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时按照主体业务的税率进行换算。例如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并负责运输,收取的运费按机器设备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链接】矿产企业开采销售应税矿产品计算资源税时,要注意运杂费用(运费、装卸费、仓储费)不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主观题中销售应税矿产品,需要注意增值税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
2.特殊销售方式
(1)折扣销售
由于购买量大,给予对方的折扣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前提是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注明。
(2)以旧换新
一般货物: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3)以物易物
根据换出货物同类产品售价计算销项税额,换进货物如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也要做进项税抵扣。
【提示】如等价交换则销项税=进项税,千万不要只算销项税,而忽略了进项税。
3.视同销售业务
外购的货物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以及自产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或者是用于职工福利、集体福利是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首先看是否有同类产品售价,有同类产品售价按同类产品售价,无同类产品售价按组价计算。计算组价时,成本利润率没有特别说明的按10%计算。
如果是外购的货物无同类产品售价,对外投资、分配、赠送,要以购进价作为同类产品售价,如果是当期购进的,取得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销项税。
(二)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1)凭票抵扣:
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②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劳务或服务,自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扣
一般情况:购进初级农产品用于生产,如果是生产9%税率的货物,直接按9%扣除进项税;如果是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则按10%抵扣进项税。
特殊情况:购进初级农产品用于生产酒及酒精、植物油、液体乳及乳制品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需要等生产出来的产品对外销售时才可以倒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而不是购进时就可以抵扣,而且要注意扣除率是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扣税凭证不合格:取得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2)没有销项税额的: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发生非正常损失。
③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提示】外购的货物当期就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直接不予抵扣;如果是已经抵扣的进项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要做进项税转出。
农产品进项税转出: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除农产品以外的进项税转出:成本×税率
【提示】主观题需要注意是否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5%,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10%。
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提示】1、简易计税应纳的税额直接计入当期应纳增值税,不计入销项税额。
2、如果销项税-进项税<0,那么简易计税应纳增值税不能和一般计税方法合并计算。
三、特殊业务应纳税额的计算
1、建筑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缴税款:(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非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
(1)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自建全额,外购差额)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全额纳税)(2)预缴税款自建不动产:全额预缴预缴增值税=收入÷(1+5%)×5%外购不动产:差额预缴预缴增值税=(收入-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3.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可供销售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预缴税款
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一、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2.特殊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价格计算消费税。【提示】用于除“换、抵、投”以外的其他用途,均按平均价格计算消费税。
计算增值税时,都是按同类产品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中不存在最高售价的说法。
(3)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按套装产品的全部售价计算消费税。
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
有同类售价时,直接用不含增值税售价×消费税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已经含在计税依据中,不需要采用÷(1-消费税税率)的形式。
2.自产自用
自产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用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是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用途,则要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有同类产品售价按同类产品售价计算,无同类产品售价按组价。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纳税人为委托方,受托方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计算消费税时,首先看受托方是否有同类产品售价,有同类产品售价按同类售价,没有同类产品售价按组价。
组价公式中,材料成本含运费,加工费含代垫辅助材料的价款。
委托加工收回后如果不加价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如加价后销售,需要就加价部分补缴消费税。
【提示】增值税中,纳税人为受托方,受托方就收取的加工费计算增值税;委托方如取得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价计算消费税,由海关代为征收。
如果题目问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那么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是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就不需要再加到当期应纳消费税中了。如果进口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可以按领用量计算准予抵扣的已纳消费税。
(四)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包含两种情况:
1.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将生产的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要计算消费税,同时可以按领用量计算抵扣已纳的消费税。
【提示】需要特别注意连续生产时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范围,必须是教材列举的范围内,例如酒类产品连续生产已纳消费税是不得抵扣的。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加价销售
直接按售价计算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时15类应税消费品均可以扣除,不用考虑抵扣范围。
计算思路:
增值额=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
根据增值率选择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的关键主要在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一、转让新建商品房
扣除项目为五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如果取得的土地只开发一部分,准予扣除价款=购买土地总价款×开发比例。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如开发的房产只销售一部分,准予扣除价款=总开发成本×销售比例。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贷款证明的:
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10%以内
(2)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能提供贷款证明的:
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需要注意:不包括超过规定上浮幅度的部分、超期利息、加罚利息。
【提示】计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在清算时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4.税前准予扣除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印花税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方法计算扣除,不用单独考虑。
5.其他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前两项金额之和×20%
二、转让存量房
扣除项目为三项: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
2.房产评估价格
评估价=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如果无法取得评估价,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扣除金额=发票价×(1+5%×年数)
3.准予扣除的税金(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外,应税收入的计算也要注意。如果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商品房销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含税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1+税率)×税率,则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收入-应纳增值税,不能直接用含税收入÷(1+税率)进行换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考试中大多考核间接法应纳税额的计算,考试中经常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
另外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内容也非常重要,经常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相结合,考试中经常涉及的税收优惠内容:
除上述项目外,免税收入也要特别注意,在主观题中也比较容易考核。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转让收益不免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持有期间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投资于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如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则超过12个月才能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范围
居民企业就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区分“境外所得(含税)”、“分回所得(不含税)”。境外所得(含税)=分回投资收益(不含税)+境外已纳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方法
(一)直接抵免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25%
【提示】计算抵免限额时,只有题目中明确告知企业以境内外各项指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按15%计算,其他情况一律按25%计算。
如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小于抵免限额,需要按差额向我国补税。如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大于抵免限额,当年不用补税,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二)间接抵免
1.间接负担税额
第一层:母公司直接持有子公司20%以上股份
第二层至第五层:直接上层持股20%以上,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
2.间接负担税额计算
上层间接负担税额=(本层利润实纳税额+预提所得税+间接负担所得税)×本层利润分配比例×上层所占股份比例
【提示】计算公式和教材略有区别,按哪个公式计算都是可以的。
3.计算抵免限额及应补缴的税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
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如果计算出来的抵免限额大于企业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则需要补税。
应补缴税额=抵免限额-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
一、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确定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二、综合所得中预扣预缴
(一)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所得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5000/月)-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提示】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按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
2.劳务报酬所得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1)每次收入额<4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每次收入额≥4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提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存在加成征收的情况,并不是一律按20%计算。
3.稿酬所得
(1)预扣率:20%
(2)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每次收入≤4000时:收入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70%
每次收入>4000时:收入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70%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各项预缴税额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四、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或2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或10%)【提示】个人以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适用税率(20%)【提示】个人转让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提示】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期限超过1年的,免税。
4.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额×20%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的计算
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其商数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方法计算当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