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将宠物主粮归类为“宠物配合饲料”,宠物保健品归类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零食归类为“其他宠物饲料”。
二、生产宠物饲料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提到,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宠物饲料的标签标识要求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预混合饲料”或者“宠物预混合饲料”,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同时规定饲料的经营者不得对进口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
四、常见宠物饲料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
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2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的,或者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3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或者未对生产的宠物饲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4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未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5
宠物饲料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6
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宠物饲料的;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三)经营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的;
(四)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7
(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8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宠物饲料产品的;
(二)生产、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