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安吉县公安局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县公安局领导及分工
2.县公安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规范性文件
4.县公安局依法需公开的其他文件
5.县公安局重点工作
6.县公安局工作报告
7.县公安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县公安局人事任免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安吉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目录编排体系
(三)公开形式
1.安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安吉政务服务网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详细地址:安吉县公安局(安吉县石佛西路266号);
电子信箱:ajjgb@qq.com
邮政编码:313300。
(二)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书面《安吉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自行复制或从安吉县公安局门户网“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安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办理情况。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公开。
3.申请的答复
(三)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
四、不予公开范围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