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为许多经营者生财致富的重要选择。一方面,“网红品牌”较高的社会辨识度与顾客忠诚度给了经营者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其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营销策略也为经营者降低了经营门槛及成本。可以说,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加盟“网红品牌”,已经成为近年来发展极快和渗透性极强的一种商业模式,其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直接涉及社会经济稳定。
案例解读
案例一
法院意见:
案情分析:
案例二
李先生与丙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后,丙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李先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营困难,在得知丙公司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后,以丙公司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为由起诉丙公司,称丙公司未如实披露信息,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加盟费。
在该案中,如果丙公司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不能仅因丙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就直接撤销合同。换句话说,被特许人选择与特许人订立合同,看中的是特许人的经营模式、技术培训服务或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两店一年”是行政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案件中,如果李先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丙公司没有服务能力和成熟的经营模式,仅以丙公司未如实披露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格主张撤销合同,其诉请很难获得支持。
案例三
王先生于2019年12月底与戊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加盟戊公司的母婴护理服务店。在经历了开店业务培训、店面装修、设备购置等开店准备事项后,于2020年春节前开业。不料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王先生的母婴护理服务店少有顾客光顾,直至2020年4月,店铺经营情况仍不见好转。眼看投资要打水漂,王先生找到戊公司协商,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作协议期限为五年,受疫情影响的期间仅占很小一部分。在国家有力的防控措施下,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控制,社会逐渐复工复产,经济逐渐复苏,疫情并不必然成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理由,特许人可以与被特许人商议,在特殊时期共同克服困难,比如通过适当减少许可使用费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结合案情,法院认为王先生以疫情为由主张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再比如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处于疫情期间,显然当事人对疫情的影响已经明知,对可能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仅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法院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审慎判断。
我国民法典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一些加盟商铺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被特许人便以遇到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我们认为,疫情确实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特许人能否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针对民事主体履行民事义务、合同义务而言的。
法律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问题延伸及运用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随着互联网时代发展迅速,特许经营合同在市场经营中的份额大大提升,随之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我们可以从上述几个案例进行分析总结。
目前的特许经营模式存在着例如特许人对项目营收能力夸大宣传,信息披露不真实;特种资源种类繁多、混乱;冷静期约定不详细等等问题,对此我们在决定进行加盟时要对合同进行详细审阅,更好的了解合同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合理部分提出修改意见,更好的保护自身。
除了以上的一些问题,针对近两年的”新冠疫情”特殊状态。在特许经营合同(即加盟合同)中我们还应当对于遭遇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措施加以约定。在部分案例中,显然当事人对疫情的影响已经明知,对可能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仅以遭遇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
特许投资需谨慎,加盟谨防掉陷阱,针对涉“网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在实践中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01合同缔约前被特许人应审慎考察,特许人应如实披露信息
0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诚信、规范履约
03特许经营合同效力终止后,被特许人应及时停止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目前加盟市场可谓种类繁多,参差不齐,作为广大中小投资者不要轻易被所谓“网红品牌”铺天盖地的宣传蒙蔽。在投资加盟前,要认真考察市场,详细了解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经营资源、品牌信息、服务能力等,树立起理性的创业观念,谨记投资需谨慎,做到理性投资、理性维权。同时,也提示广大特许人,推广投资项目,切勿过度包装,夸大宣传,树立诚信经营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