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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穗财会〔2019〕16号
各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一、信息采集对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须进行信息采集。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原则。
(一)我市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不含中央和省直在穗单位、驻穗部队)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二)我市在校学生在学籍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我市待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