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征收标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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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到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制,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二、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领域。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上述“小微企业”、“小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小企业”除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外,还存在其他条件的制约,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等方面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简而言之,就是“小微企业”、“小企业”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才能成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二)流转税优惠政策领域。

一、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目的意义

二、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方法

(一)征收范围。凡我县境内征用、出让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地产税收。

(二)征收方式。在县政务大厅地税局征收区域设立“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地税窗口”),对纳税人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的税收申报、征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围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对“四个环节”(土地征地环节、房产销售环节、房产转让环节、保有环节)和“两个关口”(土地权属转移、房产权属转移)实施全程控制,对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实行统一管理,把好产权办理关,实现房地产业各税种征收管理的有机结合。

3、房产转让环节。对单位或个人转让房产的(即二手房交易),由房屋交易当事人到“地税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减免税申请和发票开具手续,然后持完税(免税)凭证以及税务发票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手续。对单位或个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买人持商品房购买合同(协议)、销售不动产发票(全额)等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4、保有环节。地税、房产、国土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互通信息。地税部门要建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变更登记信息资料,以便加强房产、土地保有环节税收征收管理,同时也为国家即将开征的物业税建立初始档案,为后续税源的稳定增长奠定征管基础。

三、切实加强对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搞好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地税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依法办事效率。国土、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协税护税义务,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及时向地税机关提供办证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房地产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流程等资料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公示专栏,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调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积极性。

关键词: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国民经济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要符合时代的潮流。在税收体制创新时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税收管理水平,有效践行我国的财政政策。因此,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建立健全有效的财政税收体制,一定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整体性和有效性,企业机关一定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财税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深化改革也在深入推进,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一些体制改革的措施,而且要对相应的措施做出合理的解读,以便财税工作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的过程一定要把广大人民的广大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利,做好财政管理机制改革的先前的准备,更好的推动机制改革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事业的蓬勃发展。因此,我们通过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起税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综合工作能力。

二、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现状

1.财政税收体制存在局限性

我国在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中,还是有出现了诸多问题,在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体现在我国财政收支的分布区域不是太稀疏,增大了分税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的难度,同时还存在地方财政收入分配不合理的现象,这些现象都不利于国家财政管理的宏观调控,大大的降低了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工作效率。此外,在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制度中,那些具有国有资源以及资产收入的非税收入,因为它们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内容,所以这也造成了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局限性。

2.转移支付不专业

3.频频发生乱收费现象

我国在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给了很多优惠,全身心的投入,给出了不少大规模的优惠政策,为促进财政税收体制,优惠了许多税种,比如:农业税、营改增、提高个税起征点等,但是还是会出现众多的乱收费的现象。比如,一些工作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收费,自行提高收税的起征点,有的老百姓由于权力的胁迫,只能委曲求全,交上不合理的收费;还有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把国家的优惠政策歪解,把本来属于利于百姓的政策转变成利于自己的政策,从百姓手里谋取不合理的收费。这些现象严重阻碍税收体制的创新和发展,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发展成果共享,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快速腾飞。同时阻碍我国综合国力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对此现象要有足够的重视。

4.预算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三、财政税收管理机制创新策略

1.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

为了更好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确保我国财政收入、相对持续稳定平衡。建立健全分级、分权的财政体制,还可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畴内行使税收立法,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中央可授予地方相应的权力,增加地方税收,同时,还可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需要,把财政税收创新赋予有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时代特征,有时代特有的标识,更好的推进改革创新的进行,促进财政税收体制的顺利推进。当前,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有很多单位聘任临时工,这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执法部门非常不严肃。他们工作粗鲁、蛮爆,没有专业技能,现代化办公应用技术较低,因此,应加强财政税收人员的考核制度,提高财政税收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能力和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税收管理人员有较高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国家安全系数,合理利用国家税收工作管理资源。

2.合理优化转移支付体系

转移支付体系是税收工作的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性,因此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合理控制转移支付过程中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保证转移支付在有效的社会环境里进行优化处理,保证财政的系列工作顺利推进。在优化过程中要把转移支付所需的工作操作进行合理分配,把工作操作的流程进行专业性的分析,让工作人员都知道规范性的转移支付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我们要提倡财政信息公开化,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服务。

3.制定结构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

在税负征收的过程中必须要有标准科学的主题税种设计、适合有效的税负标准。首先,需要从整体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序研究对一些基础设施落后的地区,要降低税负标准,以此来保障该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其次,在制定合理的税负之前一定要对周围的社会环境要有所了解,针对某一地区要制定正确的税收收入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机制,确保二者的工作不发生矛盾冲突,依据法律来制定税负征收标准,以此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要大力宣传税负的好处,让广大人民都知道税负,这样就有利于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才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合理的税负征收标准可以稳定人心,增加社会稳定度,税负征收标准前提必须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合理制定标准。

四、结语

参考文献:

[1]何鹤鑫.财政税收管理改革创新策略探析[J].商,2016(04):131.

[2]李奕宏.政府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孙哲.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成本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

一、国际上对绿色税收制度的认识和发展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1973年,欧共体公布了第一个环境领域的行动规则,指出:应当仔细分析环境政策中可利用的经济手段,分析不同手段所具有的不同作用、实施这些手段的利弊、实施预定目标的相对目的以及它们与成本分配规则的协调情况。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入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这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发表了第一份关于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报告。此后,十几年里,尤其是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体/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三、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构想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绿色税收的税基和课税环节的选择

税基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是属于地方性的,还是全国性的。从理论上讲,最佳的选择应该是把所有同环境污染有关的排放物包括在税基中。但税基界定范围越广,项目越精确,管理成本也将越高。选择征收排污税还是产品税则要看监测成本和可行性。对从固定的大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排污税,比对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污染源排放出来的污染物征收更容易实施。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能够确立污染物和产品消费之间的直接联系,则采用产品税会更加有效。

课税环节的选择取决于利用税制或申报管理制度的可能性。从效率的角度讲,应尽可能地对排污课税,同时减少课税对象的数目。

(二)税率的确定

从理论上讲,为了使污染企业的全部社会成本内部化,税率应该能够使减污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但实际操作很难。所以次优的选择是先设定环境改善目标,即是以污染削减为目标还是以资金筹集为目标,目标选定后,再确定税率的高低。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环境改善的目标既包括对污染的控制,又包括筹集必要的环保资金。因此税率不宜过高,以扶持企业的成长,并保持税收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可预测性。

(三)征收管理问题

1、征管级次问题。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2、征管机关问题。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四)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具体包括:

一、国际上对环境税收制度的认识和发展

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我国环境税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设立的23个税种中的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未形成环境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三、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我国环境税的构想

我国建立环境税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环境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即带来环境污染的所有行为和因消费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所有消费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从国外环境税征税经验来看,我们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鉴于目前我国最大的环境问题是水污染、大气污染(以二氧化硫为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所以当前我国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应该主要确定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工业及生活垃圾的行为。在征税对象下可以正列举水污染、二氧化硫、燃料和垃圾四个税目。

(二)环境税的纳税人

根据前面对征税对象的界定,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工业及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但是为了减少环境税对微观主体的影响,保证环境税的顺利征收,在当前可将纳税人确定为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对居民个人和行政事业单位暂不征收。其中,水污染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废水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二氧化硫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二氧化硫气体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燃料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燃料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垃圾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垃圾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三)环境税的计税依据

从理论上讲,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是污染排放量、污染产品的生产产量和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但是由于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与污染排放未必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数量难以确定。因此选择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污染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更为科学,也便于实际操作。具体来说对排污行为征税的,以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对污染性产品征税的,以污染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四)环境税的税率

由于征收环境税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外部成本内在化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故在设计税率时应考虑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理论上说,最适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成本。但实际操作很难,税率高低应适中,税率过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过轻又不足以引导纳税人减少污染行为。同时,税率不必追求全国高度统一,应该允许各地区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税率形式可采用定额税率,将税收负担与污染数量直接联系起来,体现“谁污染谁缴税,谁污染多谁多缴税”的公平原则。此外,还应考虑差别因素,对那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破坏性强的行为给予较高的税率。

(五)环境税的征收管理

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中央,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中央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中央税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中央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五、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

(一)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

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

(二)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

我国应借鉴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使用。

参考文献:

[1]梁燕华.环境税“双赢”效应分析及其对我国税改的启示[J].软科学,2006,1

[2]何志浩.西方国家环境税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改革与理论,2002,11

[3]丁芸.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J].税务研究,2007,7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税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关键词:财政税收;市场经济;影响

一、财政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二、财政税收的特征

(一)无偿性

在税法学和传统的经济学中,税收的无偿性通常是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税后,国家不会直接向纳税人支付对价补偿,同时税收财产的转移是单向转移的过程,主要由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

(二)强制性

传统财政制度当中,税收主要是国家和政府部门强制征收的款项。若纳税人未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则征税机构就可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开展强制纳税,进而获取税收。但是现代财政制度中,税收在征税、国家用税权、征税权和向纳税者征税等环节均体现出了十分明显的强制性。

三、财政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具体措施

财政税收政策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作用十分重要,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能够对市场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市场经济这样一个本身就在不断发展的经济系统,财政税收政策要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要从采取和落实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完善税收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强化资金的使用引导作用,保证财政税收的规范性等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不断地完善税收机制

税收机制是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要更好的实现财政税收工作,保证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动财税工作的开展,就一定要对现有的税收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通过对现有财税工作的调整优化,实现调节市场经济发展、均衡发展的目标,最终更好地推动我国经济平稳、健康的前行。

(二)完善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征税标准

财政税收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与无偿性,因此,在税收工作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财政税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也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为此,应积极建立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征税标准,从而有效提高其公正性和客观性。建立更加公正和客观的征税标准,可加强征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提高税收标准的规范性既可以约束生产经营活动,推动企业平稳发展,又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因此征税部门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地做好财政税收征收标准研究与编制工作。

(三)强化资金的使用和引导作用

财政税收的资金使用也是财税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比如,对需要鼓励和支持的新兴产业,对传统产业升级,农业现代化,扶贫工作等,都需要财政税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这就需要政府财政部门更好地强化资金的使用和导向,将财政税收支出更好地进行协调。

(四)保证财政税收的规范性

财政税收是政府依照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个人或组织无偿征收货币或是实际物品的统称。财政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其原则包括公平性原则,效率性原则,适度原则等。财政税收的规范性是保证市场经济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规范的财政税收,既可以合理地对纳税人进行课税征收,使纳税人的负担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同时也可以更好的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税费征管,堵塞税费流失漏洞,提高税费征管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现行房地产业涉及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房地产业税费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业税费征收范围及有关规定

凡在安远县行政区划内征用土地,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等行为,应分别按下列不同情形缴纳税费。

(一)境内征用、占用耕地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债、作价投资、入股),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

(三)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转让方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转让方为个人)。

(四)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个人)。

(五)县城、镇(含乡、工矿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登记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还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出让方要按规定补缴契税。

二、房地产业计征税费的标准

(一)属地税部门征收的

1、建筑业

按下列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建筑业):按工程造价的3%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工程造价的3%(装饰工程4%)申报纳税;

(3)城建税;工程项目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纳税;

(4)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纳税;

(5)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申报缴纳;

(6)县外建筑公司除按上述规定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建筑业)、城建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外,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所得税:在工程开工前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季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等据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并经县地税局审批同意后,才可按规定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持《外经证》向我县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或未按时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以及虽提供《外经证》,在我县经营累计超过180天,但不能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①合法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②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且在经营地属非独立核算单位;③未实行承包或挂靠经营,每月按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3%缴纳所得税,由我县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2、销售不动产(含房屋转让)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按不动产销售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95%申报缴纳(个人转让住房的按1.5%征收)。

(3)土地增值税: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按销售额的1%预征;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的,按销售额的3%预征,其中店面按销售额的5%预征。

(4)城建税:不动产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缴纳,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印花税:按不动产销售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6)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3、转让土地使用权

按如下税目和标准缴纳税款: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按转让额(或差额)的5%申报缴纳;

(2)所得税:2002年1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转让额的4.95%申报纳税;

(3)土地增值税: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4)城建税:转让的土地在县城,建制镇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5%申报纳税;在乡的,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1%申报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应纳营业税税额的3%申报缴纳。

(6)印花税:按转让额的万分之五申报缴纳;

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到按差额征税或减免税的,按规定予以减免,但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上次办证或购买时的税收完税证、发票或国土、房管部门开具的财政收费收据的原件等有效证明),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按规定计征税款。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按主管地税分局依法核定的收入计税。

4、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的,适用新的税收政策规定。

(二)属财政部门征收的

1、征(占)用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园、菜地、苗地、花圃、茶园、鱼塘、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耕地占用税:按欣山镇5元/平方米,塘村乡、双芜乡3.6元/平方米,其他乡镇4.3元/平方米标准纳税,由征用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农民在本村内占用耕地建自用房的,减半征收。

契税:由受让人按不动产销售额的4%申报缴纳,个人购买容积率在1.0以上,面积在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中超过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契税:由受让人按实际成交额的4%申报缴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方先按该土地转让价的4%补缴划拨土地契税后,再由受让方按该房地产总体转让价的4%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

(三)属国税部门征收的

1、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凡2002年1月1日后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在我县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需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征收标准: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应纳税所得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果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2、建筑安装工程用材料的税收管理

(四)属国土、房管部门征收

1、土地出让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征收;出让土地转让时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容积率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件收取,具体标准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业计征税费价格的确定

(一)据实征收。房地产市场交易计税价格为实际成交价格,含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核定征收。根据土地、房屋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及级差收益状况,县城土地、房屋划分为五类区域(具体标准见附件1);对未建账或账务不实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财税部门,根据有关房地产政策,实行计税依据下限管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建筑安装营业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对未建帐或帐务不实建筑工程按最低计税价格标准征收。建筑最低计税价格:框架结构400--4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300--330元/平方米。

(四)建立房地产计税价格定期调整机制。鉴于房地产交易价格变化较大,为适应市场价格变化,建立依市场价格调整变化机制,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开展调查,然后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后执行。

四、房地产业税收的发票管理

(一)房地产税收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凭地税发票收取转让款或销售款。

(二)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建筑业预付工程款专用收据,待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开具正式地税发票。预收购房款必须开具地税统一印制的预收款专用收据,待所有款项付齐后,分户开具正式地税发票。

五、房地产业税收征管流程

(一)县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指派专人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负责房地产税费征管台帐登记监管、办证前完税情况的审核等税收监管有关工作,并及时将财政、地税、国税征管部门征税情况与国土、建设、房管部门办证情况进行比对。

(二)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携带有关资料先到财政、地税、国税派驻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工作人员处进行申报登记(合伙(联合)开发的必须注明每个合伙人名称,以作为今后税收管理的依据),然后凭财政、地税、国税管理机关公章和经办人签字齐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登记表》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办理用地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无《登记表》的,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不予受理。

六、强化部门协作,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严格税费征管责任

(一)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设立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及办证窗口,实行财政、地税、国税、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专职办证(办税)人员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统一办理有关证照和收取有关税费,国土、建设、房管部门不得手工制证和在县办证服务(收费)大厅以外地方办证。

(三)县国土、房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的征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办理证照,对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也不得提供虚假资料,经检查发现“未税办证”行为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厉追究发证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并责成其10日内追回流失税款,对逾期无法追回的,由县财政直接从发证单位经费(含责任人工资)或预算外资金扣缴税款,直至扣足为止。对于以上单位直接代征的税款,县财政另给予代征手续费。

(五)县财政、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稽查工作,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税款,要完善好有关代扣代缴手续,加强税款的跟踪管理,严格内部监督,每月10日前联合组织一次对办证和完税情况的审核,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对征管员擅自减免税的,要严肃查处,对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汇报,不得隐瞒。

(六)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税费的监管,严厉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税费征收中出现的违法乱纪、、不征或少征税费行为;*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定专人协助地税、财政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偷、逃、抗税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证部门也要积极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如实提供房地产的交易和公证信息。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属房地产纳税义务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按税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的环境治理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现状,抑或从财政经济学和法学的视角来分析,这些治理手段不能满足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总体要求。《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同时明确“建设法治中国”与“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并重。由此可见,新形势下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决定》指出,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定,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见开征环境保护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尽快将现行排污费等环境污染费改革为环境保护税,从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第三,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不符合社会变迁之需要,存在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价值存在错误的利益导向,使得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认为,只要交纳相应排污费后,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放未经处理过的废物。其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规范性文件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排污收费体系极不规范,这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三,排污费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使得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在收费项目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仅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而未将国际通行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且未将间接污染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之中。

三、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1)改进消费税,发挥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一是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二是适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改进消费税计税方式,采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价外税”形式,以加强我国市民的税收法律意识。

(3)简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优惠期限、增加优惠形式,从而推动企业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再次,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远远不符合当前国际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形势下,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

具体而言,我国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设计。一是征税对象及税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废水、固体污染物、垃圾、噪声等5大类。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征费范围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等5类。故应将部分排污费直接改制为排污税,同时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适时、适度地将居民生活废水废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纳税义务人。污染排放税由污染行为者承担,其中主要以企业为主。污染产品税、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以使用该污染产品者承担。三是税基。污染排放税和碳税依据实际排放量计税,污染产品税依据税目从价计征。四是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率既要体现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环境友好程度区别设计税率。按照税收财政学普遍共识,环境保护税率的最低水平应当维持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造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垃圾税实行“阶梯价格”,即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量收取和超定额累进制。

(2)税收征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为兼顾效率与规范,环境保护税统一由国税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最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的配套制度与机制建设。

(1)改革创新环境保护税收征管体制。鉴于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笔者认为,可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为国税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定期监测污染源,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再由国税部门计算征税款。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主体方面,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环境保护税收司,各级国税局设立环境保护税收科(室),负责本地的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监管工作,并负责与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协调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有序扩张”的原则,积极创新发展模式,充分挖掘乡村民俗文化内涵,大力开发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农业产品,不断提升乡村旅游农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及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努力开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发展的新局面,推动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依托现有农业产业基地、“红古绿”等旅游资源,以农民或企业投资为主,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围绕我区井冈蜜柚、生猪、蔬菜、花卉苗木等不同产业区域发展要求,着力培植发展青东公路沿线、富水河畔、泷江江畔高效生态、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园(景)区。计划5年内,全区共培育区级休闲旅游农业园(景)区20处,力争列入省级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县(区),发展省级休闲旅游农业示范点5个,每年培训旅游农业就业人员100人次以上。

三、区域布局与发展重点

(一)区域布局

依托我区井冈蜜柚、花卉苗木、设施蔬菜等丰富的农业生态资源优势,全区休闲旅游农业工作以“打造精品、培育重点、创建示范”为目标,按照产业化、标准化、特色化的要求,精心培育和打造以休闲观光农业为主题的休闲农庄、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产品采摘园、农业主题公园、传统农村食品加工园、农家乐、农业科普教育基地等,因地制宜设置特色餐饮类、观光游憩类、户外活动类、参与体验类、休闲度假类等五类农业休闲园区。重点在青东公路沿线着力发展果蔬观光采摘参与体验区,依托山、白云山等景区建立休闲度假区,在富田、文陂、富滩等乡镇建立以大型农业产业化基地、特色古村为依托的观光游憩区,在城郊及景区周边建立以乡村“农家乐”、“农家游”为主的特色餐饮区,沿富水河畔、泷江江畔着力发展户外活动旅游区。

(二)发展重点

1、引导发展富滩万亩井冈蜜柚观光游憩园区。继续加大开发力度,逐步配套推广猪—沼—果(渔)等高效立体生态农业开发模式,完善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区建设,将基地建成集观光采摘、休闲游憩于一体的生态高效科技农业园区。

2、开发建设猫儿下水库生态旅游园区。依托库区大片水面,特有生态环境,搞好规划,逐步改造,大力发展井冈蜜柚果业,全面推广猪-沼-果、猪-沼-渔、猪-沼-菜等立体高效生态农业模式,配套建设好观光采摘区、游猎区、休闲服务区、特色餐饮区、垂钓观光游憩区,着力建成集现代观光农业、山水休闲、观光旅游、垂钓餐饮住宿于一体的生态农庄或休闲旅游景区。

3、配套发展新圩从玉现代农业观光休闲区。以新圩从玉设施蔬菜基地为基础,依托渼陂古村景区优势,将现代农业与独特古村相结合,让游客在领略古村浓厚的“红”、“古”、“绿”文化的同时,亲身感受和体验现代农业的壮观,逐步打造全区独具一格的古村文化与现代农业相结合的旅游圣地。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形成共识,把发展休闲观光农业作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统筹城乡发展的突破口来抓,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渠道和有效载体。为促进休闲旅游农业的发展,区里成立休闲旅游农业发展协调小组,并建立由区旅游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科技局、城建局、工商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分局、卫生局、环保局等部门协调工作制度,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由农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抓好旅游农业开发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乡村旅游农业开发工作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管理。

(二)加大扶持力度

1、投资“农家游”等经营性乡村旅游农业项目且合法经营的业户,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二是税收鼓励:①凡开办经营性乡村旅游农业项目的业户应依法纳税,税收征收标准有幅度的就低不就高;②从业户投产纳税之日起,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第1年至第3年按其缴纳年度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100%进行奖励,第4年至第5年按其缴纳年度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进行奖励。

2、对被评定为区旅游农业精品景(园)区的前三名建设单位(乡镇、街道、村、园区),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和3000元(评定标准另定)。

3、对新创建的省级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区(基地或企业),由区财政提供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休闲旅游农业示范区(基地或企业),由区财政提供5万元奖励。

4、对一个单位同时获得旅游农业精品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农业示范点的,只能获得一项奖励,奖励金额按照最高奖励额的项目奖予。

(四)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旅游农业的管理,加快制定和完善旅游农业建设、管理和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对旅游农业建设和经营活动的监管,逐步实行标准化管理,尤其要加强以下三方面的监管。一是加强经营活动的监管,制定服务设施、服务质量标准和经营守则,规范收费价格,教育农民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二是加强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监管,要保护好生态环境,治理好环境污染,做好自然村、农家院及房前屋后的绿化和美化工作,努力营造优美的自然景色和田园风光,特别要注意确保饮水与食品卫生安全;三是实行旅游农业市场准入和淘汰制度,区旅游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农家院实行挂牌制和评星制,对经营较差、服务水平不高或经常受到游客投诉的农家院和其它经营旅游农业的单位坚决吊销其经营资质;四是引导建立旅游农业开发管理公司或行业协会,通过引入工业化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旅游农业管理服务水平和行业自律能力,促进我区旅游农业健康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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