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目不能变更。因为税目,是指税法里面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计税公式:
1.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2.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资源税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缴纳的;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缴纳的,可以按此申报缴纳。
2.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缴纳的,应当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的税目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在5个税目下面又设有若干子目。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销售额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
注意: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单位和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围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为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
水资源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水资源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水资源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交纳的水资源税税额。计提的时候。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水资源税。
实际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水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资源税是以应税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资源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资源税法就是调整资源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从理论上说,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
一般资源税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而不考虑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条件,也不考虑其因开发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级差资源税是按资源的级差收入分别征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
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的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2015年8月资源税法被补充进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主要特点
资源税计算
资源税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两种: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原矿的,需要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
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但纳税人销售的是精矿的,需要折算成原矿的销售额。
审计抽样的类型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统计抽样分为属性抽样和变量抽样。统计抽样是指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的抽样方法:随机选取样本项目;运用概率论评价样本结果,包括计量抽样风险。
函证的范围包括:金额较大的项目;||账龄较长的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重大关联方交易;||重大或异常的交易;||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直接从第三方(被询证者)获取书面答复以作为审计证据的过程,书面答复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等形式。
留美学者、教授,中国会计学会高等工科院校分会常务理事。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