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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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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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也是容易考的内容,你做好备考准备了吗一起来看看吧!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一)要求实际履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
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
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ABC。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所交货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交付替代物的补救措施,故A、C项都是对的。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主要补救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任何一个补救措施同时适用,所以B项也是对的。买方在收到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的货物时,对于多余的部分,可以接受或拒绝,所以D项中的“应当拒绝”是错的。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采取此项措施的条件是:
1.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通知买方解除合同。
3.卖方不会因为要求实际履行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即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对于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以下四种权利:(1)停止交货权。(2)留置权。(3)停运权。(4)再出售权。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公约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中止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免责、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货物保全等。
(一)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某种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违约形态。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关于中止履行义务包含以下内容:
1.中止履行的适用条件:
(1)被中止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资信存在严重缺陷。
(2)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2.采取“中止履行”补救办法的一方应承担以下义务:
(1)通知义务——必须将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
(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
(3)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4.分批交付货物时的合同无效的处理:
(1)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
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守约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B.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C.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D.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
——《公约》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由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以金钱上的补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包括两部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因此,答案选D。
答案:D。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特点在于:
1.是公约规定的主要补救办法。
2.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补救措施同时使用。依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指对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给以金钱上的补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包括两部分: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有“减损”的义务。
(三)支付利息
支付利息有两种:一种是货款的利息,另一种是欠款金额的利息。
(四)免责
1.免责的条件:
(1)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
(2)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称的“不能控制的障碍”实际上就是“不可抗力”。
[特别提示]公约没有采用“不可抗力”这一传统用语的原因是由于各国对该用语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
2.免责的通知: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3.免责的后果:免除一方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害一方依公约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
中国甲公司与秘鲁乙公司签订了进口普通豆饼5万吨的合同,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订约后乙公司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了洪水,收购计划落空。乙公司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其交货责任。而甲公司则认为,其所购的普通豆饼是种类物,也并不要求特定的产地,乙公司可以延期履行,而不是解除合同。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当延期履行
B.洪水在本案中构成不可抗力
C.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应延期履行,但免除其对延期履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答案:ABD。洪水构成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
(五)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依公约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主要有三个:
1.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并不解除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及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和有关双方在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管辖权条款,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2.买方应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如买方归还的货物不具有交货时的使用价值,买方即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的权利。
3.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即卖方应归还所收取的货款的利息,买方应归还由于使用货物或转卖货物所得的收益。也就是说,宣告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使双方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
(六)保全货物
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
卖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没有支付货款或接受货物,卖方仍拥有货物或控制着货物的处置权。
买方保全货物的条件是: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打算退货。
保全货物应采取以下方式:(1)将货物寄放于仓库,所发生的仓储费用由对方承担。(2)将易坏货物出售,并应将出售货物的意图尽可能通知对方。出售货物的一方可从出售货物的价款中扣除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发生的合理费用。
施密斯公司作为买方与邻国的哈斯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除其他条款外,双方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应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通过仲裁解决。施密斯公司在检验收到的货物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便打算退货。根据这些情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施密斯公司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
B.施密斯公司有权一直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哈斯公司对其保全货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作出补偿为止
C.施密斯公司不必使用自己的仓库保管该货物
D.施密斯公司也可以出售该货物,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应当把出售的意向通知哈斯公司
——答案:ACD。买方在收到货物而打算退货的情况下,有义务合理保全货物。买方可以使用自己或别人的仓库保管货物。买方在必要时可以出售货物,但要尽可能将情况通知卖方。可见该题中的A、C、D选项都是正确的。
2019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产权保护
目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来实现。前者是指国家制定保护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后者是指各国以签订多边协定方式调整知识产权在国外的各种关系,这种多边协定就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或协定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标准、体系、范围、制度,是技术贸易的基础。这类知识产权重在解决知识产权的获得、期限、效力及国际合作,是静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技术贸易规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则注重动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签订,1884年生效后多次修订,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国际公约。1985年3月该公约(斯德哥尔摩修订本)对我国生效。我国加人公约时提出对第28条予以保留,即我国在对公约进行解释或适用时与其他国家发生争议、不能谈判解决的,可不按照国际法院规约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原则。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的范围包括农业、采掘业、商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适用《巴黎公约》的国家组成巴黎联盟。
1、《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在国民待遇方面,《巴黎公约》以国籍或住所确定是否给予国民待遇。保护国按本国法律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根据本国法律确定国民待遇水平。《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
(3)独立性原则。依该原则,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决定,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向成员国申请的专利权,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其无效原因、被剥夺权利的理由以及有效期限是相互无关系的。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
(4)临时性保护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要求缔约国应对在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如展品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申请了专利或商标注册,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是从展品公开展出之日起算,而非从第一次提交申请案时起算。
(5)强制许可原则。《巴黎公约》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其专利,规定强制许可原则。
2、公约对成员国工业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
专利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主要为:成员国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禁止或限制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成员国内制造的物品输入到对该物品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撤销;当一种产品输人到对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的成员国时,专利权人对该进口产品应享有进口国法律对该制造产品所给予的方法专利的一切权利;成员国有权在专利权人滥用权利时颁发强制许可证等。
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主要为:
(1)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不应成为该商标注册的障碍。
(2)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以注册为前提,使用亦可成为认定的依据。成员国有义务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易于与另一个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产生混淆的商标。商标在成员国是否驰名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某商标未在一成员国使用,如在该国已经为人所知,该商标在该国仍然可能是驰名的。
(3)成员国有义务拒绝将成员国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各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用作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予以注册,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
(5)成员国有义务保护集体商标及服务标记等。
(6)成员国保证取缔不正当竞争。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禁止下列情况:采取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经营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经营中使用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适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此外,公约还对成员国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等其他工业产权的最低立法保护水平作出了规走。
(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公约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体现在公约第3条、第4条和第5条中,公约规定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者国籍”指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时出版(30天之内),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该标准又称“地理标准”,“地理标准”同样适用于电影作品和建筑物作品,对于电影作品来说,只要有关电影的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中,该电影作品的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对于建筑作品及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艺术作品来说,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其作者也可享有国民待遇。
(1)保护的客体。《伯尔尼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科学和文学艺术领域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如书籍、小册子及其他著作;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及版画;摄影作品以及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实用美术作品;插图、地图;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及造型作品。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新协议之一,1994年4月15日签署,1995年1月1日生效。
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我国生效。该协议确立了知识产权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和处理原则,第一次将知识产权纳入世界贸易制度,是一项具有开拓性的成果。该协议纳人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基本原则。GATT一般的适用和解释方法也对TRIPs协议的解释有指导作用。
TRIPs协议确立了较高的最低保护标准,保护范围广、保护期限长、保护程序严格。除基本原则外,它不仅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还规定知识产权的实施义务。实施义务的规定使其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公约,使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更大、保护更充分,从而强化成员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客务。
1、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协议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地对全体成员国民适用。但TRIP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有如下四项例外:其一,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其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其三,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其四,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权利或优惠等。
(1)《巴黎公约》。TRIPs协议要求成员在知识产权标准、执法、获得以及维护方面,遵循《巴黎公约》(1967)第I条至第12条和第19条的规定。第I条至第11条是《巴黎公约》的实体规定,第12条是有关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的规定,第19条规定成员相互签订专门协定的权利。在商标的保护客体方面,成员可以根据不违背《巴黎公约》的理由拒绝商标注册。《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驰名商标”比照适用于服务,比照适用于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不相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对地理标识,成员应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手段,防止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范围内的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在保证针对《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的不公平竞争采取有效保护的过程中,成员应按TRIPs协议的新规定保护未披露信息和向政府或其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
(3)华盛顿条约。成员同意依照该条约第2条至第7条(第6条第3款除外)及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3、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2)商标。TRIPS协议扩大了可构成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并明确了商标的定义。关于商标的定义,任何标记或标记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即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和色彩组合,以及这些标记的组合,都可以注册商标。在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上,与《巴黎公约》相比,TRIPs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方面将相对保护扩大为绝对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至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5)专利。TRIPS协议扩大了专利保护客体、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专利申请人的条件,以及对权利****利的限制,并特别规定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在专利保护客体上,TRIPS规定除疾病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及动植物新品种外,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有可获得专利。在专利权内容方面,TRIPs与《巴黎公约》相比,增加了专利进口权、提供销售权,并要求成员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依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在保护期方面,TRIPS规定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之日起不低于20年。此外,确立专利撤销或无效的司法审查制度。
(7)未披露信息。TRIPS协议要求对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进行保护。受保护的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秘。密指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尚不为通常处理有关信息范围内的人普遍了解或不易为他们获得。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信息,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未经其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被他人取得或使用。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至少包括违约、泄密、违约诱导,并包括第三方取得未披露信息,而该第三方知道或因重大过失未能知道信息的取得涉及此类做法。该协议未要求将未披露信息视为一种财产对待,只要求合法控制人有可能阻止上述行为。
(1)一般义务。TRIPS协议要求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实施程序。这些程序的实施方法,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同时防止滥用程序。实施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复杂,费用不应过高,不应设定不合理的时效或无道理的拖延。案件裁决,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判决的理由。案件判决至少应及时送达诉讼当事人。案件应仅基于当事人有机会听证的证据作出裁决。对终局的行政决定,以及对司法机构初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符合国内司法管辖权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审查。但对于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成员无义务提供审查的机会。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各成员应提供的执行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包括及时得到足够详细的书面通知,委托代理人,举证的权利,陈述的机会等。
③禁令。司法机关有权命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在货物结关后立即制止涉及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商业渠道。如当事人事先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对受保护对象的交易侵犯知识产权,则对于当事人获得或订购的受保护对象,成员无义务授予司法机关这种权利。
④赔偿费。对于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补偿因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以及律师费用。在适当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从事侵权活动,司法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退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
⑤其他补救。
为有效制止侵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将被认定侵权的货物清除出流通渠道,或只要不违背宪法,责令销毁侵权货物。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审议这些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救济的相称性以及第三方利益。TRIPs协议还对被告权利保护作出规定,防止程序滥用。这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请人滥用程序的赔偿,二是公共机构和官员非善意执法的救济。如请求采取措施的当事人滥用执行程序,司法当局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对因其滥用而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当事人所受损害给予充分补偿,并责令申请人支付被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公共机构和官员善意执法时,成员才能免除其给予适当救济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