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包括:
1.法律优位原则
效力: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行政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含义为: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税法中普遍适用,但是当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以及某些程序性税法引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时,可以例外。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其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经典例题】某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购进一批设备,则应按1984年通过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而不按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处理,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