?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并不当然导致原加盟者的全部义务终止。特许经营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主要由特许经营合同来约定。当特许经营权发生转让时,原加盟者与特许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原加盟者的义务是否继续存在,关键取决于以下几点:
1.特许经营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权转让后原加盟者的义务状态。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在转让后原加盟者的义务终止,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随合同主体变更可能一并转移给新的受让人,即新加盟者可能需要承担原加盟者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同时,原加盟者也可能因为尚未履行完自身的合同义务,比如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在特许经营权转让后仍需继续履行。
3.另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在进行特许经营权转让时,应当通知特许人,并取得特许人的同意。在实际操作中,特许人可能会在同意转让的同时,对原加盟者的后续义务作出具体安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原加盟者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自身义务。
3.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阻止被特许人将其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虽然此条款并未直接规定转让后的义务问题,但强调了特许经营权转让应遵循法定程序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也会影响到原加盟者义务的处理。
特许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证权益?
3.特许人同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资源的所有者(即特许人)对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具有决定权,未经特许人书面同意,受让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不影响被特许人依法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另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通过明确细致的合同条款、充分的信息披露、必要的行政手续以及特许人的同意等手段,才能有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并非单纯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而是一个涉及到多方利益调整的过程。在起草和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合理设定关于特许经营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也维护了特许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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