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森吉尔的磺胺酏剂(治疗链球菌感染),由于该公司将该药溶解在甜味的二甘醇(后来被确认致命)中来拓展儿童市场,造成了1937年107人死亡;这促使了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要求对药品证明安全性后,才可以销售;
温斯洛普化学公司的磺胺噻唑抗生素,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未清洁的苯巴比妥生产设备,致使磺胺噻唑中含有苯巴比妥(第一代安眠药),且含量为成年人嗜睡药剂的两倍;1940年12月到1941年3月期间,近300人服用磺胺噻唑片后陷入昏迷或者死亡;
1960年,辛辛那提的制药公司威廉梅里尔向FDA申请出售“反应停”,治疗妊娠反应的安眠药;当时已经在40多个国家普遍使用;但是FDA的医学审评官弗朗西斯-法尔斯(FrancesKelsey)博士对“反应停”的安全性提出质疑,要求补充新的安全性证据,在公司拒绝后,拒绝了该药的上市申请;1961年,欧洲越来越多医生发现,“反应停”与婴儿先天性四肢严重畸形存在关联,比如萎缩的腿部和鳍状手臂;美国也由于有250万片“反应停”试用药流向市场,而导致有17名婴儿有先天畸形;
196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基福弗哈里斯药品修正案》,要求进入人体试验前,必须明确药物标准,临床前动物和组织试验,以及不良反应;当FDA批准后,方可进入人体三期试验;
1期是对健康志愿者的毒理,代谢,吸收,消除,剂量范围和其他药理作用的研究;
2期是在一定范围内(100~250人)对病人的临床试验,以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
3期是由职业医师实施的大规模(1000~3000)临床试验,三期试验完成之后,由专题负责人提交包括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新药上市申请NDA;
并且,《基福弗哈里斯药品修正案》还确定了只要药物的生产过程不符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GMP),那么即可认为药物生产被污染;1963年,新法规确立了药物加工,包装,存储的几项新标准,生产的每个关键步骤,药物的每个批次的生产记录,目的是药物全流程可追溯。
1984年,美国众议院以362票赞成,0票反对的比例一致通过了《哈奇-威克斯曼法》,该法案设立了新的审批机制,简化新药审评程序(ANDA),该程序规定只要仿制药公司只要能够证明仿制药和原研药具有生物等效性,并且能够在人体内起到相似的作用即可上市,无需大规模,高成本的临床试验,并且还规定了第一个上市的仿制药公司,在仿制药上市6个月内有权以接近专利药的价格出售,6个月其他竞争者才可进入市场;这样促进了仿制药的大发展,促进了药物专利过期之后的价格下跌;.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仿制药实施法案》以防止申报材料的作弊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PS:2016年,中国颁布了《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