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中心财务工作实行中心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总支书记、主任负总责,分管财务领导具体负责,中心全体人员监督执行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中心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纪检员为副组长,工会主席、人事科长、业务与质管科科长、各支部书记为成员的中心财经监督小组负责中心财务合法、合规性及财经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科。
第二章报销审批管理
第四条中心财务管理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提交中心党总支会、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一)党总支会研究事项
1.单位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审定;
2.20万元及以上的招投标方案审定;
3.1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合作项目、设备采购(单价)、资产处置和报废审定;
4.单笔1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支出或工程项目结算审查;
5.5万元及以上的公务、业务开支计划或预算,以及重大捐赠、赞助活动等审查;
6.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方案审定;
7.工资制度、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调整及实施方案等;
8.其他需要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研究事项
1.单位财务年度预算、决算初审;
2.每季度的办公、生活设备、宣传品的购置计划,以及每半年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查(单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主任办公会审查通过后,还需党总支会审定);
3.5-20万元的招投标方案审定;
4.2-10万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合作项目、设备采购(单价)、资产处置和报废审定;
5.单笔2-10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支出或工程项目结算审查;
6.2-5万元及以上的公务、业务开支计划或预算、捐赠、赞助活动等审查;
7.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账务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经办人对票据进行规范整理粘贴,详细填写事由等报销凭证要素;科室领导加剧证实意见和提出列支意见;分管科(室)领导审核签字;财务科长稽核签字;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办理结算。
(二)涉及分管财务领导的报账事项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三)财务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批”,对一事连续发生的多次支出,可按合计金额报批。
第六条审批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凡报销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和整理粘贴不规范、要素填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财务人员有权拒收票据及报销凭证,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财务人员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财务科长和分管财务领导,并从源头查找原因。发现违反财务规定、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报中心主要领导。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
提倡中心职工通过本中心OA协同系统,按流程网上签批《出差审批单》,并逐步实现全部网上签批。
(二)差旅费报销时必须实事求是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严禁多填多报出差人员;严禁通过差旅费处理其它费用开支;严禁粘贴假发票、无效发票等凭证(包括市内交通发票、的士发票、非出差人发票等)。
(三)公务出差需要乘坐飞机出行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及《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务机票管理事项的补充通知》(南财采〔2015〕7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机票,通过公务卡支付,并索取报销凭证(机票)。
(四)出差人员需要住宿时,必须严格按照《南充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南财行〔2016〕6号)执行,通过公务卡支付;若遇特殊情况无法由公务卡支付时,需由所住酒店出具公务卡不能支付的原因证明。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承办科(室)填写《南充市疾控中心培训(会议)审批及经费预算表》,送办公室统筹提出初审意见;分管科(室)领导审查并签字;财务科根据办公室和分管科(室)领导意见审核预算并签字;然后按主要领导审批意见或集体研究意见实施。会议费必须严格执行《南充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南中心办发〔2014〕14号)。
(三)建立公务接待对口联系制度。一般情况,接待对象的对口科室为接待单位。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牵头科室为接待单位。
(四)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报销凭证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报销清单、菜单、正式发票。接待费资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凡未按程序审批、报销凭证不齐全或内容不一致及私自安排的接待,一律不予报销经费。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列为单位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二)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统一登记、统一发放、定期检查。资产使用人员必须责任到人,加强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人为损毁、丢失的,必须照价赔偿。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并负责日常登记和管理,财务科每年12月20日前会同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录入更新财政资产管理平台系统。
(三)固定资产的申购。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向办公室申报计划,财务人员进行经费预算。各科室需要添置固定资产时,应以书面形式规范填写《南充市疾控中心办公物品购买申请单》(标明品名、型号、数量),报中心分管科(室)领导批准后交中心办公室汇总上会集体审定。审定后,办公室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78号)的规定办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进行商场直购。
(四)固定资产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才可申请报废。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使用人员提出资产报废申请,资产管理人员核实,分管科(室)领导审核同意(大额资产需上会集体审定)后方可由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提出资产报废申请。
(五)凡工作人员交流或调离时,必须进行固定资产移交。交流人员应及时填写《资产转移申请单》,双方签字后办理移交后交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及时登记。所有调动和退休人员,必须将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办公室,办公室出具《资产交接清单》,人事科方可办理调动和退休手续。
第十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外的日常零星办公用品购置,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一)办公室要加强办公用品管理,建立实物帐,详细记载入库物品种类、数量,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全中心干部职工要本着保障需要、勤俭节约的原则领用办公物品,领用时要详细登记领用办公物品的名称、数量、领用日期并签字认可。
(三)科室有特殊需要的,需事先申报办公室编制采购预算,任何人不得擅自或超额购置任何办公物品。
(四)一次性购置办公用品费用达2万元以上的,需组建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按照货比三家、质量优先、价格低廉的原则,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并与其签定货物供应服务合同。验收人员根据货物供应清单,一一清点公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并验收入库。办公用品的购置、询价、验收等工作,邀请中心纪检人员、工会领导参加并接受监督。
(六)办公用品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审批后报市政府公共资源交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零星维修材料及花卉租赁。由办公室提出计划方案,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在协议地点或厂家办理,经费由办公室适时结算。
第十七条采购通用货物或服务及项目评审费支出。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管理。
(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管理
3.公务车辆保险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选择保险公司并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要选择保险种类参加保险。
4.公务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据实报销。
(二)租赁车辆运行费用管理
(二)计划实施:经办科室根据审批同意的计划,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施工,督促进度,监督质量,办理维修变更签证。
(三)验收与决算:工程完工一周后,由分管科(室)领导带财经监督小组成员,对其工程量和工程质量、经费情况共同验收签字,验收合格后,10日之内将工程决算报财务会计审核。工程结算资金可以中心托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进行结算审计。
(四)审批与工程款支付:经办人员按审核后的工程决算及合同规定办理经费结算。
第四章公务卡管理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经中心领导与财务会计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对消费地不具备刷卡条件,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消费的特殊情况,须报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经单位财务人员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须由经办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情况(需分管财务领导签署意见),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必须索取和保管好发票、银联小票、购物小票或清单,必须在20日内按审批程序报销。因个人原因超过透支免息期形成的滞纳金自负,由此造成个人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调离、离(退)休或辞职后,人事科应及时告知财务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公务卡遗失后要及时挂失。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中心内所有结算票据由财务科落实专人统一管理,建立财政票据收支领用管理台帐。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财政票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五条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各联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无效。填错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使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财政票据存根,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为5年,需要提前销毁的应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章报销凭证整理
第二十八条报销人自行粘贴票据并填制报销审批单,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原始票据粘贴整理方法:
报销人粘贴的原始票据须按办公费、公务接待费等经济分类进行粘贴,不能混合粘贴。
在空白粘贴单上将原始票据按小票在下、大票在上的要求,自右至左均匀呈阶梯状排列粘贴,确保所粘贴的票据与粘贴单上、下、右三面对齐,不得出边、留空或大量累压粘贴。原始票据应保持原样粘贴,对个别规格参差不齐的票据,可先裁边整理后再行粘贴,但必须保证原始票据内容的完整性。
同类原始票据如果数量较多,大小不一,应按票据规格的大小进行分类,同一粘贴单上所粘贴的票据尽量保持大小一致。
对于规格较大,纸质较硬的原始票据,可不再使用票据粘贴单进行粘贴,但必须分张折叠,规格大小要与票据粘贴单的规格保持完全一致。
报销单做到书写清楚,特别要计算正确。粘贴好的凭证,应及时用重物压平,以防折皱、膨松,影响凭证装订的效果。报销人所粘贴的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大小写相符,无涂改。
第二十九条购买的材料、商品、货物须凭批准的采购计划、购货清单、验收单和发票报账,否则财务人员不予办理。
第七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中心财经监督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可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支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
(四)对国家财经法规及中心财经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八)其他监督事项。
日常监督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半年向全体职工报告一次监督审查情况。必要时,财经监督小组可请专业人员或外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